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中新闻摄影与隐私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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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中新闻摄影与隐私权的冲突

作者:林婷婷

来源:《新闻世界》2013年第08期

【摘 要】针对判定公共场所中新闻摄影是否对隐私权构成侵害,本文首先从词源和法律意义上界定隐私、隐私权,进而基于中外法律共识层面,从公共场所的界定、公共场所中隐私权的合理期待的论证、隐私权侵害要件的判定、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协调等方面展开个案研讨,提出针对该个案以及所有公共场所新闻摄影的基本应对原则。 【关键词】新闻摄影 公共场所 隐私权

基于社会和新闻界的共识,公共场所中隐私权将受到限制,有论断甚至直指公共场合无隐私。而新闻摄影,在公共场所以常规方式拍摄新闻照片通常可以免责于侵害隐私权的指控。但这一常规逻辑和其中的法律正义并非无懈可击,相反,包括美国在内的部分国家已对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和侵害做出规定和有利判决。

2012年11月5日,美联社记者在上海街头拍摄到一幅两个中学生相拥于十八大宣传广告前的照片。11月6日开始,这张照片被财经网、环球网、贴吧、论坛、微博等广泛转载,其中在微博上还引发了其是否侵犯这两个学生的隐私权以及是否会对两个学生的生活和人格造成伤害的争论。

这一照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典型性,一是该照片涉及多方面的隐私,包括个人信息中的恋爱情况、校服所传递的两人就读的学校信息、所摄入的肖像传递的面部信息等等;二是被摄对象为中学生,而未成年人的隐私又受到特殊的保护;三是该照片属于国外的通讯社所摄,而国内的媒体作为使用者除了法律问题,还应考虑到相应的新闻和社会伦理问题。因此,本文对这张照片中涉及的公共场所中新闻摄影与隐私权的冲突作一分析。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隐私、隐私权

隐私一词起源于拉丁语中的“privo”,意为“剥夺”,在当时的法律概念上指的是“剥夺公开性”,也就是说被剥夺了参与公共生活,尤其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①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隐私”一词被赋予了自由的属性,延伸出了在社会生活中不被打扰的含义。

现代法律中隐私主要是相对于公共而言的,即个人与公共事务、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领域、私人信息、私人生活。具体而言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私人数据、文件、通讯内容、影像资料、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健康情况以及其他纯属个人、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无关的材料等。②相应的,隐私权这一人格权也经历了转变,早期的隐私权主要是保护个人的私生活不受打扰,1980年美国法学家Warren和Brandeis首次在《哈佛法律评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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