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

更新时间:2023-10-03 11:3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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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行物流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物流监管企业的准入、评价与管理,积极稳妥的拓展物流金融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金融业务,是指借款人(或其他出质人)以合法拥有的货物(含已有和未来确定拥有)为抵(质)押担保的短期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立保函及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等相关业务),或虽不实现抵(质)押担保、但我行能有效控制企业物流和资金流从而控制风险而开展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监管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有运输、配送、仓储及监管等专业资质,为我行物流金融业务提供第三方货物监管服务的企业。鉴于汽车金融输出监管与其他监管业务操作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物流监管企业的准入和日常管理仍按总行汽车金融中心制定的《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第三方监管机构准入标准及流程》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监管模式分为普通监管和输出监管两种,其中输出监管又可分为第三方仓库输出监管和出质人自有仓库输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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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监管模式是指物流监管企业在自身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仓储场所,或上级单位划拨使用的经营场所,或已签订长期租赁合同(至少三年)并已实际经营一定时期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管的模式。以短期租赁或借用的场地,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经营场地的监管方式均不属于普通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输出监管模式是指物流监管企业通过与拥有监管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第三方或借款人/出质人等签订租赁协议(三年以内),履行监管义务的监管模式。输出监管的场所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或第三方仓储机构享有所有权的场所;

(二)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或第三方的经营场所,包括以借用、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经营使用权的;

(三)其他非“普通监管”情形的。

按照审慎性原则,无法界定监管模式的,一律视为输出监管模式进行日常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操作模式分为静态、总量控制和先票(款)后货存货抵(质)押三种,其中静态模式是指抵(质)押生效后,出质人(或抵押人)未经我行同意不能提取或臵换货物的操作模式;总量控制模式是指物流监管企业根据我行确定的最低市值对抵(质)押货物进行监管,超出部分出质人(或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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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由提取或存入的操作模式;先票(款)后货存货抵(质)押模式是指基于核心厂商与经销商或直供方的供销关系,经销商通过我行融资提前支付预付款给核心厂商并以融资项下所购买货物向我行出质(或抵押),我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逐步通知物流监管企业释放抵(质)押货物的操作模式。

第八条 我行对物流监管企业实行资格准入和资质分级管理原则。“资格准入”是指我行对合格物流监管企业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并按相应权限进行统一认定;“资质分级”是指对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物流监管企业实行评级制度,并根据评级结果采取不同合作模式,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九条 物流监管企业的准入发起采取属地原则,全国性大型物流监管企业可由总行公司银行部发起,地方或区域性物流监管企业根据业务覆盖范围由分行发起,但物流监管企业所在地分行未上报的,有业务需求的其他分行可自行发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总分行公司银行部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

1.负责制定物流监管企业管理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指导、监督全行开展与物流监管企业的业务合作;

2.负责牵头与全国性大型物流监管企业(以下称“总行级物流监管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发起资格准入和资质认定,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进行监管费用谈判,维护合作关系,协调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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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类企业授权下属企业的合作;

3.负责对总行级物流监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实施退出管理;

4.定期对全行与物流监管企业的合作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保障我行物流金融业务的健康开展。

(二)分行公司银行部(或物流金融业务管理部门,下同) 1.负责依据总行相关政策,选择与总行牵头管理的全国性大型监管企业授权下属企业开展业务合作,维护合作关系;

2.负责与区域内物流监管企业(以下称“分行级物流监管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发起资格准入和资质认定,签订相关合作协议,进行监管费用谈判,维护合作关系;

3.负责对分行级物流监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实施退出管理;

4.定期对分行与物流监管企业的合作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保障分行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

第十一条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总行公司银行部牵头选择的全国性大型物流监管企业进行资格准入和资质认定的审查;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分行公司银行部选择的区域内物流监管企业进行资格准入和资质认定的审查。

第十二条 总分行信贷管理部职责

(一)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组织推动全行开展对物流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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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及物流监管企业的信贷检查和风险监控,对相关政策、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我行与物流监管企业的合作情况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并可视风险状况提出暂停或终止合作的意见;

(二)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组织推动或直接参与业务营销机构对物流金融业务及物流监管企业的贷后检查和风险监控,对操作流程、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的健全性、有效性及分行与监管企业的合作情况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并可视风险状况提出暂停或终止合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总分行合规审计部职责

总分行合规审计部负责对物流监管业务的制度办法、业务流程进行合规审核及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总分行法律保全部职责

(一)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总行级物流监管企业合作协议标准文本的制定,并对总行相关部门制定的非标准协议文本进行审查;

(二)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对分行送审的物流监管企业合作协议文本进行审查;

(三)分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制定、审查分行级物流监管企业合作协议文本。

第十五条 分行业务营销机构职责

(一)负责向分行公司银行部推荐物流监管企业; (二)负责对合作物流监管企业进行监管的具体授信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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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cw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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