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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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就该租赁房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坐落地址: 。房屋附属物及设施详见附件。房屋现状及设施已经乙方确认完好无损。

第二条 租赁房屋范围、面积及用途

1、 范围: 一楼、二楼、阁楼及车库、地下室 2、 租赁面积为: 215.45 平方米 3、 租赁用途:办公

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 2015 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 月24日止,2015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24日为免租期。甲方延期交付房屋的,免租期及正式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第四条 租金及租金交纳期限和方式

租金为第一年14.4万(大写;壹拾肆万肆仟元整),第二年14.9万(大写:壹拾肆万玖仟元整),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提前一个月支付,租房产生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应通知乙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借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在甲方许可下享有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确认对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2.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居住。

3.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甲方将乙方预付的租金减去乙方已实际租用该房屋应付的租金(按上述租金标准算出日租金后乘以乙方实际租用的天数)后,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主动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租金。每逾期一天,按照年租金总额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累计拖欠租金达十五天以上,甲方有权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之房屋。乙方对此无异议并承诺:若违约,屋内的物品归甲方所有,乙方放弃屋内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2.租期内房屋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及其它乙方使用房屋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按时交纳以上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或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

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按以下方式支付违约金:租期不满一年的,支付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期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4.租赁期间,乙方自行协调相邻关系,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房屋的维修工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租用房屋和房屋内设施、设备发生毁损,下水道的堵塞等情况,由乙方自行负责修理,并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房屋墙窗等,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能施工。乙方在承租期间投入的装璜,租赁关系终止时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对此无异议。

5.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定的活动,如若违反,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该房屋仅做办公用途,不得以此房屋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也不得以此房屋堆放货品,如发生损毁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乙方租住期间,水路、用水设施、电路、煤气设施、设施用具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复原并赔偿损失,如因此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的生命、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自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按时搬出全部物件,并将房屋及设施恢复原状,超过该期限,房屋内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十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视为乙方不定期租赁房屋,租金标准变更为每天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1500 元)。

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解除合同的约定

在本合同其他规定基础上,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者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二条 保证金

乙方自签订本合同的当日向甲方交付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 元整

(¥ 12000 元)保证金作为乙方合法租用上述房屋的保证,如乙方存在违约、欠租欠费、损坏甲方房屋、室内设施或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用该保证金抵充相应的违约金及欠费。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继续追偿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租期届满至当月上述房屋内有关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缴费期过后,如乙方无任何欠缴费用及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将该保证金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足支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补足。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甲方如需卖房,带人看房时,乙方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或由相关部门折迁,自毁损或拆迁通知下发甲方之日起,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将乙方预付的租金减去乙方已实际租用该房屋应付的租金(按上述租金标准算出日租金后乘以乙方已租用天数),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乙方无条件搬出房屋。房屋毁损或拆迁的补偿与乙方无关。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及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均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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