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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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办发?2011?193号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通知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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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文件精神,我州已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为“黔西南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开展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兴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逐步解决我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尽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采取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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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个人账户及资金筹资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若参保人在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的,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不包括财政补贴)可一次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或领取。今后,如国家和省调整缴费标准,县政府亦作相应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经出资方明确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记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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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补贴。从启动之日起,对参保人按时缴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州、县财政各负担10元。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政府不予补贴。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州、县财政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全额补贴,其中,州、县财政各承担50%,城乡重度残疾人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参保由计生部门从计生事业费中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如参保人自主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行负担。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根据经济增长、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生存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60日内持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明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同时,一次性支付500元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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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不超过15年;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条件的,方可领取养老金。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地方政府缴费补贴。

七、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办机构要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单独记账、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社会保险预算编制、财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管理,县级经办。

八、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应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服务

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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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强化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县级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力量,配备村(居)级劳动保障协管人员;整合现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共同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方便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落实必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配套衔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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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强化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县级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力量,配备村(居)级劳动保障协管人员;整合现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共同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方便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落实必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配套衔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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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d8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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