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土建施工质量与安全标准继续教育培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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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土建施工质量与安全标准继续教育培训指南(一)
第一章 土建施工质量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
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 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
反分析的建筑。
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3. 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
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
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
第二章 地基基础施工质量
2.1 特殊性土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lOOm2 至少应有l点,3000m2 以上工程,每300m2 至少应有l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一1%,但不应少于3根。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8.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 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1 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8.3.2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8.4.5 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 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
得任意排放。
9.1.1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ll2—1987
4.1.3 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临时水池、洗料
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2.2 桩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一2002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 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1~16根桩基中的桩
1/3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成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成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干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值。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
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
3.1.1 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4.3.5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4.4.4 单
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Ra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6.4.6 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水平承载力按桩身强度控制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2.当桩受长期水平荷载作用且桩不允许开裂时,取水平临界荷载统计值的0.8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8.4.7 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9.2.3 高应变检测用重锤应材质均匀、形状对称、锤底平整,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并采用铸铁或铸钢制作。当采取自由落锤安装加速度传感器的方式实测锤击力时,重锤应整体铸造,且高径(宽)比应在1. 0~1.5范围内。
9.2.4 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9.4.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高应变锤击信号不得作为承载力分析计算的依据:
1. 传感器安装处混凝土开裂或出现严重塑性变形使力曲线最终未归零;
2. 严重锤击偏心,两侧力信号幅值相差超过1倍;
3. 触变效应的影响,预制桩在多次锤击下承载力下降;
4. 四通道测试数据不全。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比例调整。
9.4.15 高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曲线。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
8.1.5 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lm。
8.1.9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9.4.2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2.3 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 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 开挖深度大于10m;
(3)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有符合这些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1999
3.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2.4 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4.4.2 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5.4.2 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3.5 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防振或隔振措施。
6.4.3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7.4.4 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 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
.2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2 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 3.15 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
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4.3 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4.5 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3.3. 9 石灰桩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冲孔伤人的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13.4. 3 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4.4.3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5.4.3 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6.4.2 单液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第三章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3.1 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中第7.0.2条与本条等效。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 50113—2005
5.1.3 滑模装置设计计算必须包括下列荷载:
1. 模板系统、操作平台系统的自重(按实际重量计算);
2. 操作平台上的施工荷载,包括操作平台上的机械设备及特殊设施等的自重(按实际重量计算),操作平台上施工人员、工具和堆放材料等;
3. 操作平台上设置的垂直运输设备运转时的额定附加荷载,包括垂直运输设备的起重量及柔性滑道的张紧力等(按实际荷载计算);垂直运输设备刹车时的制动力;
4. 卸料对操作平台的冲击力,以及向模板内倾倒混凝土时混凝土对模板的冲击力;
5. 混凝土对模板的侧压力;
6. 模板滑动时混凝土与模板之间的摩阻力,当采用滑框倒模施工时,为滑轨与模板之间的摩阻力;
7. 风荷载。
6.3.1 支承杆的直径、规
格应与所使用的千斤顶相适应,第一批插入千斤顶的支承杆其长度不得少于4种,两相邻接头高差不应小于1m,同一高度上支承杆接头数不应大于总量的1/4。
当采用钢管支承杆且设置在混凝土体外时,对支承杆的调直、接长、加固应作专项设计,确保支承体系的稳定。
6.4.1 用于滑模施
工的混凝土,应事先做好混凝土配比的试配工作,其性能除应满足设计所规定的强度、抗渗性、耐久性以及季节性施工等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混凝土早期强度的增长速度,必须满足模板滑升速度的要求。
6. 6.9 在滑升过程中,应检查操作平台结构、支承杆的工作状态及混凝土的凝结状态,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6. 6.14 模板滑空时,应事先验算支承杆在操作平台自重、施工荷载、风荷载等共同作用下的稳定性,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对支承杆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6. 6.15 混凝土出模强度应控制在0.2—0.4MPa或混凝土贯入阻力值在0. 30~1. 05kN/cm2;采用滑框倒模施工的混凝土出模强度不得小于0. 2MPa。
6.7.1 按整体结构设计的横向结构,当采用后期施工时,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的结构稳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8.1.6 混凝土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混凝土出模强度的检查,应在滑模平台现场进行测定,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工作班上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合比有变动时,必须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2 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3.0.4 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度和调整自稳角的需要,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转动灵活。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4.2.1 配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3. 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设备能力的要求。
