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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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

知(2008)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8]2079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8.12 【实施日期】2008.08.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考虑到今年以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所需能源、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企业生产出现全面亏损的情况,为促进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稳定发展,决定适当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民用爆破器材出厂基准价格。调整后的各品种出厂基准价格见附表。 二、扩大民用爆破器材出厂指导价格允许浮动幅度。民用爆破器材出厂指导价格允许浮动幅度由现行下浮5%、上浮10%,扩大为上下15%。企业可根据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 1 / 2

格,在允许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定价。

三、各生产企业供地震灾区救灾和重建使用的民用爆破器材价格不得上浮。

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以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流通费率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民用爆破器材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席。

五、本通知自2008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厂基准价格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厂基准价格目录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出厂基准价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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