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2-04 01:3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一类调查)
国家林业局20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任务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单位,利用固定样地为主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是反映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任务是定期、准确查清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动态,掌握森林生态系统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对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工作包括:
1. 制定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操作细则; 2. 完成样地设置、外业调查和辅助资料收集; 3. 进行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4. 定期提供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 5. 建立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 调查内容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1. 土地利用与覆盖:包括土地类型(地类)、植被类型的面积和分布;
2.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森林按起源、权属、龄组、林种、树种的面积和蓄积,生长量和消耗量及其动态变化;
3. 生态状况:包括森林健康状况与生态功能,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土地沙化、荒漠化和湿地类型的面积和分布及其动态变化。
第三条 调查周期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以省为单位,原则上每五年复查一次。每年开展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要求当年开展复查,翌年第一季度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复查成果。
第四条 调查总体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要求以省为总体进行调查。当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较大时,为提高抽样调查效率,可在一个省内划分若干个副总体,但所划分的副总体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总体抽样精度
以全省范围作为一个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即为该省的抽样精度(按95%可靠性,下同);一个省划分为若干个副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由各副总体按分层抽样进行联合估计得到。
一、森林资源现状抽样精度
1. 有林地面积:凡有林地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12%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5%以上;其余各省在90%以上。
2. 人工林面积:凡人工林面积占林地面积4%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0%以上;其余各省在85%以上。
3. 活立木蓄积:凡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5%以上,北京、上海、天津在85%以上,其余各省在90%以上。
二、活立木蓄积量消长动态精度
1. 总生长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 2. 总消耗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80%以上,其余各省不作具体规定。 3. 活立木蓄积净增量,应作出增减方向性判断。
第六条 复位要求
一、样地复位
固定样地复位率要求达到98%以上。样地复位标准为:样地四个角桩(或坑槽)、四条边界和样地内样木及胸径检尺位置完全复位。但考虑到影响因素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视为样地复位:
l. 复位时能找到定位树或其它定位物,确认出样地的一个固定标桩(或坑槽)和一条完整的边界,分辨出样地内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并通过每木检尺区别出保留木、进界木、采伐木和枯损木等。
2. 前期样地内的样木已被采伐且找不到固定标志,但能确认(如利用前期的GPS坐标)原样地落在采伐迹地内。
3. 对位于大面积无蓄积的无立木林地、未成林地、宜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非林地和经济林内的固定样地,复位时虽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仍能确认其样地位置不变。
4. 对位于急坡和险坡,不能进行周界测设的固定样地,复查时能正确判定两期样点所落位置无误,且地类、林分类型的目测也确定无误。
