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模式简析

更新时间:2023-11-19 02:3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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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BT模式简析

1、BT模式简介

1.1 BT模式的含义: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1.2 BT模式产生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尤其是以政府主导)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再加之,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于是,BT模式由于它合理高效的投融资方式,被逐渐广泛运用。 1.3 我国实施BT模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 、建设--经营--转让(BOT) 、建设—拥有--经营(BOO)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1.4 BT模式的运作

1.4.1 运作方式

(1)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

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2)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融资 投资方 (建筑企业) 未来收益分析 转让 立项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项目 B 转让(T) 政府 BT项目公司 管理 签订BT合同 图1.1 BT模式运作流程简图

1.4.2运作过程

项目的确定

(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

项目的前期准备

(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

项目的合同确定

(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

项目的建设

(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项目的移交

(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

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1.5 BT模式的特点

(1)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2)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3)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也就是建设阶段,这是它与BOT模式最主要的区别;

(4)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 (5)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1.6 BT模式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1.6.1 BT模式的风险

进行BT模式投资的公司风险较大,会面临诸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还是政府的债务偿还是否按合同约定,所以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 其次,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困难,因此,需要拥有一支风险技术过硬的团队投入到项目中去。再次,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开始采用建设—转让即BT模式进行建设。实践中,由于目前整个行业对BT模式的认识不够,有关立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致使诸多问题无据可依,BT模式频频被滥用。有的以BT之名行垫资之实,有的仅有招标单位自身出具的还款承诺而无任何实质性担保,有的在用地、立项、规划等方面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等,诸如此类的不规范之处给介入BT项目的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1.6.2 BT模式的注意事项

BT系由BOT(建设—经营—转让)演变而来,作为一种投资方式,BT项目同样具有BOT项目的根本特征。作为BT项目的投资方,建筑企业的权利不仅应通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还应设定有效的担保以确保其投资款的回收及相应投资回报的如期获取。鉴于此,对于那些拟通过BT模式提高竞争力的建筑企业来讲,在介入BT项目前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深入分析相关招标文件以确定BT项目真伪,防范假BT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2)积极开展对BT项目的调查,包括项目合法性以及项目运作前景预测等; (3)重视对BT项目中招标单位回购担保的审查,以确保担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4)对于实践中有关部门由于对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办理相应手续的做法应主动要求纠正,以避免该类登记方式不当,降低对承包商的保护力度,加大投资风险;

(5)重视BT项目的签约管理和履约管理。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全过程把关,积极防范相当长的建设周期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1.7 BT模式下的“信用担保”

BT模式下,建设承包人的债务人基本上都是政府,而政府又通常有着极高的稳定性和较强的支付能力(财政收入)和影响力,当BT建设承包人拿着与政府签署的一系列BT项目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会基于对最终资金来源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放出巨额借款,也就是说,BT建设承包人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是“政府付款”这样的一个“信用担保”。如果,金融机构有着良好的、持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这样做理论上来说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但是,BT项目即使国际上也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而在中国,20世纪90年代从广东率先引入,属于新生事物,操作模式还不成熟,相应立法也没有跟上。这样的项目模式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同时有着很大的质量风险、政策风险、自然风险等。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能否按预期顺利完工、移交给政府,是否会因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而使项目搁置,甚至终止,等等;不可预知的因素太多。因此,金融机构如果只注重放贷前的严格审查,盲目认为有政府“买单”就可以高枕无忧,而对整个项目过程失去必要的了解和监管,对项目的进展和变化情况一无所知,对于可能出现的变故毫无思想和机制上的准备,也无应对和降低贷款风险的措施,必然会在项目上发生问题、贷款资金无法回收的情况下措手不及!因此,就需要金融机构全程参与到项目中去,了解项目双方的实际情况,项目的进展,及时解决所面临的问题,才会尽可能小的避免损失。

2、国内BT模式企业的发展现状

2.1 领军企业(中国太平洋建设集团)

中国太平洋建设集团是国内唯一拥有国家公路、市政、水利工程多个总承包一级资质及若干专业一级资质的民营企业。目前集团位居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8位。在国内首创BT模式,直接参与国内300多个城市500多个园区的投资与建设。此外,太平洋建筑集团还包含两个兄弟单位:中国郑和舰队资本国际集团(一方面为地方政府融入地方发展急需资金,另一方面为国内中小民营建筑企业输送企业发展急需的工程项目与资本)和中国华佗论剑智慧国际集团(建筑上下游企业通过参加华佗论箭项目对接合作会议,进行双向交流与考察,在彼此达成合作共识的基础上签约建立长久的战略伙伴关系,并实现太平洋建设集团全国工程项目的对接与落地)。

下面对中国太平洋建设集团BT项目做一个简要说明

2.1.1 项目来源与合作

中国太平洋建设通过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与各地政府(四套领导班子)直接谈判签订城市基础设施BT投资建设一揽子框架协议(非招投标)。一般一个县级市投资规模为30~100亿,地级市投资规模在100~500亿之间。全国的建筑上下游企业家通过参与严介和先生组织的私人聚会进行互动交流,在增进了解、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与其签订长久的战略合作协议,并最终实现其签约的全国工程项目与各合作企业对接落地。参与的企业主要包括市政、园林、路桥、房建、地产开发以及材料配套等建筑型企业。

2.1.2 施工企业合作模式 (1)既投资,又建设

合作单位有资金及施工实力,即可在太平洋与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条件下直接与政府签订BT项目总承包合同,无需再通过繁琐的常规程序来承接工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与太平洋之间是平行的合作关系,不是传统的分包关系。相关条件如下:

①政府在建设前期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35%~55%的工程款项; ②资金直接由政府打入总承包单位账户,无需再通过太平洋建设; ③严格执行相关定额(工程定额不下浮),利润率均保持在35%以上; ④工程业绩归属于总承包企业;

⑤政府如产生资金支付困难,则由太平洋建设来协助政府融资还款,确保施工企业安全回款;

⑥如施工企业有资金缺口,太平洋建设将协助企业进行融资,并由太平洋建设做法人担保、严介和先生做个人担保(合作企业无需担保费用)。

(二)只投资,不建设

合作单位有资金实力,可以只投资不建设,低风险高回报。 (三)共同投资、建设

大型项目可联合太平洋或平台其他企业共同参与投资建设,共同分享利润。 (四)不投资,不建设

合作单位有政府大型建设项目信息,可介绍给太平洋建设,由太平洋与政府签订投资建设协议。如合作成功合作单位作为中间人将获得优厚的佣金。

2.1.3合作对象及条件

(1)合作对象:建筑上下游企业(含资本投资、建设施工、材料供应、设计监理、房产开发、矿产开发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g5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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