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所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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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所工作职能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组织宣传本乡(镇)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安排,宣传每年“全国土地日”、“世界地球日”等活动的宣传主题和宣传口号。

二、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协助做好规划听证工作。

三、开展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土地证书核发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

五、负责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工作。

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行政区域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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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可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调处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

八、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保护工作以及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组织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报工作,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九、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土地、矿产资源费税的收缴管理工作,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足额、及时上交。

十一、受理本区域内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落实首办责任制;调查处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动态掌握所辖各村(街道)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存在问题、矛盾纠纷等苗头性情况,并及时进行引导、妥善处理;动态收集掌握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采纳合理性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有关采纳情况;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紧急事项、举报和重要建议;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推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十二、负责有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所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机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及时公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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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土地权属、统一区片价标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知晓、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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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制度

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精神,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廉洁从政、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以权谋私,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遵守公共财产管理、使用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四、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禁止借选拔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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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财务管理,规范结算行为,促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收取,统一到县政务中心窗口办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制。

二、支出管理

1、各所所有经费支出一律实行报帐制。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按程序通过县局审批后方可支出(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经费支出情况实行定期公示。

2、各所年度支出应控制在县局下达的支出预算内,坚持按预算办事、量入为出、专款专用。超过年度支出预算的,一般不予审批。

3、各所工作人员津补贴、奖金和福利必须按县局统一核定标准发放,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发放。临时人员工资,按县局审批的手续按月发放,并附县局批文(复印件)记帐。

4、土地监察车辆的管理及有关车辆费用支出,按照长县国土资政发?200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的通知》执行,无特殊工作需要,一律不予报销出租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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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票据审核和报销。

①各所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由经办人详细写明经办事由,再由证明人和所长签字,报县局统一审核、审批,未经审核、审批的票据一律不得报帐。

②各类支出票据必须使用正式发票,洗浴发票、收款收据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③凡5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附明细;1000元以上开支,必须先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再报主管财经领导审批,否则财务人员拒绝办理报销。

④及时办理报帐手续,本年度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本年度内报销;所长调动或离职的,经内审后发现往年的招待费及非正常开支有隐瞒不报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6、参加专业岗位、专业技术培训、学历教育的,凭批准手续报销。

7、县局工作人员下基层工作,原则上在国土资源所自办食堂就餐。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饭店招待的,应附情况说明,否则不予列支。

8、严格执行长县发?2008?25号、长县办发?2009?38号、长县办发?2010?2号文件有关“四项费用”、“厉行节约”等,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资产管理

1、各所应建立固定资产和实物台帐。购买的办公、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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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实行领销登记制度。实物台帐必须有领用日期、领用人、用途等栏目,以便备查;固定资产保管、维护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各所所长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

2、各所基建、维修、装修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报经县局批准后,采取招投标的方法确定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应办理决(结)算审计方可入帐。

3、办公用品和设备采购,坚持节俭、实用、美观的原则,必须报县局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后方可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县局采购办负责统一办理申报政府采购。

4、资产每年实行定期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报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上报县局,由县局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上报处理,属个人行为,由县局分清责任按价赔偿。

以上其它未涉及的事项,按县局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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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报告、制止、处理并有效预防、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是巡查的实施主体。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全县范围内巡查的组织、监督、重点巡查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负责本辖区的全面巡查、报告工作并配合重点巡查工作。建设用地、规划耕保、地产、地籍、矿产资源等其他业务机构应积极配合,或根据需要参与巡查工作。

第二章 区域划分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全县巡查责任区域共划分为三级:一级巡查区为土地利用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县城(含经开区)、黄花、榔梨、暮云、江背、金井、干杉、安沙的规划控制范围,各乡(镇、街道)辖区内省级及省级以上公路干线两侧,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矿区及禁采区;二级巡查区为土地利用规划中确定的一般耕地保护区、一级巡查区外的其他乡(镇、街道)集镇范围、集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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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建设用地规划区及成片居住区,县级及县级以下矿区;三级巡查区为行政区域内未被划定为一、二级巡查区的其他区域及矿区。

