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五里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文本)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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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县城五里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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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县城五里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总体控制 .................................................................................................. 1 第三章 土地使用规划 .......................................................................................... 3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 5 第五章 地块开发控制 .......................................................................................... 6 第六章 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规划 .................................................................... 16 第七章 “四线”规划控制 ................................................................................ 17 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 ........................................................................................ 18 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 19
一、给水工程规划 ........................................................................................................................ 19 二、排水工程规划 ........................................................................................................................ 20 三、电力工程规划 ........................................................................................................................ 22 四、通信工程规划 ........................................................................................................................ 22 五、邮政工程规划 ........................................................................................................................ 23 六、燃气工程规划 ........................................................................................................................ 23
第十章 综合防灾规划 ........................................................................................ 24
一、消防工程 ................................................................................................................................ 24 二、人防工程规划 ........................................................................................................................ 25 三、地质灾害防治 ........................................................................................................................ 25
第十一章 实施管理 ............................................................................................ 26 第十二章 附则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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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县城五里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镇宁县城五里坪片区的依法建设,统筹安排区内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容量等城市功能,加强该区的规划管理与建设管理,提供该区规划建设的技术依据与措施,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县城五里坪片区建成区面积约为3.5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划涉及的控制性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标准、规范,结合五里坪片区建成区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贵州省、安顺市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划依据的上位规划为《镇宁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年)》。 第五条 规划成果包括“文本”、“说明书”和“分图图则”三部分。其中文本和分图图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规划的规定性指标为: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第七条 本规划的指导性指标为:人口容量、城市设计要求及其他环境要求。 第八条 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下划线表示。主要包括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 第九条 本规划的实施管理权属于镇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章 总体控制
第十条 规划范围
五里坪片区位于镇宁县城东北侧,规划范围北至龙井铺村,南至黄龙镁厂和百基堡一线,西至镇胜高速,东至规划中的东环线,总面积约469.03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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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划原则
1.区域协调原则
将规划区置于区域环境中,一方面加强五里坪片区与镇宁县城、环翠路片区和大山组团的联系,依托老城的城市生长;另一方面,五里坪的建成拉响了镇宁城市向安顺市中心城区发展的战略步伐,五里坪片区与环翠路片区、大山组团的城市功能相协调。
2.合理性原则
规划应依据现状发展条件和未来发展要求,明确五里坪片区发展定位和目标,合理确定用地规划布局结构和道路系统及交通组织,使各项用地配置适宜,各类用地比例协调,并处理好生态与经济、现实与理想、操作与超前的合理关系。
3.生态原则
应用城市生态学的原理,积极利用和发掘场地的地貌特征,充分利用自然山体和水系,营造生态环境良好的,具有鲜明个性的五里坪片区,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4.可操作原则
要重视开发建设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开发建设项目的不可预见性,重视规划的刚性与弹性相结合,以适应开发建设的要求。
5.可持续发展原则
要有可持续发展观念,合理利用自然条件,不断完善物质空间环境建设,对目前尚不能改造或不能实施规划设想的用地先行控制,应保留今后进一步发展的余地。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发展定位
五里坪片区是绿色生态宜居地,主要以居住为主。 第十三条 发展规模
五里坪片区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约469.03公顷,建设用地面积约314.52公顷,居住人口规模约为4.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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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总体布局结构
五里坪片区形成“一轴、两区”的总体布局结构。 “一轴”指黄果树大街城市发展轴。
“两区”根据规划区内地形地貌和规划道路网的布局,形成东西两个综合居住社区。
第三章 土地使用规划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区域与控制
(一)用地区划 规划在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规划控制的同时,对非城市建设用地实施严格管制,将本规划区内林地、绿地和水域划定为限制建设区,将现状自然坡度25°以下适宜城市建设的用地划定为适宜建设区,并制定相应的管制措施。
(二)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包括绿地、水域和林地。 1.绿地
规划区包括两类绿地: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面积为6.6公顷。公园:红旗公园。生产防护绿地包括镇胜高速、镇乐高速、市政设施用地防护绿地,面积为15.88公顷。在规划区绿地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2.林地
规划区规划范围内的周边山体均为限制建设区。应加强该区植树造林工作。禁止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造坟等活动;林地内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
(三)适宜建设区
规划区规划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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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建设用地面积及所占比例详见五里坪片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平衡表。 第十六条 居住用地
1.居住用地规划
规划居住用地236.76公顷,占建成区建设用地的70.26%,居住人口约4.5万人。
2.居住用地分类
规划居住用地主要为二类居住用地(R2)。 3.普教设施规划
五里坪建成区内共规划配建中小学设施用地4处,用地规模10.09公顷。 (1)幼托
幼托按学龄前人口比例与服务半径设置,共设置2处。规划幼儿园和托儿所合并设置,每处规模9-12班,用地面积0.3-0.6公顷。
(2)小学
根据居住功能单元的划分,设置2所小学。每处学校用地1.2-3公顷,服务半径500米,偏远区域可适当扩大至800米。
(3)中学
规划设置中学2所,每处规模12-40班,每处用地1.5-4.0公顷。 第十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面积44.86公顷,占建成区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为13.31%。包括为五里坪建成区服务的商业金融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1.商业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分为二组:片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居住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同时建设沿街底层商业。片区级商业服务设施主要为五里坪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主要指黄果树大街两侧商业服务设施。居住小区级商业服务中心主要以沿街商业形式分布在居住组团内部。
