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下碳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

更新时间:2023-04-28 11:1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一、碳金融的概念

碳金融(carbon finance ),是随着低碳经济兴起的一个全新金融概念,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其主要包括基于碳交易配额和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机制;碳减排现货、期货及期权市场;机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介入的碳金融活动;承担咨询服务等金融中介活动等。

碳金融发展的基础核心是一个合理的市场:可以达成以最低成本降低整个体系的温室气体排放。低碳经济能促使传统金融转向碳金融,碳金融也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在我国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的明确指导方针下,发展碳金融,即引导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低碳经济产业,就可以促进产业由“高碳”向“低碳”转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金配置、敦促技术改革、鼓励制度创新,从而推动整个低碳经济发展,最终实现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体经济向低碳经济的转型。

二、我国碳金融的现状

就我国而言碳金融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缺少成熟市场的许多特质。自2005年1月《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这种“共同且有区别责任”使得我国碳金融发展较落后于全球碳金融的水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1、碳金融市场体系

我国碳金融市场体系处于初级阶段。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包括场外市场、场内现货市场及场内期货市场。除此之外,另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层面的环境碳排放交易所。我国碳交易主要集中在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CDM 项目交易机制,即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而购买核定认证的减放量CERs ,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任务。目前,中国已成为国际CDM 项目主要的交易国之一。

从统计数据来看,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附件I 国,根据“共同但有却别责任”的原则向国际碳市场申请CDM 项目。从项

目数量上来看,图1显示至今为止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登记的CDM 项目数目为1282个,占全部数目的43.86%,远远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但同时,中国国内CDM 项目从批准到最后签发的通过率为14.15%(见图2)。两者综合表明中国的CDM 项目市场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和发展潜力。从国际交易变化趋势来看(见表1),2009年国际碳市场基于CDM 项目的交易数量和交易额均有下降,且交易额下降的比例高于交易数量下降的比率。由此构成了我国碳金融市场基于CDM 项目发展的困难局面。

资料来源: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图1:至今为止发展中国家CDM 项目国际签发数量

资料来源: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图2:中国2010年CDM 项目国内签发数量

低碳经济下碳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

计烨

(上海理工大学,上海200009)

摘要:低碳经济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消耗的矛盾日益突出,作为全球温室排放气体排放量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如何利用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实现从实体经济到低碳经济的转变直接关系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未来。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的支持,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流向、优化资产配置及产业发展保护将左右低碳经济的发展,并最终导致经济制度变革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壮大。探寻碳金融的发展路径能推动我国低碳经济高效发展的同时促进建立健全的碳金融市场机制,从而实现碳金融与绿色经济的双赢。关键词:碳金融;低碳经济;碳排放量中图分类号:

F1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1)04-109-

03

109--

表1《京都议定书》项目市场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

2、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

目前涉入碳金融的金融机构较少,商业银行率先开展“绿色信贷”的低碳理念,陆续推出支持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的金融创新产品。例如,2007年,中国银行和深证发展银行先后推出二氧化碳结构性本外币理财产品;光大银行联合北京环境交易所,与2010年5月发行阳光理财低碳公益理财产品,投资本期产品的客户,将用预期收益中的1.75%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额度。2008年6月28日,兴业银行审议通过了申请加入“赤道原则”的议案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在“可持续金融”发展战略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我国提出的“绿色证券”及“绿色保险”的概念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丰硕成果相比,我国金融服务体系可以说尚未完全涉入碳金融领域。

3、碳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政策是发展碳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碳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应该包括碳金融市场政策、碳金融组织服务政策、碳金融监管政策等方面。但是,目前中国碳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尚未建立,政策比较零散且滞后于碳金融的发展,如全国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政策、银行业的绿色金融政策,但国家和各地政府正积极研究各项政策的出台。

三、我国主要碳金融交易存在的我问题

1、碳金融市场处于初级阶段构建

我国是碳排放量最多的国家之一,万元GDP能耗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中国场外基于项目级的CDM市场发展较为迅速,截止至2011年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部CDM项目达到2888个,经EB注册及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审核通过最后签发的项目仅有157个,通过率5.44%,核准项目占全球CDM项目5.46%,可见中国CDM项目尚处于初级阶段建设。分析其原因,第一,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核心和标准都在国外,发达国家通过CDM机制从发展中国家低价购买后,通过国际审批、项目实施检测最终核定减排量CERs,整个过程类似于金融衍生品的包装,通过一二级市场的差价形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国际市场流通交易。第二,我国CDM 项目主要集中的减排类型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于我国目前国情来看,“富煤少油缺气”的能源储藏特点决定我国在短期内依然以煤为主要能耗资源,相比新能源项目,节能和提高能效项目仅占其1/3的现象说明我国CDM项目缺少针对性。若能鼓励国内基于产业底层的煤炭行业加入CDM项目,通过技术改进获得大量温室气体的同时鼓励行业逐步转型,此类项目不仅有

助于我国环境的改善,更可促进我国从实体经济转向低碳经济的进程。

2、碳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全面开展

向低碳经济的转型过程同时也需要金融机构涉足碳金融领域,通过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投资、担保等服务,同时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扶持国家开展绿色贷款、证券、保险等碳金融服务。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国际金融公司(IFC)联手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的一项企业贷款原则——

—赤道原则。此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从实施效果来看,目前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市场规模、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参与“赤道原则”的中国商业银行仅兴业银行一家,其他金融机构倡导的“绿色信贷”理念并没有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充分体现。此外,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尚未完全涉入碳金融体系,碳金融体系也受限于实际交易规模、参与机构、政策制度的阻碍。另外,缺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导致中国发展碳金融的步伐趋于平缓,碳金融市场依然处于较为狭隘的发展空间。