二、样木复位
固定样木复位率要求达到95%以上。样木复位标准为:凡固定样地内前期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能正确确定,并经胸径复测,前期树种、胸径均无错测者为复位样木。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视为样木复位:
1. 能确认前期样木已被采伐或枯死者。
2. 样木编号能确认,但因采脂、虫害、火灾等因素,引起间隔期内胸径为“负生长”(即后期胸径小于前期胸径)的样木,以及前期树种判定和胸径测量有错的样木。
3. 样木编号已不能确认,但依据样木位置图(或方位角和水平距),按样木与其周围样木的相互关系及树种、胸径判断,能确定为前期对应样木者。
第七条 调查允许误差
1. 引点定位:标桩位置在地形图上误差不超过lmm,引线方位角误差小于1°,引点至样地的距离测量误差小于l%;用GPS定位时,纵横坐标定位误差均不超过10~15m。
2. 周界误差:新设或改设样地周界测量闭合差小于0.5%,复位样地周界长度误差小于1%。 3. 检尺株数: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5%,且最多不超过3株。
4. 胸径测量:胸径小于20cm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0.3cm;胸径大于或等于20cm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1.5%。
5. 树高测量:当树高小于10m时,测量误差小于3%;当树高大于或等于10m时,测量误差小于5%。
6. 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等因子不应有错。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八条 土地类型(地类)
一、类型划分
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二级地类,13个三级地类,见表1。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67hm2(1亩)。
表1 地类划分表
一 级 有林地 疏林地 灌木林地 未成林地 林地 苗圃地 采伐迹地 无立木林地 火烧迹地 其它无立木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 宜林地 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耕 地 牧草地 水 域 非林地 未利用地 工矿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 交通建设用地 其它用地
宜林沙荒地 其它宜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其它灌木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未成林封育地 二 级 乔木林 红树林 竹 林 三 级 代 码 111 112 113 120 131 132 141 142 150 161 162 163 171 172 173 180 210 220 230 240 251 252 253 254
二、技术标准 (一)林 地
1. 有林地: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1)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生长稳定(人工造林3~5年后或飞播5~7年后),保存率达到80%(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
(2)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或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
(3)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由不同竹类构成的竹林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 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 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其它灌木林地: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4. 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 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70%以上; ② 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未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5. 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 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表2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单位:年 400mm年降水量以上地区 营造方式 封山育林 飞播造林 人工 直播 造林 植苗、分殖
(1)采伐迹地: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火烧迹地: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
