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丽江文化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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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丽江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临沧市丽江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性质:由关心、爱好、支持或从事丽江文化、纳西文化研究的在临丽江籍人士,以及其他关心、关注民族文化发展,致力民族文化交流的人士,在丽江文化研究会指导下自愿结合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党的精神文化发展战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立足实际,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丽江文化和纳西文化研究,推进临沧文化与丽江文化的交流,为临沧市和谐文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严格按照本会章程积极开展研究及学术活动,在丽江文化研究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致力于临沧、丽江两地的民族文化交流、合作,繁荣边疆文化事业,促进两地民族文化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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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参加丽江文化研究会的各种学术活动,举办各种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和其他活动。

三、在丽江文化研究会指导下,推动和促进丽江文化和纳西文化的研究工作,搞好丽江文化和纳西文化的保护、弘扬、创新、发展。

四、完成丽江文化研究会交办的关于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弘扬、创新方面的任务,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关注丽江文化和纳西文化研究的在临丽江籍人士,以及其他关心、关注民族文化发展,致力民族文化交流的人士和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首届会员由筹备组征求个人意见后提名。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文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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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本会选举产生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财务组等若干业务组,共同组成本会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业务组长由会长聘任,每届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四条 本会每年召开年会(民族节活动),学术座谈会或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是会员的会费;二是个人或团体捐赠。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在取得社会团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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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后,在银行开立社会团体一般存款帐户,本会所有经费收入支出,须经此帐户结算;本会所有财务开支须经会长审批,专项业务及1000元以上开支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财务开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本会建立完整的财务收支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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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意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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