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相关问题

更新时间:2024-04-20 14: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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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相关问题

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是指在启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后,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在公司不能与债权人达成债权清偿方案时,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此时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有:1、《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公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3、《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4、《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一、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通过协定机制达成债务清偿方案。《公司法解释(二)》在借鉴境外公司特别清算程序的基础上规定了协商达成债务清算方案的协定机制。在公司清算实务中协定机制占用重要

地位,债务清偿方案的达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需经全体债权人确认。协定机制是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引入的程序,清偿方案的达成将使一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减损。因此,制定清算方案必须充分与这部分债权人协商,获得其同意和确认,否则,就属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清偿方案不予认可”,强制清算应当转入破产清算。2、必须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即虽然与公司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债务清偿方案的执行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如财产共有人、保证人等。3、须经人民法院认可。债务清偿方案达成后,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对清偿方案的具体内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否经全体债权人同意、是否损害其他关系人利益等实体、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后,才能裁定认可。 二、强制清算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1、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这是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实质要件。2、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时间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过程中。3、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可以通过协定机制达成债务清偿方案,终结清算程序。不经协定或者协定不成的,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强制清算中的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情形时的解决路径是:一是通过协定机制达成债务清偿方案,终结强制清算;二是转入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作者 张学增律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dt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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