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重大暴雪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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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重大暴雪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部门主要职责 2.3应急指挥场所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来源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4.2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4应急通信方式 4.5重大暴雪评估 4.6新闻发布 4.7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2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4装备保障 6.5应急队伍保障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术语说明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管理 7.4制定与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8.1规范化格式文本

8.2暴雪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齐齐哈尔市重大暴雪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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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重大暴雪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暴雪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重大暴雪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绿色食品之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气象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暴雪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暴雪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重大暴雪应急工作。

1.3.3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重大暴雪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重大暴雪,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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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1.4.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齐齐哈尔市内的重大暴雪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重大暴雪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齐齐哈尔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市级建立相应的本级指挥体系。

2.1.1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

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重大暴雪发生后,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重大暴雪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市重大暴雪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

2.1.3成员单位

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水文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

2.2部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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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重大暴雪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2.2应急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暴雪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重大暴雪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重大暴雪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以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重大暴雪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江河、水库等受灾信息。

(4)市水文局:负责提供江河流域水文信息。 (5)市农委: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业生产、农田与农户受灾信息;负责组织生产自救与抗灾工作。

(6)市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草原)信息和受灾信息;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汛期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信息,供气象部门发布预警信号使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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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2 Ⅲ级响应

市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后,市、县级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暴雪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重大暴雪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市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信息向上下游市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的县级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县气象局应当根据市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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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3 Ⅱ级响应

接到省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预警后,市、有关县(市)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和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的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市和发生地的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和发生地的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信息向上下游市、县两级气象部门通报。

4.1.4 I级响应

接到国务院应急办公室发布I级预警后,市、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和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的县(市)两级气象局及其所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气象局所属各业务单位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市和发生地的县(市)两级气象局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和发生地的县(市)两级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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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暴雪信息向上下游市、县两级气象局通报。

4.1.5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2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2.1 IV级响应

事发地的县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省、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4 I级响应

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国务院应急办公室、省、市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重大暴雪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3.2重大暴雪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应急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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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报告。

4.5重大暴雪评估

4.5.1重大暴雪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重大暴雪评估。

4.5.2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暴雪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重大暴雪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5.4重大暴雪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暴雪救助、赔偿的依据。

4.6新闻发布

4.6.1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重大暴雪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6.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重大暴雪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7应急终止

4.7.1 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I级预警的国务院应急办公室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Ⅱ级预警的省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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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其他级别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的市、县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7.3应急响应终止后,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重大暴雪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重大暴雪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各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重大暴雪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重大暴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气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暴雪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本级重大暴雪应急指挥部。

5.2灾害保险

5.2.1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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