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经济背景下经济法功能研究

更新时间:2024-05-29 05:1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政府干预经济背景下经济法功能研究

作者:岳锐洁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这是由政府的性质、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及市场失灵的存在决定的。政府干预经济有一定的范围限定并且必须遵循法定、适度和有效原则。在政府干预经济的背景下,需要完善经济法平衡协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规制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的功能。

【关键词】经济法;政府干预经济;市场失灵;市场经济 一、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一)政府的性质决定政府需要干预经济

在当今世界,不存在不对经济进行干预的国家,只有干预得好或不好的区别。政府干预经济是由政府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也只有政府才具有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资格和能力。具体言之,一国的经济政策需要由政府制定,经济发展战略也需要由政府实施,没有政府的支持,经济的发展将会因为缺乏基本的制度环境而陷入无序状态。政府作为国家的实体代表存在,而一个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前提,这决定了政府必须把建立关乎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作为自身的核心职能,这就是政府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的职能。围绕着这个职能的实现,有着两种经济形态: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计划经济由政府对经济的直接调控来实现,而市场经济是政府对观经济间接调控的经济。 (二)经济法的产生与政府干预经济

经济法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在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经济学理论的引领下,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一场异常严重的经济危机,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失去了作用,无序的经济发展使社会公平与效率无法得到保障,鉴于此,当时的经济学家开始思考问题的症结。由于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已无法满足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国相继开始出台相关法律对经济进行干预。后来,这种做法被以凯恩斯为代表的供给经济学派证明是必要和可行的,凯恩斯主义得到广泛宣扬和支持。在这一历史事件的作用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才被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接受。可以说,经济法是在社会经济机制产生缺陷的情况下催生出来的,它的出现是为了弥补传统法律规范体系社会功能的不足,即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缺乏一种制度性的功能支撑以使社会经济整体顺畅有效地运行。[1]

(三)市场失灵的存在与政府干预经济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在解决资源配置问题上缺乏效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不完全竞争、产品或服务的外部性、公共物品短缺和宏观经济波动。[2]以不完全竞争为例,垄断的存在会对产业结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危害。要消除垄断造成的消极影响或遏制垄断的产生,需要政府制定反垄断等相关法律来维护自由与公平的竞争秩。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干预经济成为经济健康发展一种必然手段。 二、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和原则 (一)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界定

在界定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市场本位原则和自由准则。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调节机制,其他任何调节经济的措施都必须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政府干预在经济运行中起辅助性作用,它负责制定经济运行规则,惩处违反规则的行为。自由准则是指自由是经济政策的指导,若政府干预不能取代或淡化自由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如果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取代了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那么可以肯定政府的干预是失败的。同时,对公共事务的界定是划定政府干涉经济的范围的关键。[3] (二)政府干预经济应遵循的原则

政府干预经济应遵循政府干预法定原则、适度原则和有效原则。[4]法定原则是指政府干预的权力来源合法,程序合法。适度原则是指经济法要为政府与市场划定边界,限定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有效原则要求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有效,同时要承担干预经济的责任。 三、政府干预经济与经济法功能的完善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导致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日渐膨胀。时至今日,经济法仍然是引导经济运行最有效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体系。因此,在政府干预经济的背景下,经济法的功能需要进行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便使经济法的效用达到最大化,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 (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协调功能[5]

经济法平衡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功能不仅包含了市场经济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目标,而且超越了两者的局限。然而,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只有在经济运行中不断地平衡与协调,找到两者最佳的契合点,才能保持良好的经济秩序。经济法这种平衡功能强调利益结构的合理性,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与和谐。当然,这种平衡协调并非只关注社会利益而忽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经济法倡导在尊重个人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其他任何忽视和否认个人正当利益的行为,都是不符合经济法的立法初衷的。(二)培育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fu7.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