6.1.6 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6.1.7 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当风力超过5级时应停止吊装作业。
6.5.1 大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
拉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
6. 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不得堆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
上。
2. 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另外采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上,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 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时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3.2 钢筋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中第7.0.4条与本条等效。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03
1.0.3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3.0.5 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4.1. 3 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5.1.7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朗抗拉强度;RRB400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N/mm2;
2.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2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
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
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L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5.1.8 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金属毛刺和镦粗凸起部分消除,且应与钢筋的外表齐平。
弯曲试验可在万能试验机、手动或电动液压弯曲试验器上进行,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点,弯心直径和弯曲角应符合表5.1.8的规定。
表5.1.8 接头弯曲试验指标
钢筋牌号
弯心直径
弯曲角(°)
HPB235
2d
90
HRB335
4d
90
HRB400、RRB400
5d
90
HRB500
7d
90
注:1.d为钢筋直径(mm)。
2.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焊接接头,弯心直径应增加1倍钢筋的直径。
当试验结果,弯至90°,有2个或3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破裂,应评定该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当3个试件均发生破裂,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有2个试件发生破裂,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有3个试件发生破裂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试件外侧横向裂纹宽度达到0.5mm时,应认定已经破裂。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2006
8.2.2 严禁采用对冷轧扭钢筋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10
3.0.5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接头的抗拉强度
接头等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抗拉强度
f0mst≥fstk 断于钢筋
或f0mst≥1.10fstk 断于接头
f0mst≥fstk
f0mst≥1.25fyk
注:f0mst—接头试件实际抗拉强度;
f0st—接头试件中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
fuk—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
fyk—钢筋屈服强度标准值。
7.0.7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表3.0.5中相应等级的要求时,该验收批评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
,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
7.0.3 异形柱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4.2.2条的要求,对二
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结构,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l.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3 预应力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4.4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2002
3.0.2 在预应力筋强度等级已确定的条件下,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静载锚固性能试验结果,应同时满足锚具效率系数(ηa)等于或大于0.95和预应力筋总应变(εapu)等于或大于2.0%两项要求。
3.0.3 锚具的静载锚固性能,应由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静载试验测定的锚具效率系数(ηa)和达到实测极限拉力时组装件受力长度的总应变(εapu)确定。锚具效率系数(ηa)应按下式计算:
ηa =Fapu/ηpFpm
式中 Fapu—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实测极限拉力;
Fpm—预应力筋的试件平均极限抗拉力。由预应力钢材试件实测破断荷载平均值计 算得出;
ηp—预应力筋的效率系数。ηp应按下列规定取用: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中预应力钢材为1至5根时,ηp=1;6至12根时,ηp=0.99;13至19根时,ηp=0.98;20根以上时,ηp =0.97。
当预应力筋—锚具(或连接器)组装件达到实测极限拉力(Fapu)时,应由预应力筋的断裂,而不应由锚具(或连接器)的破坏导致试验的终结。预应力筋拉应力未超过0.8fptk时,锚具主要受力零件应在弹性阶段工作,脆性零件不得断裂。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
术规程》JGJ 92—2004
4.2.3 在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中不得掺用氯盐。在混凝土施工中,包括外加剂在内的混凝土或砂浆各组成材料中,氯离子总含量以水泥用量的百分率计,不得超过0.06%。
6.3.7 无粘结预应力筋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
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其数量不应超过结构同一截面无粘结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无粘结预应力筋中不得超过1根钢丝断裂;对于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3.4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
7.1.4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7.2.3 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1.0.3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1. 10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钢筋?昆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 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
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2003
2.1.2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6.2.3 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制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 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水淋、受水流冲刷的结构;
3. 大体积混凝土;
4. 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 经常处于温度为60℃以上的结构,需经蒸养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6. 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的混凝土
7. 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锻锤混凝土基础等结构;
8. 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9. 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6.2.4 在下列混凝土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类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l.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2.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结构。
7.2.2 含亚硝酸盐、碳酸盐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轻骨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2006
9.1.3 轻骨料进场时,应按品种、种类、密度等级和质量等级分批检验。陶粒每200m3为一批,不足200m3时也作为一批;自燃煤矸石和火山渣每lOOm3为一批,不足lOOm3时也作为一批。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吸水率。对自燃煤矸石,尚应检验其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
9.2.4 轻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l一2002中第6.2.3条与本条等效。
9.3.1 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lOOm3的同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
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
5.1.5 在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中加入化学外加剂或矿物掺和料时,其品种、掺量和对水泥的适应性,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5.3.6 计算出的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配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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