① 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
② 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③ 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④ 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留的无立木林地。
7. 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包括以下三类:
(1)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8. 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8 5-7 3-8 2-5 南 方 乔木 灌木 3-6 4-7 2-6 2-4 北 方 乔木 5-10 5-8 4-8 2-6 灌木 4-6 5-7 3-6 2-5 400mm年降水量 以下地区 乔木 8-15 7-10 4-10 3-8 灌木 5-8 5-7 4-8 3-6 注: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大苗造林、工业原料用材林由各省自行规定,青藏高原参照北方地区。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6)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7)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1. 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 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3. 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冰川和永久积雪等。
4. 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高寒荒漠、苔原等。
5.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包括以下四类: (1)工矿建设用地: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
(2)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3)交通用地:指各类道路(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
(4)其它用地:除以上地类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
第九条 植被类型
主要依据《中国植被》分类系统,将植被分为自然植被和栽培植被两大类别,其中:自然植被分9个植被型组,31个植被型;栽培植被分3个植被型组,11个植被型(见表3)。各省应参照《中国植被》分类系统中的植被亚型和群系组制定操作细则。
第十条 湿地类型
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域。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m的海域地带等均属于湿地范畴。
湿地调查范围包括面积8公顷以上的面状湿地(如湖泊、沼泽等)和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线状湿地(如河流、灌渠等)。
表3 植被类型划分标准与代码表
类别 植被型组 植被型 1. 寒温性针叶林 代码 备 注 分布于北温带或其它带有一定海拔高度地区,主111 要由冷杉属、云杉属和落叶松属的树种组成的针叶林。 112 分布于中温带和南温带地区平原、丘陵、低山以及亚热带、热带中山的针叶林。 2. 温性针叶林 1. 针叶林 3. 温性针阔混交林 4. 暖性针叶林 5. 暖性针阔混交林 6. 热性针叶林 自 然 植 被 7. 热性针阔混交林 1. 落叶阔叶林 2. 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 3. 常绿阔叶林 4. 硬叶常绿阔叶林 2. 阔叶林 113 分布于上述地区针叶树与阔叶树混交的森林。 114 分布于亚热带低山、丘陵和平地的针叶林。 115 分布于上述地区针叶树与阔叶树混交的森林。 116 分布于北热带和中热带丘陵平地及低山的针叶林。 以落叶阔叶树种为主的森林,落叶成分所占比例在七成以上。 以落叶树种和常绿树种共同组成的森林,落叶或常绿的比例均不超过七成。 以常绿阔叶树种为主的森林,常绿成分所占比例在七成以上。 以壳斗科栎属中高山栎组树种组成的森林,叶绿色革质坚硬,叶缘常具尖刺或锐齿。 117 分布于上述地区针叶树与阔叶树混交的森林。 121 122 123 124 5. 季雨林 分布于北热带、中热带有周期性干、湿季节交125 替地区的一种森林类型,特征是干季部分或全部落叶,有明显的季节变化。 126 分布于北热带、中热带高温多雨地区,由热带种类组成的高大而终年常绿的森林植被。 6. 雨林 7. 珊瑚岛常绿林 8. 红树林 9. 竹林 1. 常绿针叶灌丛 3. 灌丛和2. 常绿革叶灌丛 灌草丛 3. 落叶阔叶灌丛 4. 常绿阔叶灌丛 127 分布于珊瑚岛屿上的热带植被类型。 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达到128 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或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 129 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131 132 分布于西部高山地区,由耐寒的中生或旱中生常绿针叶灌木构成的灌丛。 