规划商业金融业用地共40.01公顷,占建成区建设用地的12.72%。 2.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规划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共计4.85公顷。按照医疗卫生服务设施配套规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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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设置综合医院1所。
规划医疗卫生用地4.85公顷,占建成区建设用地的1.54%。 第十八条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道路广场用地32.90公顷,占建成区建设用地的9.76%。 新建停车场1处,用地面积1.14公顷。 第十九条 绿地
绿地规划以总体规划为基础,结合现状用地以及规划控制要求形成。包括两类绿地:公共绿地以及生产防护绿地。绿地面积共22.48公顷,占建成区建设用地的6.67%。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二十条 规划原则
立足于高起点,高标准,着重考虑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规划人口规模,合理布置各种设施,做到配套完善、数量恰当、分布均匀、留足用地。
充分利用镇宁城市设施,协调规划区与镇宁城市建设的需求关系进行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规划内容
整个规划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由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和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构成。市政公用设施主要按照上层次规划布置,同时考虑规划区自身的需要。
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要为商业金融业用地(C21)、医疗卫生用地(C51),具体的服务设施主要有医院、商业中心等。
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有非独立用地的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社区办公、物业管理)、公共厕所、社会停车场、中小学教育、农贸市场、卫生服务站。
对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布局,主要从上层次规划以及规划区内部配套为出发点,布置了交通设施、供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消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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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块开发控制
第二十二条
地块划分
本规划将整个规划区划分为22个地块,并统一制定编码和控制指标。 第二十三条
地块控制
1.控制体系的内容
(1)用地控制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土地与建筑使用兼容性。 (2)环境容量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3)建筑形态控制指标: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建筑高度控制。
(4)交通控制内容: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位(面积)。
(5)建筑形态控制内容:对重要地段的地块内建筑的形式、色彩、体量、风格提出设计要求。
(6)配套设施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布置和管理的要求。
2.地块的规定性指标
(1)用地性质: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根据用地分类标准进行标注。 (2)用地面积: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本次规划的用地面积均为地块的净用地面积。
3.开发强度
(1)建筑密度: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以上限控制,本次规划的建筑密度为地块的净建筑密度。
(2)容积率: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以上限控制,本次规划的容积率为地块的净容积率。
(3)容积率的有关规定 ①容积率变更
在地块用地性质根据土地兼容性允许的范围发生改变时,地块的容积率允许作适当的变更。但必须保证变更了用地性质的土地的绿化率指标符合规定。
②对于总面积大于3ha的大地块,在开发过程中如进一步划分小地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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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a)时,其开发强度可按如下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沿城市道路、城市广场等开阔地段的小地块,其容积率可适当提高。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执行。
(4)容积率的奖励和补偿 ①开放空间提供
在符合日照、消防、交通、卫生等相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进行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奖励。
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的25%。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规定表
地块核定容容积率<1.8 1.8≤容积率2≤容积率<3≤容积率<②开放空间条件
开放空间是指在地块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不包括按规定要求应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界线的用地以及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地面停车要求的用地,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有方便的出入通道;
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m2;
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式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m至±12.0m,且开放地面层;
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并和基地其它空间相对独立,有明显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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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1m2有效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2.0 3.0 4.0 5.0 镇宁县城五里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限和设置明显的标志。
③建筑底层规定
建筑底层以架空层形式作为城市开放空间,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5)分区原则
以科学利用、合理利用、集约利用土地为原则,根据新区用地的区位条件、环境承载力等控制条件,划分低、中、高三级控制。
低强度开发区:主要为幼托小学等建设用地,容积率≤1。
中强度开发区:包括多层住宅用地、教育用地、医疗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部分商业用地,容积率1~3之间。
高强度开发区:主要为重点地段的商业用地和中高层住宅用地,容积率3~5。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建筑类型 低层住宅建筑(1~3层) 多层住宅建筑(4~6层) 中高层住宅建筑(7~9层) 高层住宅建筑(10层以上)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高层公建(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 建筑密度 40 30 25 20 20 20 容积率 1.0 1.5 2.0 3.0~3.5 3.5 5.0 备注: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 第二十四条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城市绿地、电力、电讯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条规定。
1.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规定
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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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规定的间距的一半。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居住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规划用地范围线间距基础上再行后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少于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的间距的80%;新建居住建筑在南侧时,间距不少于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的间距的9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新建学校的教学用房、医院的医疗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0%。
规定相邻地块边界的建筑退界东西为3m,南北为5m,并且应符合有关的日照和消防标准。
2.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1)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5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2)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四《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执行。
(3)规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5米。
(5)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 (6)新建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7)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
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
(8)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9)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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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规划划定的隔离保护带要求。
(10)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2米退让。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贯城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河岸蓝线两侧20~50米控制。
(11)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安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安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间距