具体巡查区域参照各乡(镇、街道)巡查区域图。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巡查工作进行检查,对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的月报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并作出初步分析评价;根据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对违法违规情况的书面呈报,明确查处任务,及时组织查处。

第五条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应将巡查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划定的巡查区域应明确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专人负责指定区域巡查。

巡查主要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巡查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巡查频率,及时报告或解决巡查工作中的问题。

巡查直接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直接责任。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拒不停止或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向主要责任人员报告情况。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作为各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各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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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总责,巡查工作责任制落实,违法用地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三章 巡查的实施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 一级巡查区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实行不定期重点巡查,其他巡查区域实行定期全面巡查。巡查人员应对一级巡查区每星期重点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全面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每月全面巡查一次。

重点巡查与全面巡查应密切衔接、分工明确。巡查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需要。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如农闲季节、非农建设用地高峰期、矿产资源价格上扬时期,应加大巡查频率。节假日期间,应安排值班巡查。

第八条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现场予以制止,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后续跟踪落实;如违法行为制止不了的,必须及时报告,可以先行口头报告,并在巡查发现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现场予以制止,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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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标准,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

第十条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已书面呈报违法案情后,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必须在签收《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同时书面通知业务机构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区的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巡查主要责任人审查后,可不予行政处罚。对农民建房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在自行纠正又符合建房条件的情况下,巡查人员及国土资源相关业务机构要及时指导并做好服务工作。纠正及指导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巡查台帐中。

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在巡查发现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一)重大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或《湖南省违反矿产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

(三)暴力阻扰或不正当行政干预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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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通过“12336”等群众举报、来信来访反映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纳入巡查范围,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统一的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巡查台帐包括巡查区域图、巡查责任表、巡查记录表、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月报表、巡查情况统计表等基本内容。巡查人员要对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参与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情况、制止情况、处理建议等详细录入《巡查记录表》。

第十五条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应在每月20日前填报《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月报表》,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报告。

第四章 考核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巡查中发现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存在漏报、瞒报、压报事实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以及疏于巡查造成群体性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严格依法依纪实行问责。

有上述行为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年终巡查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年终对巡查工作统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彰,并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被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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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单位本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发生一票否决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对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的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结合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成果作为年度考核的相应评分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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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报批流程(一)

项目 名称 办理条件 办理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 时限 用地报批税费标准 1、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 2、项目用地预审: 3、项目用地勘测定界; 1、建设项4、计划部门对项目立项或备案; 目符合国家产5、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单、规划许可证、业政策和供地蓝线图和平面布局图; 政策; 6、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同意书》; 2、有农用7、环保部门出具环境评估批复意见; 地转用计划指8、项目用地报批资料报国土部门汇总; 农用地标; 9、国土部门发布《预征收土地公示》; 转用、 3、用地符10、国土部门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土地 合土地利用总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和供地征收 体规划; 方案,并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项目建11、依次呈报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省设符合城市、集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国家发改委立镇建设规划; 项项目需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5、符合其10、缴纳相关用地报批税费; 他农用地转用、11、省国土资源厅签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土地征收条件。 收审批单》和用地审批红线图; 12、实施征地拆迁; 13、供地。 1、项目立项批复(1份原件3份复印件); 2、环境评估批复(1份原件3份复印件); 3、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单(4份复印件); 4、平面布置图(4份原件); 5、使用林地同意书(1份原件3份复印件);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4份原件); 7、《预征收土地公示》及送达回证(1份原件3份复印件); 8、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批示及其他相关资料。 用地预审通过、用地申报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组卷呈报市局。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8元/平方米(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全免); 2、用地管理费:经营性用地800元/亩、工业用地400元/亩、基础设施用地300元/亩;全日制公办学校全免; 3、防洪保安资金:800元/亩( 圈外单独选址的公路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全免); 4、耕地开垦费:水田16.5元/平方米、旱地10.5元/平方米; 5、耕地占用税:耕地、园地32元/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5.6元/平方米(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免征;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 6、社会保障资金:20元/平方米(货币安置区在征地拆迁时增收4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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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报批流程(二)

