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村道路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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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北宋镇三岔村村内公路

建设工程

邀请招标文件

项 目 名 称:利津县北宋镇三岔村村内公路建设工程 招 标 人:北宋镇三岔村村委会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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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 5 一、前 附 表 .................................................. 5 二、总 则 .................................................... 7 三、招标文件 ................................................. 9 四、投标文件 ................................................ 10 五、报价 .................................................... 11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 12 七、开标、评标 .............................................. 14 八、授予合同 ................................................ 17 九、其它 .................................................... 18 第二部分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9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 35 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52 第五部分 评分标准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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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镇三岔村村内公路建设工程投标邀请函

本招标项目 北宋镇三岔村村内公路建设工程 已经 利津县北宋镇政府 批准建设,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邀请招标合理选择合格的施工企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1、招标项目名称:利津县北宋镇三岔村村内公路建设工程 2、建设地点:北宋镇三岔村 3、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4、计划工期: 60日历天。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施工企业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安装和技术能力。 2、拟投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国家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必须在本单位注册。

3、本次招标 不 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三、报名时间与方式

1、报名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6 年 09 月 10 日上午8:00 (北京时间,下同)报名。

2、报名地点: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六路路口西院内三楼(区建设局对面)。

企业报名时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拟派项目经理注册证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资料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一套现场报名。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领取时间:2016年 09 月 10 日上午8:30时至2016年 09 月 16 日下午17:00时,逾期概不发售。 2、本工程 不 组织现场勘查和投标预备会。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 10 月 20 日上午9:00 时,地点为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六路路口西北角院内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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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利津县北宋镇三岔村村委会 地 址:利津县北宋镇三岔村

联系人及电话:赵书记 18954679145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六路路口西北角院内三楼(区建设局对面) 联系人及电话:郭经理 13705438126

2016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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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一、前 附 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称:利津县北宋镇三岔村村委会 1.1.2 招标人 地址:北宋镇三岔村 联系人: 赵书记 电话: 18954679145 名称: 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六路路口西北角1.1.3 招标代理机构 院内三楼 联系人:郭经理 电话:13705438126 1.1.4 项目名称 1.1.5 建设地点 1.2.1 资金来源 1.2.3 资金落实情况 1.2.4 招标控制价 利津县北宋镇三岔村村内公路建设工程 利津县北宋镇三岔村 政府投资 已落实 招标控制价:1050388.19元 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作废标处理 1.3.1 招标范围 1.3.2 计划工期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计划工期: 60 日历天 质量标准: 合格 1.3.3 质量要求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二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 资质条件:1、施工企业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和技术能力。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2、拟投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国家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必须在本单位注册。 5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不接受 不组织 不召开 编 列 内 容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9.1 踏勘现场 1.10.1 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1.11 1.12 2.1 分 包 偏 离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016年 10 月 10 日17:30时前 2016年 10 月 13 日17:30时前 不允许 不允许 2016年 10 月 20 日上午9:00时 90 天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贰万元整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应进行电汇或转账。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接收账户。 接收投标保证金的指定账户 2.2.2 投标截止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3.1 投标有效期 3.4.1 投标保证金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 用户名:郭庆春 银行账户:6222081613000953139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 18 日16:30时,各投标单位应当提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并在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中。 近三年,指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 投标人须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或《滨州市建设工程投标备案登记证》)、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企业的业绩等资料原件单独密封,同时在密封袋封面列所交资料明细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作为商务标的组成部分递交,保证与原件的一致性和真实性。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6

3.5.2 近三年的年份要求 3.5.3 资格审查资料的密封和递交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按时参加开标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需单独携带,现场核验。以证明其出席。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正本 一 份,副本 四 份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分别打印并装订成册。分别密封 项目名称: , 并分别注明商务标、技术标。 在 2016 年 10 月 20 日上午 9 时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密封袋的封面、封底和密封条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签字)。 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六路路口西北角院内三楼(区建设局对面) 否 开标时间:2016年 10 月 20 日上午9 时 开标地点: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六路路口西北角院内三楼 3.7.4 投标文件份数 3.7.5 投标文件的编制 4.1.2 密封袋上应载明的信息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4.2.5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代表 随机抽取 是 见合同条款 6.1.1 评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4.1 履约担保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投标人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需单独携带,现场核验。 10.2 “暗标”评审 7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编 列 内 容 不采用 10.3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否 10.4中标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0.5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8.6.1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10.6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10.7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此招标文件内容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其先后解释顺序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8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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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 则

1.定义

1.1“招标人”系指东营市利津县北宋镇三岔村村委会。 1.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3 “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4 “中标人”系指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后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较强实质性响应,综合竞争实力最优的投标人。

2.合格投标人 见前附表。

投标单位须承诺中标后由本单位组织施工,不分包。 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三、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规定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文件组成。

4.招标文件的澄清

4.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 1 日内,应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否则视为对该澄清文件无异议,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5.招标文件的修改

5.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代理机构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5.2对于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文件的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已收到修改文件。

5.3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记录、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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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当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记录、修改、补充等在统一内容方面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四、投标文件

6.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必须以招标文件为基础,响应招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7.投标文件的组成 7.1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开标一览表; (4)投标保证金汇款单; (5)企业概况表 (6)项目管理机构

(7)近年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8)近年来财务状况表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施工组织设计 7.2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的内容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其它相关资格、资质证书;

(4)业绩证明等资格审查项中要求提供资料的复印件; (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以上顺序编制。 8.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

8.1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信函和文件以及业务洽商等均使用简体中文。

8.2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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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价

9.报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

9.1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9.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前附表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9.3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合同,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中列出的项目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