由耐寒、中旱生的常绿革叶灌木为建群层片,苔藓植物为亚建群层片组成的常绿革叶灌丛。 分布于热带、亚热带地区由常绿阔叶灌木所组成的灌丛。 133 由冬季落叶的阔叶灌木所组成的灌丛。 134 类别 植被型组 植被型 5. 灌草丛 1. 草原 代码 135 141 备 注 以中生或旱中生多年草本植物为主要建群种,包括有散生灌木的植物群落和无散生灌木的植物群落。 由耐寒的旱生多年生草本植物(有时为旱生小半灌木)为主组成的植物群落。 4. 草原和稀树草原 2. 稀树草原 在热带干旱地区以多年生耐旱的草本植物为主所构成大面积的热带草地,混杂期间还生长142 着耐旱灌木和非常稀疏(郁闭度?0.10)的孤立乔木。 在具有稀少的降雨和强盛蒸发力而极端干旱151 的、强度大陆性气候的地区或地段上所生长的以超旱生小半灌木或灌木为主的群落。 152 西南干热河谷以肉质、具刺的仙人掌和大戟科植物组成的灌丛。 5. 荒漠(包1. 荒漠 括肉质刺灌丛) 2. 肉质刺灌丛 6. 冻原 1. 高山冻原 高海拔寒冷、湿润气候与寒冻土壤条件下发育161 的,由耐寒小灌木、多年生草类、藓类和地衣构成的低矮植被。 171 在高海拔山地由呈垫状伏地生长的植物所组成的植被。 1. 高山垫状植被 7. 高山、稀疏植被 2. 高山流石滩稀疏植被 分布于高山植被带以上、永久冰雪带以下,由适应冰雪严寒生境的寒旱生或寒冷中旱生多172 年生轴根性杂类草以及垫状植物等组成的亚冰雪带稀疏植被类型。 181 由多年生中生草本植物为主体的群落类型。 191 在多水和过湿条件下形成的以沼生植物占优势的植被类型。 8. 草甸 1. 草甸 9. 沼泽和1. 沼泽 水生植被 2. 水生植被 1. 大田作物型 1. 草本类2. 蔬菜作物型 型 3. 草皮绿化型 1. 针叶林型 192 生长在水域环境中的植被类型。 211 旱地或水田以农作物为经济目的。 212 以蔬菜为经济目的。 213 以绿化环境为目的。 221 由针叶乔木树种组成的人工植被。 222 由针叶和阔叶乔木树种组成的人工植被。 223 由阔叶乔木树种组成的人工植被。 224 由灌木树种组成的人工植被。 225 由竹类植物或红树植物组成的人工植被。 231 农作物和除果树外的其它树种间作。 232 农作物和果树树种间作。 233 以绿化环境为目的的人工草木结合植被。 栽 培 植 被 2. 针阔混交林型 2. 木本类3. 阔叶林型 型 4. 灌木林型 5. 其它木本类型 3. 草本、木1. 农林间作型 本间作类2. 农果间作型 型 3. 草木绿化型
湿地类型划分为5大类38个小类,各类型及其划分标准如下:
1. 近海及海岸湿地:包括低潮时水深6m以内的海域及其沿岸海水浸湿地带。
(1)浅海水域: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永久浅水域,植被盖度<30%,包括海湾、海峡。 (2)潮下水生层:海洋低潮线以下植被盖度≥30%,包括海洋草地。
(3)珊瑚礁:由珊瑚聚集生长而成的湿地。包括珊瑚岛及其有珊瑚生长的海域。
(4)岩石性海岸:底部基质75%以上是岩石,植被盖度小于30%的硬质海岸,包括岩石性沿海岛屿、海岩峭壁。包括低潮水线至高潮浪花所及地带。
(5)潮间沙石海滩:植被盖度<30%,底质以砂、砾石为主。 (6)潮间淤泥海滩:植被盖度<30%,底质以淤泥为主。 (7)潮间盐水沼泽:植被盖度≥30%的盐沼。 (8)红树林沼泽:以红树植物群落为主的潮间沼泽。 (9)海岸性咸水湖:有通道与海水相连的咸水泻湖。
(10)海岸性淡水湖:与海水相连的通道已经阻隔,逐渐形成了淡水湖,包括淡水三角洲泻湖。 (11)河口水域:从近口段的潮区界至口外河海滨段的淡水舌锋缘之间的永久性水域。 (12)三角洲湿地:河口区由沙岛、沙洲、沙嘴等发育而成的低冲积平原。
表4 湿地类型代码表
湿地类 湿地型 浅海水域潮下水生层 珊瑚礁 岩石性海岸 近海 及 海岸 湿地 潮间沙石海滩 潮间淤泥海滩 潮间盐水沼泽 红树林沼泽 海岸性咸水湖 海岸性淡水湖 河口水域 三角洲湿地 永久性河流 河流 湿地 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 泛洪平原湿地 永久性淡水湖 代码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201 202 203 301 人工 湿地 沼泽 湿地 湿地类 湿地型 藓类沼泽 草本沼泽 沼泽化草甸 灌丛沼泽 森林沼泽 内陆盐沼 地热湿地 淡水泉或绿洲湿地 蓄水区 运河、输水河 淡水养殖池塘 海水养殖场 农用池塘 灌溉用沟、渠 稻田、冬水田 盐田 代码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湿地类 湖泊 湿地 湿地型 季节性淡水湖 永久性咸水湖 季节性咸水湖 代码 302 303 304 湿地类 湿地型 采矿性积水区 废水处理场所 城市性景观和娱乐水面 代码 509 510 511
2. 河流湿地: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河流。 (1)永久性河流:仅包括河床。 (2)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
(3)泛洪平原湿地:河水泛滥淹没的河流两岸地势平坦地区,包括河滩、泛滥的河谷、季节性泛滥的草地。
3. 湖泊湿地
(1)永久性淡水湖:常年积水的淡水湖泊。 (2)季节性淡水湖:季节性或临时性的泛洪平原湖。 (3)永久性咸水湖:常年积水的咸水湖泊。 (4)季节性咸水湖:季节性或临时性积水的咸水湖。 4. 沼泽湿地
(1)藓类沼泽:以藓类植物为主的泥炭沼泽。
(2)草本沼泽:植被盖度≥30%、以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
(3)沼泽化草甸:包括分布在高山和高原地区的具有高寒性质的沼泽化草甸、冻原池塘、融雪形成的临时水域。
(4)灌丛沼泽:以灌木为主的沼泽,植被覆盖度≥30%。 (5)森林沼泽:以乔木为主的沼泽,植被郁闭度≥0.20。
(6)内陆盐沼:分布于我国北方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的盐沼。由一年生和多年生盐生植物群落组成,水含盐量达0.6%以上,植被覆盖度≥30%。