3、碳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律防范信贷风险意见》,首次提出“绿色信贷”制度。随后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推出“绿色保险”制度;同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推出“绿色证券”制度。中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金融政策目的在于加强社会、企业及个人对低碳经济以及碳金融的认识,但中国目前处于经济增长的高速时期,发展低碳经济和碳金融不仅仅需要金融政策体系的规范,同时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激励。例如,我国2008年为应对全球经济危机出台的4万亿计划中,仅有2100亿投向低碳经济(王瑶,2010),占全部投资的5.25%,比例很小。相关碳金融政策支持的不到位,直接导致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外在压力巨大,内在动力不足的现状。

四、我国碳金融发展路径选择

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起步较晚,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逐步走入国的。自2007年9月胡锦涛主席在APEC第十五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提出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以来,我国发展碳金融经历了短暂的时间。相关政府引导、交易市场、金融机构及法律制度等方面没能协调跟上。同时,我国政府及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项目开发、利润空间、运行模式、项目管理等方面不够熟悉,碳金融主要市场、标准及定价依然掌握在发达国家。因此,为处于基层的碳金融发展找到一条合适的路径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

首先,加强政府引导作用。碳金融的初期发展需要国家层面进行导向性指示,运用财政税收、外汇管理、激励机制等手段对碳金融市场进行调节。中央银行要充分利用“窗口指导”引导各商业银行加大对CDM项目的信贷支持,对产业结构由“高碳”向“低碳”转型的企业给予绿色信贷优惠政策;针对进口产品开展

110 --

(上接第95页)双赢[J].人文地理,2009.

[3]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M].自由出版社.1998:579.

[4]赵弘.总部经济与总部统计初探[J].学术天地,2009.

[5]王超.总部经济及对其发展的思考[J].当代财经,2005.

[6]李健.总部经济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J].经济探讨,2004.

[7]郑长德.现代西方城市经济理论[J].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

[8]佩鲁.增长极概念.经济学论丛[C].1988,(09).

[9]威廉配第.政治算术[M].商务印书出版社,1989.[10]孟祥.城市化进程的经济学分析[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240-241.

[11]李津逵.中国:加速城市化的考验[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145.

作者简介:

严雯,江苏南通人,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碳税,使国外高能耗产业与国内同等产业处于相等的竞争环境,达到扶持国内碳金融市场逐步发展并引导其向国际接轨。外汇管理部门应配合CDM机制研究并开通“碳金融绿色通道”,将跨境碳资本自由流动逐步向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指标靠拢,逐步加大人民币在国际碳市场的定价能力和地位。激励机制方面,政府应在初级阶段制定一些列条例、指导意见敦促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的环境责任,向对支持低碳产业具有贡献的金融机构通过财政贴息予以激励。

其次,进行全国统一交易平台的建设。为了开展碳交易市场,我国分别建设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及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就目前实施情况来看,中国的环境交易市场潜力巨大,但国内企业信息不对称,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关环境权益交易产品存在严重的价值低估现象。因此,我国发展碳交易市场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国家级的碳交易平台,发挥市场竞价机制,充分挖掘碳金融交易空间,将更多的碳交易项目从场外集中归集到场内的交易平台上。平台的建设先于碳交易市场的优点在于能逐步增加交易内容,交易数量,通过透明操作、低廉成本及价格发现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全面开发碳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在政府引导及市场机制的双重保证下,应努力开展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发动经济三大马车银行业、保险业及证券业涉入碳金融领域,银行业承担提供信贷资金责任扶持低碳经济产业,证券业承担帮助低碳产业风险投资的投融资活动,而保险业则为低碳产业进行风险担保。并逐步开展碳掉期、碳期货等各类碳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产品,同时发展碳基金稳定碳金融市场,并能对减排和清洁能源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第四,巩固法律法规制度。2007年6月,我国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机构,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我国也在2011年两会中明确了“节能减排”为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对于低碳市场的法律保护相形薄弱。欧盟成员国及欧盟议会于2003年10月25日联合批准生效的绑定立法——

—《建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指令函》为欧盟排放贸易体系加强了法律保护。美国参议院与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奥巴马上任之后就在美国国内积极推动气候立法,令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因此,明确碳金融的法律框架是非常有必要的。碳金融的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其中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碳排放交易体系,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标的、技术转让、碳排放权的转让等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是碳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包括绿色贷款、绿色证券及绿色保险等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三十碳监管体系的法律制度,明确金融监管机构在审查制度、登记制度、批准制度等方面的有效监管,防止出现第三方道德风险,阻碍碳金融市场的顺利开展。

最后,掌握国际碳排放量的定价权。在国际碳交易体系中,欧洲对环境气候的研究开展最早,投入科研资金最多,因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研究成果在国际会议中具有重要的发言权。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以欧元为主要交易货币,但是欧元的国际地位并不稳定,再加上由于2007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元货币地位有所松动,各国货币都有机会成为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货币。在国际低碳经济活动中,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是重要的低碳参与者,在进入2012年第二轮《京都议定书》发展阶段之前,我国应加强对低碳经济碳金融领域的科研投入,争取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主动权,将碳金融发展的终极目标则是掌握国际碳排放量的定价权及成为主要结算货币,最终实现国际碳交易市场规则和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实现经济增长及经济转型的双赢。

参考文献:

[1]于李娜,刘欣然,谢怀筑,刘娜.国际碳金融交易的现状、趋势与对策研究[J].上海金融,2010,(12):84~87.

[2]王卉彤.建立健全低碳经济的金融创新机制研究[J].财贸经济,2010,(07):35~39.

[3]王遥.碳金融:全球视野与中国布局[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

计烨,女,上海人,上海理工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硕士在读。

111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f7q.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