9.4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9.5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9.6投标人应提供单价和总价,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9.7如果大写的金额与小写的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的金额为准。

9.8 “开标一览表”不允许涂抹、修改。如有修改,应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9.9必须以人民币报价。

9.10投标人要提供完备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承诺。

9.11投标人应做好与施工单位的配合,并服从业主的管理和协调。 9.12所有产品开工生产前需到施工现场实际测量。 10.投标保证金

10.1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种:转账、电汇。 本工程不接受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注: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到账,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项目的名称,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报价无效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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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3未按10.1和第10.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10.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了经济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0.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了经济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0.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0.6.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0.6.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1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1.1自递交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

11.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按本须知第10条规定的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或接受延期要求。投标人拒绝延期要求的,其保证金将不被没收。

12.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2.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应有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字。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12.2投标文件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

12.3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Word中文版编写,以供备份。 12.4投标文件不得随意涂改和增删,如确需对错漏处修改,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2.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或不正确书写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3.1投标人应准备5份投标文件(1份正本和4份副本),所有投标文件均要求左侧胶装,采用活页装订或其他装订投标时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文件封皮明显处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加盖印章)、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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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准。

13.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封包上应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

13.3为方便开标,请投标人另外准备三份“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信封封面上注明“开标一览表”,其他密封要求同投标文件。

13.4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4.投标文件的递交

14.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代表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4.2开标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开标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3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4.4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料等概不退还。 1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5.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知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15.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面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字样,其它与投标文件密封与标记的要求一致。

15.3撤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随后必须补交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标的正式文件。撤标的时间以通知送达招标代理机构为准。

15.4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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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标、评标

16.开标

16.1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投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6.2开标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及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价。

16.3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工程项目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并做现场记录。

17.投标文件的澄清

17.1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内容不清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17.2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内容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由投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组成部分。 17.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报价及实质性内容。

18.评审

18.1招标人根据工程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招标人代表等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18.2评审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本次评审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审时恪守以下原则:

18.2.1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将依据投标文件的内容,而不依据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18.2.2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18.2.3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委对出具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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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保密性原则:评委及熟知情况的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18.2.5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候选人。

18.3 评审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审法,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审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填写推荐意见、排序;由评标委员会综合各评委意见,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18.4 初步评审

18.4.1 评委会首先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只有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为无效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的账户转出。

18.4.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详细审阅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文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重大偏差包括以下内容:

a.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b.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

c.投标文件载明的交付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d.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性能、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e.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f.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报价处理。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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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8.4.3通过上述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综合评审阶段。 18.5 综合评审

18.5.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按以下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 (1)投标报价; (2)企业实力; (3)付款条件; (4)优惠条件; (5)材料选用; (6)工期等。

18.5.2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实力最强,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标准,并且报价合理”的方法依次对各投标人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进行打分。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排序情况确定中标人。

18.6 特殊情况下的评审方法

18.6.1如出现投标人达不到法定要求的数量、全部落标、串通报价以及投标人互相诋毁,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评审或投标人报价均超出项目预算时,评标委员会将停止评审,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9.评标纪律

19.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审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9.2评标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19.3评标人员不得接受或参加投标人或与招标有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有碍公务的宴请、娱乐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19.4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19.5评标结束后,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代理机构,严禁将评标过程中的任何情况扩散出评标委员会以外。

19.6招标人、招标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与招标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对评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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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成员名单、项目资金预算、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评审过程、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

19.7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的任何活动,可能导致投标失败。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0.中标通知

20.1 中标结果确定后,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20.2 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1.签订合同

21.1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尽快与招标人签订经济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1.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 22.履约保证金

22.1 履约保证金:5万,签订合同时提交。 23.代理费 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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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它

24.其它

24.1投标人一旦参加投标,就意味着已承认招标文件中所有条款及要求,并受其约束。

24.2除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负责的工作外,在整个过程中,中标人对外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交涉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中标人自行解决。如需招标人进行协调,在协调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4.3中标人应配合招标人与施工队伍做好协调并提供便利条件。 24.4中标人应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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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2.4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1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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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 “工程量清单”表 “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4.11—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无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2.2.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无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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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无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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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6.1.2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3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4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5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76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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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施工过程中有其他要求, 甲乙双方协商 决定。

6.2 临时消防

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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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4 劳动保护

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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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双方协商决定 6.5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5.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5.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5.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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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6 文明施工

6.6.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6.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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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6.8 环境保护

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1.6 项和第9.4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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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7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9.4.2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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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无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样品和材料代换

7.1 样品

7.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7.1.2 对于本款第7.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5.1.2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7.1.3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7.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7.1.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7.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7.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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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材料代换

7.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7.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7.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7.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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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计日工

8.1通用合同条款第8.7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7.1 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8.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7.2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8.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8.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4 小时以内按0.5 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8.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8.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4 小时以内按0.5 个台班,单次4 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8.7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9.计量与支付

9.1 付款申请单

9.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9.1.2根据合同条款第17.1 款和第17.3 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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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9.1.3竣工付款申诅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9.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9.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32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17.4.3 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4 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3 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9.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无 10.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0.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0.1.1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

10.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0.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0.2.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33

10.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 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无 10.3 竣工清场

10.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1.其他要求

施工中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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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6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15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5、合同价款

签约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及其他补充协议 (5)本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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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相关图纸

双方有关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制作、安装、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项目质量保修责任。

8、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9、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10、合同制备费用由乙方负责。 11、合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 方: (公章) 乙 方: (公 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36

月 日

(二)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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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10 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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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  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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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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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g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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