(7)地热湿地:由温泉水补给的沼泽湿地。 (8)淡水泉或绿洲湿地。 5. 人工湿地
(1)蓄水区:水库、拦河坝、水电坝。 (2)运河、输水河。 (3)淡水养殖场。
(4)海水养殖场。
(5)农用池塘:包括小型水池。 (6)灌溉用沟、渠。
(7)稻田、冬水田:一季和多季水稻田。 (8)盐田:包括晒盐池、盐水泉。
(9)采矿性积水区包括:砂、砖、土坑、取土坑、采矿地。 (10)废水处理场所。 (11)城市性景观和娱乐水面。
湿地类型按保护程度分成五级,其划分标准见表5。
表5 湿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与代码表
保护等级 I II III IV V
划 分 标 准 湿地类型落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 湿地类型落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 湿地类型落在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内 湿地类型落在县级自然保护区内 湿地类型落在非自然保护区内 代 码 1 2 3 4 5 第十一条 土地退化
土地退化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地区的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其中包括: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自然植被的长期丧失。
一、荒漠化
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为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范围按表6的划分标准执行。
表6 气候类型的划分标准
气候类型 极干旱 干 旱 半干旱 亚湿润干旱 湿 润 湿润指数(MI) <0.05 0.05~0.20 0.20~0.50 0.50~0.65 >0.65 注:湿润指数为降水量与蒸发散之比,蒸发散按W.Thornthwaite方法计算。
(一)荒漠化类型
按造成土地荒漠化的主要自然因素,划分以下主要荒漠化类型:
1. 风蚀:由于风的作用使地表土壤物质脱离地表被搬运现象及气流中颗粒对地表的磨蚀作用。 2. 水蚀:由于大气降水,尤其是降雨所导致的土壤搬运和沉积过程。
3. 盐渍化:地下水、地表水带来的对植物有害的易溶盐分在土壤中积累引起的土壤生产力下降。 4. 冻融:温度在摄氏零度左右及其以下变化时,对土体所造成的机械破坏作用。
表7 荒漠化类型代码表
荒漠化类型 代 码
(二)荒漠化程度
荒漠化程度反映土地荒漠化的严重程度及恢复其生产力和生态系统功能的难易状况。各类型荒漠化的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4级,其代码分别为1、2、3、4。
针对不同的荒漠化类型和土地类型(地类),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和方法评定荒漠化程度。 1. 风蚀:风蚀荒漠化的评定标准见表8和表9。
表8 非耕地风蚀荒漠化程度评定标准
植被覆盖度% 地 类 干旱、半干旱地区 <10(40) 亚湿润 干旱地区 <10(40) 土壤质地 或石砾含量 土壤质地 石砾含量% <1(1) 覆沙 厚度 cm 风蚀 1 水蚀 2 盐渍化 3 冻融 4 非荒漠化土地 0 地表形态 粘土(1) ≥100(15) 地表平坦或沙丘高度≤2m(6) 沙丘高度 2.1 -5.0m(12.5) 沙丘高度 5.1 -10m(19) 戈壁、风蚀劣地、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地 10-24(30) 10-29(30) 壤土(5) 1-14(5) 50-99(11) 25-39(20) 30-49(20) 砂壤土(10) 15-29(10) 20-49(7.5) 40-59(10) 50-69(10) 壤砂土(15) 30-49(15) 5-19(4) 裸土地或沙丘高>10m(25) ≥60(4) ≥70(4) 砂土(20) ≥50(20) <5(1) 注:根据各指标评分(括号中数字,下同)之和,按以下标准确定荒漠化程度:非荒漠化≤18,轻度19-37,
中度38-61,重度62-84,极重度≥85。
表9 耕地风蚀荒漠化程度评定标准
作物产量 下降率% <5%(4) 耕 地 5-14(10) 15-34(20) 35-74(30) ≥75%(40) 土壤质地或石砾含量 土壤质地 粘土(2) 壤土(9) 砂壤土(17.5) 壤砂土(26) 砂土(35) 石砾含量% <1(2) 1-9(9) 10-19(17.5) 20-29(26) ≥30(35) 有效土层 (表土层+心土层) 厚度cm >70(2) 40-70(6) 25-39(12.5) 10-24(19) <10(25) 地 类 注:1、作物产量下降率指作物现实产量与同年度该地区非荒漠化耕地在正常生产水平下产量相比下降的
百分比(下同);
2、根据各指标评分之和,按以下标准确定荒漠化程度:非荒漠化≤15,轻度16-35,中度36-60,重度 61-84,极重度≥85。
2. 水蚀:水蚀荒漠化的评定标准见表10和表11。
表10 非耕地水蚀荒漠化程度评定标准
地 类 植被覆盖度(%) ≥70(1) 林地 牧草地 未利用地 50-69(15) 30-49(30) 10-29(45) <10(60) 坡度(°) <3(2) 3-5(5) 6-8(10) 9-14(15) ≥15(20) 侵蚀沟面积比例(%) ≤5(2) 6-10(5) 11-15(10) 16-20(15) >20(20) 注:根据各指标评分之和,按以下标准确定荒漠化程度:非荒漠化≤24,轻度25-40,中度41-60,重度61-84,
极重度≥85。
表11 耕地水蚀荒漠化程度评定标准