项目 名称 办理条件 办理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 时限 用地报批税费标准 1、申请用地单位和投资主体为集体性质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 2、建设项目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条农用地件(乡(镇)村公共转用、 设施和公益事业、村土地 民住宅、乡(镇)村使用 办企业生产办公、(初)中小学学校、村部等);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符合城镇、村庄建设规划。 1、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报告; 2、县政府会议纪要或相关批示、批复; 3、用地预审; 4、项目用地勘测定界; 5、计划部门对项目立项或备案; 6、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同意书》; 7、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单、许可证、蓝线图和平面布局图; 8、集体企业项目需由环保部门出具环境评估批复意见; 9、用地报批资料报国土部门汇总; 10、国土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并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1、呈报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审核审批; 12、缴纳相关用地报批税费; 13、市国土资源局签发《农用地转用、土地使用审批单》和用地审批红线; 14、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实施用地补偿; 15、供地。 1、项目立项批复(1份原件2份复印件); 2、申请用地单位的机构代码证(3份复印件); 3、环境评估批复(限集体企业项目,1份原件2份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3份复印件); 5、平面布置图(3份原件); 6、使用林地同意书(1份原件3份复印件); 7、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3份原件); 8、中小学校须由教育主管部门对招生规模核定批复(1份原件2份复印件); 用地预审通过、 用地申报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组卷呈报市局。 1、用地管理费:经营性用地800元/亩、工业用地400元/亩、基础设施用地300元/亩;全日制公办学校全免; 2、防洪保安资金:800元/亩; 3、耕地开垦费:水田16.5元/平方米、旱地10.5元/平方米; 4、耕地占用税:耕地、园地32元/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5.6元/平方米(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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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各国土资源所应采取足够的防盗措施,加强保安巡逻,确保涉密计算机安全。

4、上网人员发现网上任何异常现象(包括故障现象)都应及时与县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5、上网人员有义务、责任监督和举报任何上网者的非法言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取消年度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评选资格,依据相关党纪政纪予以责任追究;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执法专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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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使用范围:国土资源执法专用车辆作为特殊工作用车,是各国土资源所土地巡查执法、日常工作用车;执法车只能由各所专职驾驶员驾驶,所长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私开;专用车辆严禁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利用执法车辆参加婚丧嫁娶等活动,也不得利用执法车辆从事与国土资源执法无关的其他活动,严禁执法车辆的滥用私用,确保车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所有执法车辆实行定点停放,下班后无出车任务的车辆,一律按指定时间、地点停放(出发未能返回等特殊情况除外),严禁私自将车开回家或在外过夜。双休日和节假日,无出车任务的车辆要全部封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因擅自使用或停放造成车辆被盗、失火或碰撞损坏等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赔偿。

三、车辆维修遵循“预防为主,按需修理”的原则,重点做好常规保养。确需维修、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填写“车辆修理审批单”,明确修理项目,由车队队长、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县政府定点维修点进行维修。每半年核算一次每台车修理费,无正当理由维修费超标的,要追究原因,视情节处理。车辆要建立车辆使用、维修、保养档案,按规定做好“三保”工作,及时更换“三滤”,保持车况良好。

四、国土所执法专用车辆在当地加油站加油,凭票报销。车辆燃油、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事项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未经批准私自办理的,费用自负。办公室定期对车辆行驶里程、燃油及维修等费用进行统计考核,并按月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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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五、严禁将执法专用车辆停放在酒店、歌舞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严格追究驾驶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从严从重给予处分。

六、处罚规定

1、发生交通事故,损失程度在1000元-3000元,按责任区分(一般、同等、主要),分别扣除全年安全奖励的10%、15%、25%。

2、发生交通事故,损失程度在3000元-10000元,按责任区分(一般、同等、主要),分别扣除全年安全奖励的30%、40%、50%。

3、发生交通事故,损失程度在10000元以上,按责任区分(一般、同等、主要)分别扣除全年安全奖励的60%、80%、100%。

4、凡发生事故损失在10000元以上负主要责任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驾驶员予以辞退。

