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品格证据规则及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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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卷 第3期2006年9月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Anhui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8 No.3Vol

Sep.2006

美国品格证据规则及其借鉴意义

李子煊,王 进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摘 要:品格证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广泛运用。其品格证据规则针对不同的诉讼主体,设计了不同的规范方式,这不仅明确了品格证据的相关性价值,而且合理地规避了运用此种证据可能带来的推理偏见和伦理偏见,值得我国借鉴。关键词:品格证据;规则;相关性;诉讼主体;借鉴中图分类号:D93 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101(2006)0320091204

品格在一般语境中是一种道德的总体评价,而品格证据规则中的品格则是一种法律用语,它有严格的限定范围。品格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的类型:二是关于某人特定行为的实例,录、伪证、前科等。

(peaceful)、友善(而不良品格多表现

为、;

34;5、有犯过。与之:欺诈(dishonest)、有暴力倾

恶意的(vicious)等。品格证据中的行向(violence)、

为倾向性,可理解成为一种行为意向、趋势

(tendency)或者偏爱、嗜好(penchant),并具有抽象性、笼统性、概括性的特征。依照逻辑推理我们可知:在其它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同不具有某种行为倾向或者具有某种行为倾向的人相比,具有某种行为倾向的人更容易在特定场合下实施符合其行为

[4]

倾向的行为。随着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在法学中的运用,品格证据被注入了更多更科学的解释。苏力教授就认为:“只要社会制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从生物学看,每个人都会在一定程度重复自己先前的行为,视角和分析理解问题的方式。否则他(她)就会呈现出必定为社会所拒绝的多重人格。其实,即使是一个具有高度创造力的人更大程

[5](110)

度上还是一个重复的人。”美国学者格莱姆认为:品格是一个人在生活的各种场合中都会表现出

[6]

的一般做事风格。由此可见,品格的核心内容就是某人的性格倾向,而这也是品格证据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主要依据。

一、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品格(character)是指专属和区分不同个体的道德品质总和(character:theaggregateofthemoralguiltiestwhombelongto

[1]

anddistinguishanfindvisualperson)及个人行

为的倾向性(character:1,thereputationofapartyorwitness12,looselythedispositionofa

[2]

party)。在其证据法条文中,品格至少包括三种明确的含义:第一,是指某人在其生存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声名;第二,是指某人为人处世的特定方式;第三,是指某人以前所发生的特定事件;如:

[3]

曾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刑等。一个人品格证据的形成可能是这些因素的综合。

品格就其影响力而言,又可分成良好品格和不良品格。良好品格的表现形式常为以下几种:1、在社区中的好名声(repute);2、别人对他的良好评价(opinion);3、没有犯罪记录;4、在其他场合的善行善举以及所受各种嘉奖等。其对应的描述词多为:克制(temperance)、诚实(honest)、温和

收稿日期:2005-03-20

作者简介:李子煊(1974—),女,江苏徐州人,讲师,在读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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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品格证据规则分析

(一)美国品格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

美国《联邦证据法》总共67条证据规则,其中有四条涉及品格证据(第404、405、607、608条)的立法,这些证据规则不仅确立了品格证据的适用范围,而且还有如何采集品格证据的规定(第405条),其适用方式也针对不同的诉讼主体做出了不同规定。

首先,依据证据规则规定了证据采纳标准,即证据相关性(relevant)、可采性(admissible)的属性要求,较为合理的解决了品格证据的证明力与运用品格可能带来的推理偏见和伦理偏见的冲突。

美国联邦规则第401条规定:“‘相关证据’是指某一证据在确定任何案件的判决有因果关系的事实是否存在时,比缺乏证据更能说明此种事实可能或不可能存在。”逻辑证明力,就被认可其证据具有相关性,对于不良品格证。这也是由于美国“宁纵不枉”的诉讼理念和法律文化所决定的。例如:特殊情况下,在审判中被告人虽有犯罪却品德良好,道德上值得同情,直接运用“陪审团衡评”(Juryequity)权利判被告人无罪。可见联邦品格证据规则运用中具有有利被告人的倾向性,体现了其法律文化中强烈的人权保护意识。

(二)美国品格证据规则在不同诉讼主体中的运用

1、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规则405(a)(1)允许被告人提供证明

由等,那它就可以被采纳。这一条在联邦证据法404(b)具体规定为:其它犯罪错误或行为证据,如果出于其它目的,如证明动机、机会、意图、预备、计划知识、身份或缺乏过时或意外事情等,可被采纳。

