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常见问题技术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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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常见问题技术指导意见

2008年8月27日 阅读394次

扬建审(2008)13号

扬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常见问题技术指导意见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设计规范的严格执行,统一勘察设计审查标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现对我市勘察设计中的常见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勘察专业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5.3.10条:“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应按照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目前按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无理论计算软件和成熟模式,因此根据我市实际,对于此种大底盘结构,从偏于安全角度考虑,在勘察时,可按采用统一桩长、高层结构和裙房部位采用不同桩径或不同桩密度的桩承受抗压、抗浮作用考虑。

2、勘察报告中,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的判定建议要慎重,对判定结果要有充足的判定依据,只有满足“场地稳定、地基岩土均匀良好”的条件才可将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判为丙级。

3、勘察报告中,对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没有查清,特别是暗沟、暗塘情况,应按照省审图中心要求,控制其边界的勘探点间距不大于2-4m。

4、关于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问题。对“千层饼”地层的液化判别应按照省厅要求,按照Ip统计平均值10和7的比例确定是否进行液化判别。对场地类别的划分,在区域地质资料不清楚的地段,应布置一个钻孔确定覆盖层厚度;如无钻孔确定覆盖层厚度的,应按照偏安全考虑。

5、水土试样组数不符合要求、借用邻近场地水质分析质料的,所借用邻近场地距本工程距离不得超过500m。

6、凡甲级项目,必须按规范进行三轴试验。

7、市政工程应按照市政规范进行勘察,按公路抗震规范进行场地地震效应评价。

二、建筑专业

1、《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4.10.1条:住宅设电梯有两个条件,一是七层,二是需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16m。对于底层为层高超过2.2m的半地下车库,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上部为六层住宅的情况,此条主要是强调人登高的耐力限度与建筑高度有直接关系,应将16m作为设置电梯的主控因素,层数不是主因。

2、《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8.4.18.3条:消防电梯前室应有可开启外窗,并对开窗面积有具体要求。是否设可开启外窗对住宅的舒适性有较大影响,此条应从严掌握。如消防电梯前室无直接对外的窗,设防排烟系统需经消防部门审批。

3、对于《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8.5.6条:住宅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内

部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论是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都必须设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防止汽车库失火造成火势蔓延。

4、须设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如将每一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规范允许设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其垂直防火分区面积上下层不叠加计算。

5、对有些特殊的部位,如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洁净手术室等都需要用达到一定耐火时间的隔墙、楼板和其它部分隔开,其隔墙的防火构造措施由消防部门审批。

6、应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室内环境设计不能漏项,设计说明中要标明主要建筑材料及室内噪声控制等标准。 三、结构专业

1、剪力墙结构设置拐角窗,易造成局部结构安全隐患,是抗震的薄弱环节,应采取如下加强措施:1)、结构电算时,转角梁的负弯矩调幅系数,扭矩折减系数均应取1.0。抗震设计应考虑扭转耦联影响。2)、加强转角窗上转角梁的配筋及构造,并应符合JGJ3-2002 7.2.26条强条的要求。3)、提高洞口两侧墙肢的抗震等级,在原设计抗震等级的基础上提高一级并满足提高后抗震等级对轴压比的要求。4)、洞口剪力墙应沿墙全高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墙厚适当加大。5)、转角处楼板应局部加厚,配筋适当加大,并配置双层直通受力钢筋,必要时可于转角板内设置连接两侧墙体的暗梁。6)、B级高层不设转角窗。

2、限制“半地下室车库+六层住宅+阁楼”这种形式砖混住宅的层数。扬州地区为7度区,设计基本加速度为0.15g,且大部分地区为Ⅲ类场地,抗震

构造措施要提高一级,实际设防烈度比7度要高半级。目前的住宅开洞较大,特别是底层车库的住宅,开洞较多且与上部洞口不易对齐,对抗震不利。且扬州的住宅多采用多孔砖,其砌体的实验结果表明其脆性性质表现更为突出。多孔砖的壁和肋均较薄,在较大压力下,极易产生“劈裂”现象,发生突然倒塌。汶川地震和历次震害表明,砌体结构破坏与房屋的层数和高度成正比。因此,在扬州地区对这种情况的高度限制和层数控制应比规范严格,按减去一层设计。在做半地下室的情况下,只能设计成“半地下室+五层住宅+阁楼”。

3、严格控制砖混结构外纵墙的开洞率。目前扬州的住宅设计由于建筑上规范要求,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都必须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必然造成了外墙开洞过大的现象。抗震规范中对开洞率问题没有明确条文,仅靠墙垛尺寸的限制来控制开洞,在实际操作中不直观,难以把握。因砖混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为砖墙,特别是层数和高度接近规范限值时,过少的墙体必然造成结构的不安全。因此对扬州地区砖混结构的房屋限制其外纵墙的开洞率,并要求墙体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对齐,且竖向应上下连续,开洞率限制为不得大于55%。

4、限制底框结构的层数和高度。从历次震害发现,大量的底框结构(底层商店居多)受到地震剪力的严重破坏,下部框架剪切破坏和框架上一层砖墙倒塌。这是由于底框结构“下柔上刚”,在地震时受到的水平力更利于放大,所以破坏更突出。根据其破坏的严重性,对底框结构的层数限制在6层,高度限制在20米之内。

5、砖混住宅建筑中的内纵墙应至少有一道对齐、贯通。砖混住宅因建筑布局要求,普遍存在内纵墙严重错位、开洞的情况,规范中对这一问题没有

作严格的限制。纵墙的错位,不连续布置对传递地震产生的水平力不利,因此,根据建设部编制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结构部分第6章中6.7.2.2条,多层砌体应设置不少于三道的承重纵墙。每道纵墙还应沿各自轴线对齐、贯通。

6、限制砖混结构中配筋墙体的使用。住宅设计当高度和层数接近规范限值时,有相当一部分建筑由于开洞和规整性的原因,采用中科院PKPM程序进行抗震验算时存在部分墙肢抗剪能力不足的问题,采用的补救措施就是运用配筋墙体。但规范中配筋墙体的抗剪验算公式都是在实验时根据单片墙试验得到,对在地震实际受力复杂状态下的抗剪性能数据很少。另外,扬州地区的住宅均采用多孔砖砌筑墙体,多孔砖墙体由于孔洞的存在,砌筑的砂浆不可能保证钢筋处于完全密封的状态,容易造成墙中配筋的锈蚀,使配筋墙体的抗剪能力失效,耐久性得不到保证。因此对计算中抗剪能力不足的墙体应优先采用约束砌体(加构造柱和砼加强带)加强。如需采用配筋砌体的需控制其配筋率及必要的构造保证。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

1、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置问题,建筑专业、结构专业与水电专业要加强协作,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如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须满足《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对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注明设置范围、系统类型和集热面积。应充分利用屋面面积,当集热面积不能满足时,居住建筑应保证同一楼层住户有太阳能热水装置。设计选型由建设单位或用户自行选定

的,给排水管线设计必须到位;需经厂家确定后二次设计的,二次设计完成后应重新报审。对辅助电加热器的配电、防雷保护等也应设计到位。

以上意见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请各勘察、设计单位遵照执行。

抄送:市建设局

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cw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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