地 类 作物产量下降率(%) <5(3) 耕 地 5-14(10) 15-34(20) 35-74(35) ≥75(50) 坡度(°) <3(1) 3-5(5) 6-8(10) 9-14(15) ≥15(20) 工程措施 反坡梯田(1) 水平梯田(5) 坡式梯田或隔坡梯田(10) 简易梯田(20) 无工程措施(30) 注:根据各指标评分之和,按以下标准确定荒漠化程度:非荒漠化≤24,轻度25-40,中度41-60,重度61-84,
极重度≥85。
3. 盐渍化:盐渍化的评定标准见表12。
表12 盐渍化程度评定标准
程度 评 定 标 准 耕地:土壤含盐量0.1-0.3%(东部)或0.5-1.0%(西部),盐碱斑占地面积<15%, 一般只危害作物苗期,缺苗10-19%,大豆、绿豆、小麦、玉米等轻度耐盐作物能生长,产量有所下降(<15%),改良较容易。 非耕地:地面可见少量盐碱斑(<20%),有耐盐碱植物出现,植被盖度≥35%。 耕地:土壤含盐量0.3-0.7%(东部)或1.0-1.5%(西部),盐碱斑占地面积15-29%, 较耐盐植物如向日葵、甜菜、水稻、苜蓿等尚能生长,缺苗20-29%,产量下降较大(15-34%),需要水利改良措施。 非耕地:地面出现较多盐碱斑(20-39%),耐盐碱植物大量出现,一些乔木不能生长,植被盖度20-34%。 耕地:盐碱斑占地面积≥30%,作物难于生长,一般不作为耕地使用。 非耕地:土壤含盐量0.7-1.0%(东部)或1.5-2.0%(西部),40-59%的地表为盐碱斑,大部分为强耐盐碱植物,多数乔木不能生长,只能生长柽柳等,植被盖度10-19%,难于开发利用。 耕地:极重度盐渍化土地不适合于作物生长。 非耕地:土壤含盐量>1.0%(东部)或>2.0%(西部),≥60%的地表为盐碱斑,几乎无植被(<10%),极难开发利用。 轻 中 重 极重
4. 冻融:冻融荒漠化的评定标准见表13。
表13 冻融荒漠化程度评定标准与代码表
等级 轻 中 重 极重
二、沙化
沙化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形成的、以沙质地表为主要标志的土地退化。 (一) 沙化类型
土地沙化监测范围内的土地分为沙化土地、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和非沙化土地3个类型。 1. 沙化土地:划分为以下9大类:
(1)流动沙地(丘):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小于10%,地表沙物质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沙地或沙丘。
(2)半固定沙地(丘):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10%至 29%(草本、灌木植被盖度≥10%但<30%,或乔木郁闭度<0.50)之间,且分布比较均匀,风沙流活动受阻,但流沙纹理仍普遍存在的沙丘或沙地。
评 定 标 准 极高原、高山、高寒缓坡草原漫岗区,植被盖度≥40%。 极高原、高寒丘陵荒漠草原区,植被盖度20-39%。 极高原、高寒中低山荒漠区,植被盖度10-19%。 极高原、高山冰川侵蚀荒漠寒漠区,植被盖度<10%。 代码 1 2 3 4 a. 人工半固定沙地:通过人工措施(人工种植乔灌草、飞播、封育)治理的半固定沙地。 b. 天然半固定沙地:植被起源为天然的半固定沙地。
(3)固定沙地(丘):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30%(草本、灌木植被盖度≥30%,或乔木郁闭度≥0.50),风沙活动不明显,地表稳定或基本稳定的沙丘或沙地。固定沙地分为:
a. 人工固定沙地:通过人工措施(人工种植乔灌草、飞播、逢育)治理的固定沙地。 b. 天然固定沙地:植被起源为天然的固定沙地。
(4)露沙地:指土壤表层主要为土质,有斑点状流沙出露(<5%)或疹状灌丛沙堆分布,能就地起沙的土地。
(5)沙化耕地:主要指没有防护措施及灌溉条件,经常受风沙危害,作物产量低而不稳的沙质耕地,包括沙改田。
(6)非生物治沙工程地:指单独以非生物手段固定或半固定的沙丘或沙地,如机械沙障及以土石和其它材料固定的沙地。在非生物治沙工程地上又采用生物措施的,应划为相应的固定或半固定沙地(丘)。
(7)风蚀残丘:指干旱地区由于风蚀作用形成的雅丹、土林、白砻墩等风蚀地。 (8)风蚀劣地:指由于风蚀作用形成的粗化土地。
(9)戈壁:指干旱地区地表被砾石覆盖,植被稀少的广袤而平坦的土地。
2. 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指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由于土地过度利用或水资源匮乏等原因形成的临界于沙化的土地。草地、林地上的土壤表层为土质,原生土壤剖面基本完整,尚无明显的风蚀和流沙堆积形态,但植被严重退化,土壤表层腐殖质基本丧失;耕地上以偶见流沙点或风蚀斑为标志。
3. 非沙化土地:指沙化土地和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以外的其它土地。
表14 沙化类型代码表
沙化类型 流动沙地(丘) 半固定沙地(丘) 人工半固定沙地(丘) 天然半固定沙地(丘) 固定沙地(丘) 人工固定沙地(丘) 天然固定沙地(丘)
代码 110 120 121 122 130 131 132 露沙地 沙化耕地 非生物治沙工程地 风蚀残丘 风蚀劣地 戈壁 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沙化类型 代码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二) 沙化程度
沙化土地按沙化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4级,其代码分别为1、2、3、4。 1. 轻度:植被盖度≥40%(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区)或≥50%(其它气候类型区),基本无风沙流活动的沙化土地,或一般年景作物能正常生长、缺苗较少(一般少于20%)的沙化耕地。