联邦证据法还规定,被告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得出其良好的品格:自己作证、提供关于其名声的证人证言、提供意见证言等。一旦被告人提出良好品格证据,控方就可被允许提出不良品格证据予以反驳。其方式也可采用名声证言、意见证言和交叉询问被告的名声证人。询问被告人的名声证人,应问他有没有听到被告人品格特征有关的具体行为实例,目的在于验明名声证人的可信性,而非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实例虽具有说服

[8]

力,但容易引起偏见、惊奇、。针对这一缺陷,。。

10月1日生效的修正案中为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a)(1)增加了新的例外,即“如果被告人得出了有关被害某一方面品格特征证据且据联邦规则第404条(a)(2)的规定又是可采的话,那么检察官也可以提出有关被告人同样方面品格特征的证据”。这条规定增加了被告人以被害人的品格为辩护理由时的风险,促使其慎用品格证据。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使用规则充分体现了以控辩制衡实现控辩平等的思想。在强调被告人慎用品格证据的同时,也在法律上做出了相应制约,以避免品格证据给审判者带来的推理性偏见。例如:在强奸案中,美国规定的

“强奸盾牌条款”一般情况下排除了有关被告人过去性行为的名声和意见证据。

2、被害人的品格证据

自己品格良好的证据,而禁止公诉方提供证明被告

人有罪的品格证据。虽然法律的对称性(thesymmetryofthelaw)要求人们在承认良好品格证据具有相关性的同时至少也要承认不良好品格证据具有逻辑相关的可能性,特别是在被告人的过去犯罪行为和现在被指控之罪行有惊人相似性之

[7]时。但受英国判例影响,联邦证据法在被告人品格证据的使用方面接受了两种规则:第一,“被告人犯有其它罪行证明他有犯罪倾向,从而更有可能犯

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a)(2)规定了有关被害人品格证据的例外情况。通常情况下,被害人的品格在刑事案件中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是没有相关性的。因此,检察官不能主动提出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但在正当防卫争执的刑事案件中,若被告人为支持其正当防卫辩护主张声称被害人具有暴力倾向时,检察官可对这一主张提出相应的被害人品格证据加以反驳,但有关被害人具体行为的证据是不允许被采纳的。这一点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也有所体现。这一条款除给被告人以:“强奸盾牌”外,也规定了无论其他法律规定在强奸案中的刑事被害人过去行为方面的证据,尽管不涉及名声或评价的证据同样不能

有被控之罪”这一推理链条是不被允许的。第二,如果品格证据能证明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menreal)或可反驳被告人可能提出的辩护理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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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但此规定有几个例外:第一,有关过去性行为的证据是“宪法规定应该采用的”;第二,侦查中发现被告人不是该精液主人的证据;第三,被告人可提出他自己过去与控告人的性关系的问题,借此申辩被害人是“自愿”。因此,“有关所谓被害人名声的证据只有在被害人首先将名声置于争论中以后才可以具有可采性”。

3、证人的品格证据

根据2001年版的联邦证据规则,对于证人品格证据的运用主要通过提供意见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击和支持。《联邦证据法》第608条第2款规定,为了抨击某证人的可靠性,可在对该证人的交叉盘问或者对其他为该证人诚实与否的品格作证的证人的交叉盘问中,查问有关该证人行为的具体案件[6](101)。由于证人存在一个主体品格问题,因此常将证人的品格证据分为“可靠性”品格证据和“可信性”品格证据。“可靠性”是足够良好以致他的证言能否被采纳。性”可信度。,强调:,除规则609,关于证人行为的具体实例不得以外在证据证明。”

证人品格证据完全可以作为弹劾证人,使其失去作证资格的依据。因为人们普遍认为证言很少能与其主体的性质分离,如果不对证人品格进行严格质证,就会使其证言对陪审团造成误导、困惑和偏见,会不必要的浪费时间和司法资源。但在对证人品格证据质证弹劾证人时应权衡两个方面:第一,使用品格证据进行弹劾对证人及传唤该证人的一方产生的偏见会在多大程度上超过其对证人可信性方面的价值;第二,对证人的弹劾是限制在证明其诚实与否的特定品格范围内,还是扩展及其他的证明其一般性的品格。在美国刑事诉讼的实践中,证人品格质证虽比较谨慎,但有时也流露出纠往过

