证券质押业务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3-07-28 08:5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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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

一、本业务所指的证券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可以转让的证券,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发起人法人股、外资股、流通股、基金和国债及上市公司可转债等。

二、证券质押双方应在质押合同办理公证后的两个月内,向本公司提出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三、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实质内容违法、违规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承担。

四、办理记名证券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

2、出质方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出质方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质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押双方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出质方的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5、质押所对应的主合同;

6、经公证的质押合同;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时(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应提交经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五、质权人可于质押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后,到我公司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是证券质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凭证,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由质权人出具说明材料,并由出质人予以确认。

六、质押双方同意解除质押登记的,应办理解除质押登记。办理质押登记解除时须交付的文件:

1、质权人同意解除质押的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2、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

3、质权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返还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七、质押双方协商减少质押证券数量的,可申请办理部分解除质押

登记。申请办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的部分解除质押申请说明(说明中应包含“除减少质押登记的质押证券数量外,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的字样);

2、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3、质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押双方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出质方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出质方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原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8、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八、质权人可于办理质押登记解除的下一个工作日日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

九、注意事项:

1、办理流通股(含有限售期的流通股)、流通基金以及国债质押登记时,出质方的证券账户应保持未指定交易状态。

2、国有股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3、办理质押登记或质押解除登记的股份超过总股本的5%(含5%),在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登记后,出质人应通知上市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联系公告事宜。

4、如质押登记已被司法机关予以司法冻结的,质权方应在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中注明“已知晓上述质押登记被司法冻结”的字样。

5、如本次质押的质物为限售流通股的,质押双方应承诺在限售期内不转让本次质押登记的限售流通股。

十、办理质押登记及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应按照证券质押登记表中申请的质押证券数量缴纳质押登记费用。质押登记费用:按质押证券面额(每股1元)的千分之一收取,起点100元。500万以上的,超过500万部分按质押证券面额(每股1元)的万分之一收取。以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支付手续费的,本公司确认费用到账后方办理质押登记。

十一、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定假日、交易休市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00-3:00。

十二、质押登记证明及发票换领请至费用审核柜台办理。

十三、本业务指南于2006年3月1日修订,仅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出质人(全称):

质权人(全称): 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债券为“元”

编号

出质人股票账户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质押证券数量 股份性质

出质人、质权人郑重声明:

1、 质押双方本次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 本次质押的质物包括本登记申请表所记载的相应数量的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转增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国债的兑息。

3、 质押双方已经知道并同意:本次证券质押登记的期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主合同及质押合同中有关条款与本声明2的内容有不同的,以声明2为准。

4、 如本次质押的质物为限售流通股的,质押双方承诺在限售期内不转让本次质押登记的限售流通股。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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