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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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发文单位: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9-25

执行日期:1998-1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保障本州扫除文盲工作的开展,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扫除文盲的重点对象是15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

边远牧区学龄儿童确因条件所限不能进入学校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应当参加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条扫除文盲教育,要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牧、农业生产知识和适用技术结合起来,为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服务。

扫除文盲教育要因地制宜。利用当地学校的师资和设施,采取分片包干、包教包学、组织扫盲班等多种方式开展扫盲教育。

鼓励和支持寺院、教职人员参与扫除文盲工作。

扫除文盲教育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编印的教材。

第四条扫除文盲应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小块农业区2000年基本达到省颁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纯牧业区各乡,每年使8%—10%的青壮年文盲脱盲,2010年基本达到省颁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

第五条扫除文盲实行州、县、乡(镇)、村目标责任制。州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牧(村)民委员会签订限期扫除文盲责任书。牧(村)民委员会与扫盲对象签订限期脱盲责任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er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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