(TrialoftheCentury)正之嫌。著名的“世纪审判”就是很好一例。检方最有力的证人之一,警官福尔

曼,在预审时就被辩方指控心怀偏见,接着辩方又在强有力具体事实证据帮助下,以福尔曼具有种族歧视及污陷他人的不良品格为由,对其口诛笔伐,最终其不良品格证据被法官采纳,失去证人资格而使检方处不利地位从而导致世纪审判以一个确凿无疑的杀人犯—辛普森被无罪释放而告终。

另一个有力佐证是杰克逊猥亵儿童案。作为证

人之一的原告母亲被辩方指控“曾有说谎行为,在

向社会福利机构提供资料时,内容有不属实之处”而使得法官和陪审团确信:原告被唆使,证人因不良品格证据而被弹劾。这两个案例引起的争议颇大,也提醒我们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

三、我国关于品格证据的司法现状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品格证据的使用

我国立法上几乎没有明确的“品格证据”条款,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出“无其名有其实”的现象,这一点在侦查程序中尤见突出。例如,在许多案件中,侦“游手好闲、品行恶劣”,。可见侦查过程中将明:2001年1月21日8版,记录湖“2 7爆火案”就是侦查人员利用宋旭林等三人不良品格证据为突破口,锁定目标及时破案。另外实践也常将品格证据,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例如被告人一贯品行良好、性格温和、多行善举、其伤害行为是在多次被虐之后发生,那么量刑时法官会充分考虑这些情节可给予从轻处法。

(二)我国关于“品格证据”的相关司法解释分析在我国“品格证据”只有在某些法规或司法解释中有委婉体现。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具体量刑中,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而犯罪动机以及初犯、偶犯、惯犯、有悔改表现等都需要通过品格证据加以证明。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21条规定:“在开庭审理

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这些材料多是关于未成年人的品格方面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6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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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前款规定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的询问、发问或诉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8条:“人民法院认是证人言,可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分析做出判断。”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该条也是对被告人一贯表现适用品格证据的体现。

(二)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体系,使品格证据

适用得以准确实现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诉讼理念中,往往把理性的品格证据形式强行赋予鲜明的道德色彩,主观判断往往在品格证据使用上起决定作用。社会和政府无法提供系统的、量化的准确记录,来记载每个人的过去不良或优良行为。一旦运用起品格证据往往耗时费力,调配大量司法资源也未必能收集到准确证据。倘若有一套完善科学的信用机制,每位公民在信用上的缺失和过错被明确记载,这样,该证据不仅很容易调取,而且具体品格证据更具客观性,更易被量化掌握。参考文献:

[1BlawM].

.

[]oflaw[M]1oxford:oxford

iversitypress,1997,97.

[3] [美]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1何家弘译1北京:中

:WestGroup

四、美国品格证据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一)法条中应明确规范品格证据

实际上我国是承认品格证据在刑审案件及其审判量刑中的作用的,只是立法中未加以明确规定。

苏力教授曾在其著作中旗帜鲜明的指出:“在传统社会中,他 她在乡里表现出的人格(坏)的承认,是一种证据,不是了, ,没有这些

[5]

。”可见我国现代社会中往往在思想上忽视品格证据的价值,而实践中却恰恰相反。这使得品格证据地位、性质很不明确,造成适用中的不规范和混乱。这一点,美国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规则值得借鉴。首先,我们应该具体规定哪些品格证据具有相关性、可采性、并明确可采性标准;其次,区分不同诉讼主体,明确品格证据的适用和排除规则;第三,在证据法上明确品格证据的作用和地位,给司法实践提供清晰依据。

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4] 蔡巍1美国联邦品格证据规则及其诉讼理念[J]1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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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J Incardi.CriminalJustice[M].New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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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heMoralCharacterEvidenceRule

andItsSignificanceforReference

LIZi2Xuan

(11LawSchool,AnhuiUniversity,Hefei,Anhui230032,China;2.CriminalPoliceTroop,ShushanDistrict,Hefei,Anhui230032,China)

Abstract:Characterevidenceisaspecialfo

rmofevidencewhichiswidelyusedinAmericancriminallitigation.Differentformsofstandardsaredesignedaccordingtodifferentsubjectsinlitigationwhencharacterevidencerulesareset,whichisworthlearninginourcountryinthatitnotonlyclarifiestherelevantvalueofcharacterevidence,butalsoreasonablydodgesinferenceprejudiceandethicprejudicethatmayappearinusingsuchevidence.

Keywords:characterevidence;rules;relevance;subjectsinlitigation;reference94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9j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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