1.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
2.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1)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为1:1.1。 (2)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0°~15°方位 (含) 折减1.0L 系数 0.9L 0.8L 0.9L 0.95L (含) 15~30°30~45°(含) (含) (含) 45~60°60~90°备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安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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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计算。
(3)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①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②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③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④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5)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2.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3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米。
3.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 (2)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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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4)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1)、(2)、(3)款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6.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
7.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1)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2)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3)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8.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3米。
9.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高度控制
1.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2.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1.5(B+b)
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B──规划道路红线宽
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3.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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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
4.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绿地率
绿地率:是指规划用地中绿化用地(即用于栽植树木、花草和布置园苑、水面等的用地)面积与该建筑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之比。包括绿地铺装地面、土路及水面等。
1.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2)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3)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4)车站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5)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
(6)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七《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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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压力级制、调压器
采用中压一级管网系统,设计压力0.1Mpa,中压管网末端压力0.03Mpa. 用户集中的片区采用区域调压箱,较分散的用户采用楼栋调压箱,公建用户和工业用户设专用调压箱。 第六十四条
管网布置
中压干管采用无缝钢管或PE塑料燃气管,管径DN100至DN300,中压管道布置结合《镇宁县城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沿片区主要道路和用户集中区域布置;低压庭院管采用水煤气钢管;低压户内管选用镀锌钢管或塑料燃气管道。
第十章 综合防灾规划
一、消防工程
第六十五条
消防站
利用镇宁县城一级普通消防站。 第六十六条
消防给水规划
消防水源以城市市政给水管网供水为主,积极利用河道天然水体资源。室外供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确保区内消防供水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建成区范围内,应严格按不大于120米间距及十字路口50米范围内设置市政消火栓,单个消火栓保护半径不超过150米,消火栓的设置应与地块开发和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六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及避难、疏散场地规划
消防车通道的主体为本区范围内的次干道和支路,应十分重视本区范围内次干道和支路的规划建设工作,切实保障畅通无阻,保证消防车通道通畅、安全。新建道路系统的规划建设要根据自然条件和现状条件,按国家设计防火规范合理设计。同时利用广场、公园、绿地、运动场和宽度为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作为疏散,避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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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防工程规划
第六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结合区域建设修建平战两用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商场、候车、地下通道、停车场、文化娱乐等,战时作为人防疏散及掩蔽系统。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1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1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地质灾害防治
第六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
1.在工程项目选址、定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滑坡、塌陷等地质灾害因素的影响。
2.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深基坑、高边坡应具备安全防范措施。施工单位应在汛期前完成防灾治理工作。对在汛期开挖的深基坑或高边坡,各建设、勘察和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做好边坡稳定的观测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地段,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加强监测,做好预警预报,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区居民的转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项目的基本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凡在可能发生滑坡、边坡垮塌、崩塌等危险斜坡上进行各类建筑活动,凡在深基坑开挖等工程项目,应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探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杜绝人为工程建设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发生。工程项目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率应达到100%。
4.拟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报告是施工图审查的一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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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县城五里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要内容。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边坡支护设计、工程勘察等内容的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边坡支护设计,一律不准施工。
第十一章 实施管理
第七十条 规划区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现实与目标相结合,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七十一条
在本规划范围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规划,建设单位和
个人征用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划范围内凡属临时性使用土地的,应经镇宁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十三条 批。
在本规划范围内各建设项目由镇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部分组成。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规划包括文本、图件和说明书。图件由图纸和分图图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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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县城五里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附表:规划用地汇总表
序面积 占城市建号 代码 用地名称 (万m2) 设用地比例(%) 1 R 居住用地 236.76 70.26 其中 R22 中小学用地 10.09 C 公共设施用地 44.86 C1 行政办公用地 -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40.01 2 C3 文化娱乐用地 - 其 C4 体育用地 - 13.31 中 C5 医疗卫生用地 4.85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 C7 文物古迹用地 -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 3 S 道路广场用地 32.9 9.76 4 G 绿 地 22.48 6.67 建设用地 314.52 100 水域 0.92 - 山头绿地 153.59 - 总规划范围 46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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