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24-06-26 19:4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2、要定期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确定办法,制定预案,做到“底数清楚,防范到位”。

3、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矛盾纠纷不出社区,大矛盾纠纷不出办事处。

4、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订预案,做到排查一件,调处一件,教育一片。

5、对上级组织领导批办、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限时调处,未能如期办结,也不说明情况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1、设立专门的矛盾纠纷登记薄。

2、每半月或一个月将受理的纠纷,综合填入人民调解登记薄内。

3、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 4、当事人如果是口头申请,调解人员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纠纷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登记。 5、在进行纠纷登记时,要严肃认真,尽量记当事人的

原话。

6、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当即可以调解的简单纠纷,可以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7、纠纷登记后,应当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便将来复查。

三、纠纷案件收结制度

1、统一收案。所内工作人员要按照基层工作的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遇到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案件,要先进行登记,统一收案。

2、统一委派。对所内已登记的纠纷案件,非属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由所长统筹考虑,统一进行委派,被委派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主持进行调解。

3、集体讨论。遇有重大及疑难法律事务,须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所内无法作出决定的,必要时向区司法局或办事处党委报告。

4、限时调解。工作人员主持调解纠纷,自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调解之日起一般应在一周内调解。

6、完善档案。调解达成协议的,除简易纠纷和即时清结的纠纷外,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的制作要内容具体,格式规范,符合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四、矛盾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督查制度

1、每月例会向区司法局汇报本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2、对易激化、转化或引起上访的事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3、对重大疑难、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在4小时内进行跟踪报告,24小时内写出事件的书面报告,上报区司法局。 4、纠纷信息要客观真实,如实反映情况。 5、对收集来的信息要按报送时间进行上报登记。 6、对上报的矛盾纠纷,按工作环节反馈的基层司法所落实,并及时报告领导落实情况。 五、矛盾纠纷调解责任追究制度

1、对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使矛盾激化,由管理权限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2、对重大疑难纠纷调处不力,转化或引起上访的,经查实情况较轻的,主要责任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 3、对隐报、瞒报、漏报、迟报矛盾纠纷,引起不良后果的,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1、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纠纷要及时进行回访。 2、对复杂的易反复的濒临激化的要有针对性的回访。 3、回访时要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

患。

4、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反响等。 5、要及时发现有无新的纠纷苗头。 6、征求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9a3.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