2. 中度:植被盖度25~40%(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区)或30~50%(其它气候类型区),风沙流活动不明显的沙化土地,或作物长势不旺、缺苗较多(一般20-30%)且分布不均的沙化耕地。
3. 重度:植被盖度10~25%(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区)或10~30%(其它气候类型区),风沙流活动明显或流沙纹理明显可见的沙化土地或植被盖度≥10%的风蚀残丘、风蚀劣地及戈壁,或作物生长很差、缺苗率≥30%的沙化耕地。
4. 极重度:植被盖度<10%的各类沙化土地(不含沙化耕地),包括植被盖度<10%的风蚀残丘、风蚀劣地及戈壁。
三、石漠化
石漠化指在热带、亚热带湿润和半湿润地区岩溶极其发育的自然背景下,受人为活动的干扰,使地表植被遭受破坏,造成土壤严重侵蚀,基岩大面积裸露,砾石堆积,地表呈现似荒漠化景观的土地退化乃至土壤消失的现象。按程度分为非石漠化土地、潜在石漠化土地和石漠化土地3个类型,其石漠化评定标准见表15。当评定为“无”级时,即为非石漠化土地。
表15 石漠化程度评定标准与代码表
等级 无 潜在 轻度 中度 强度 极强度 土壤侵蚀 程度 不明显 不太明显 较明显 明显 强烈 极强烈 基岩裸露(%) <10 10-29 30-49 50-69 70-89 ≥90 植被覆盖度(%) ≥70 50-69 35-49 20-34 10-19 <10 坡度(°) <5 5-14 15-24 25-34 35-44 ≥45 土层厚度(cm) ≥25 20-24 15-19 10-14 5-9 <5 代码 00 10 21 22 23 24 注:在判别石漠化程度时,如果四项定量评定因子不在同一等级水平上,应根据上下互补原则综合考虑;如果处于
两个等级之间,应根据风险最小原则评定为较低级别的石漠化等级。
第十二条 森林分类
一、森林类别
按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含林地)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个类别。
(一)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
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其它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 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1)国家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国家公益林划分标准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地方公益林: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表16 生态公益林事权等级和保护等级代码表
项目 代码
2. 生态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3个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国家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特殊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
(二)商品林: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其它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商品林按经营状况划分为好、中、差3个等级,评定标准见表17。
表17 商品林经营等级评定标准与代码表
经营 等级 好 评 定 条 件 用材林、薪炭林 经 济 林 定期进行垦复、修枝、施肥、灌溉、经营措施正确、及时,经营强度适病虫害防治等经营管理措施,生长旺当,经营后林分生产力和质量提高。 盛,产量高。 经营措施正确、尚及时,经营强度尚可,经营后林分生产力和质量有经营水平介于中间,产量一般。 所改善。 经营措施不及时或很少进行经营管很少进行经营管理,处于荒芜或半荒理,林分生产力未得到发挥,质量芜状态,产量很低。 较差。 代码 1 事权等级 国家公益林 10 地方公益林 20 特殊 1 保护等级 重点 2 一般 3 中 2 差 3
二、林种划分 (一)分类系统
根据经营目标的不同,将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分为5个林种、23个亚林种,见表18。
表18 林种分类系统表
森林类别 林 种 亚林种 水源涵养林 水土保持林 防风固沙林 农田牧场防护林 护岸林 护路林 其它防护林 国防林 实验林 母树林 环境保护林 风景林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自然保护林 短轮伐期用材林 速生丰产用材林 一般用材林 薪炭林 果树林 食用原料林 林化工业原料林 药用林 其它经济林 代 码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231 232 233 240 251 252 253 254 255 防护林 生态公益林 特种用途林 用材林 薪炭林 商品林 经济林 注:代码的第一位为“森林类别”的代码;第二位为“林种”代码;第三位为“亚林种”代码。
(二)技术标准
1. 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1)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
① 流程在500km以上的江河发源地汇水区,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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