5、私自出车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罚款100元,两次扣除全年安全奖励。三次以上(含三次)予以辞退。一经发现驾驶员私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立即给予辞退处理。私自出车和将车交给非驾驶员驾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6、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私自将车辆开回家,以私自出车论处。因乱停乱放而发生车辆损坏、被盗等事故,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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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学习制度

一、会议

国土资源所要积极组织召开各类会议。会议由所长或者所长委托的其他在编人员主持召开,无特殊情况全所人员都应参加。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国土资源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

(二)研究部署全所年度(月)工作计划、工作目标或专项工作任务;

(三)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

(四)通报、交流所内的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五)听取所内专项工作情况汇报,讨论研究相关问题; (六)提交所内需要全体人员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会议应认真做好会议纪录,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指定专人抓好落实。

二、学习

(一)全体国土资源所人员都要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国土资源所每周安排一次集中学习。集体学习实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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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制和学习内容记录登记制度,有事应请假,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

(三)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的内容。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县局下达年度学习要点,各所具体制定学习计划。

(四)坚持以自学为主,集体组织学习为辅。经常组织开展学习交流、讨论,并根据学习内容进行不定期的考试测验,学习成绩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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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及请销假制度

一、值班

(一)国土资源所要安排人员日常值班,节假日也必须安排值班,确保联络畅通。

(二)国土资源所要制订值班计划,落实人员,监督检查,调整协调。节日值班人员要报县局办公室备案。

(三)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认真负责,做好值班时间的来人登记接待、电话记录,重大事情要及时汇报。

(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五)节日和夜间值班,按有关规定给予值班人员适当的经济补助。

二、请销假

(一)国土所工作人员外出参观学习,需经领导批准同意。 1、所长外出参观学习,外出时间2天以内,必须向局办公室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外出3天(含3天)以上或者出省的,必须书面报告并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同意。

2、国土所其他工作人员外出时间不足5天的,书面报告并经所长签字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5天(含5天)以上或者出省的,必须有经所长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书面报告,报经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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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土所工作人员因私事不能上班,应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事假按以上规定手续执行。

(三)病假凭医院证明,国土所所长由县局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由所长批准。人员住院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

(四)假期结束返回工作岗位,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五)无故不请假,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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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党的“三会一课”制度,是指支部党员会议、支部委员会议、党小组会议和上党课。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2次;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

一、支部制订好“三会一课”年度计划,每月上旬安排半天开展活动,支部委员会按计划轮流上好党课,并注意党课形式的多样化,体现教育的针对性和效果。

二、支部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由支部统一安排,做到每次会议主题明确。目的、任务、要求具体,不图形式、不走过场,讲究实效,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三、每个党员都要置身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中,自觉参加“三会一课”活动,无故不参加活动者,支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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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制度

一、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建立党积极分子队伍,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考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

三、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四、入党积极分子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联系人和党小组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方能列为发展对象,上报乡镇党委,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五、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报乡镇党委发展入党。

六、发展对象必须参加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发展对象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未参加培训的不发展。

七、发展前,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培养考察状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经同意向干部群众公示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支部指导填写好《入党志愿书》,并经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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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八、接收预备党员,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进行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九、党支部每季度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工作思想汇报,并进行讨论和反馈。做好预备期的继续教育考察工作,预备期满,本人向支部提交转正申请书,并向干部群众公示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支部及时讨论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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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教育制度

一、党支部积极选送党员到上级党校参加轮训。

二、每月召开一次党员学习会,学理论、学党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

三、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每年进行两次党课教育。 四、每年召开一次党员组织生活会,对照党员标准,各人检查总结自己在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五、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备党报党刊,开展电化教育,每季定一天为支部党员活动日。

六、积极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等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义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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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教育制度

一、党支部积极选送党员到上级党校参加轮训。

二、每月召开一次党员学习会,学理论、学党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

三、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每年进行两次党课教育。 四、每年召开一次党员组织生活会,对照党员标准,各人检查总结自己在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五、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备党报党刊,开展电化教育,每季定一天为支部党员活动日。

六、积极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等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义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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