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捕后轻刑案件情况分析及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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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捕后轻刑案件情况分析及防治对策

作者:靖波 龚灿灿

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2期

司法实践中,捕后轻刑案件[1]所占的比率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逮捕措施的过度适用,也折射出逮捕案件的整体质量不高。为提高逮捕案件的办理水平,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对全市检察机关2013年全年捕后轻刑的案件情况[2]进行了调查和汇总分析,以期发现实际工作中造成逮捕条件适用偏差的原因,切实提高审查逮捕工作水平。

一、该地区2013年捕后轻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总体特点

2013年1-12月份全市捕后判决709人,其中轻刑判决262人,捕后轻刑率为36.95%,高于2013年1-8月份35.87%的山东省平均水平,而且从地区分布看,枣庄市下辖的6个基层院除一个低于山东省平均水平外,其他5个基层院的捕后轻刑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个别地区甚至达到50%、60%以上。可见,捕后轻刑率过高已成为全市逮捕案件质量的一个普遍问题。而且,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从类型上看,涉及罪名广泛但相对集中。2013年该市捕后判判的262人中,罪名主要集中于交通肇事、盗窃、寻衅滋事3中罪名,共151人;其他的案件共计111人,涉及27个罪名。二是从刑罚结果看,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所占的比例大。2013年该市捕后轻刑类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184人,判处拘役的57人、拘役缓刑的14人,单处附加刑的6人,免于刑事处罚的1人。缓刑判决率高,反映出审查逮捕阶段在对社会危险性因素的把握上存在不足;拘役判决率高,反映出审查逮捕阶段对处刑条件掌握得不好。三是从案件是否达成赔偿谅解来看,捕后和解赔偿率高。2013年该市捕后判的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共62人,全部为捕后达成和解赔偿协议;盗窃轻刑案件共57人,其中捕后退赔损失人数为39人;寻衅滋事轻刑案件共32人,其中捕后达成赔偿谅解23人;故意伤害轻刑案件共21人,其中捕后达成赔偿或谅解19人。

二、该地区2013年捕后轻刑案件的类型分析

为有针对性地分析并解决捕后轻刑案件过高的问题,我们在全市重点调研了在捕后轻刑案件中占比较大的交通肇事、盗窃、寻衅滋事等三类案件,对逮捕认定和判决认定的不同情节及判决结果逐案进行了调研和分析比较,发现了司法实践中在逮捕阶段存在的问题和偏差。 (一)交通肇事类案件

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涉案人数较多,共62人,在捕后轻刑类案件中占比较大;二是全部为捕后达成赔偿协议;三是所判处的刑罚全部为有期徒刑缓刑;四是在62人中,有22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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