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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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 业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执行两级审核,由业务部门评估岗或资管部门评估岗作出初评,资产管理部复核岗进行复核评估。
第五条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销售、实名制管理要求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
第二章 适当性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根据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制定资管部的适当性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负责组织资产管理适当性制度环节的落实。
第七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对业务部门评估岗或本部门评估岗提交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材料、书面承诺、调查问卷等,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合规性。
(二)查询或组织查询投资者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的投资者诚信信息。
(三)接受投资者投诉,根据公司投诉管理办法及时报送合规稽核部并上报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直至投诉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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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适当性的管理职能通过资产管理部复核岗的审核、复核和负责人的综合把关来体现,并签字留痕。
第九条 评估岗。评估岗为公司资产管理部产品销售人员或业务部门具有金融期货开户资格的人员,负责资产管理业务适当性评估工作。
第十条 评估岗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严格依据实名制统一开户要求和适当性要求采集投资者实名制统一开户资料及适当性资料,指导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评估岗应当根据自然人投资者实际情况指导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4、5),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二条 交易结算部负责资产管理投资者有关协助查询职责。
第十三条 合规稽核部负责公司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制度的审核、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
第一节 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及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业务人员或本部门向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通过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调查问卷、知识测试、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填写资管产品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等方式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 自然人的姓名、国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 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 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 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 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 诚信记录;
(七)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 其他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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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十五条 资管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管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六条 资管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管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七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公司所管理资管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管计划的,公司或者公司委托的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管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节 投资者身份识别
第十八条 评估岗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本制度及其他市场开户管理要求识别投资者身份,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要求,留取投资者影像资料(头部正面照等)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登记投资者的《资管产品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
第十九条 评估岗应当验证投资者身份信息,审查投资者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禁止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购买一对一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属于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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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的,资产管理部应当自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报合规稽核部,公司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接受特定多个客户委托的,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评估岗应当自行或通过公司其他部门查询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和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查询投资者诚信信息。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不得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四节 劣后级客户特别要求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结构化产品嵌套投劣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客户不能购买我司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劣后级份额。
第二十三条 提供资产证明:劣后级客户除提供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书面承诺外,还需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单位客户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客户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机构客户净资产时效性: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购买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个人客户金融资产时效性:投资者所提供金融资产证明的开具日期距购买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客户购买有投顾的结构化产品劣后级的,根据监管规定:投顾及其关联方不能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结构化产品有投资顾问的,公司应对购买有投顾的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客户进行特别审查。
其次,评估岗应根据该产品投资顾问在投顾遴选申报材料里和产品设立时填写的材料里体现的投顾名称及关联方名称(必要时在工商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等渠道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和劣后级客户进行比对,发现一致的,应拒绝其购买劣后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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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专业投资者条件、分类及认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向公司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
公司审核通过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业务部门将认定结果书面(《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见附件3)告知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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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其填写《专业投资者申请书》(见附件2)。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及该机构投资经历证明材料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公司审核通过的,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见附件3)告知投资者。
第六节 普通投资者分类及认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适用不同于专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第三十条 公司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五类,由低到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制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以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情况,问卷需满足如下要求:
(一)问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
(二)问卷问题不少于10个;
(三)问卷应当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合理设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得分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应当根据了解的投资者信息,结合问卷评估结果,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业务人员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由其本人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见附件4),机构投资者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机构投资者)》(见附件5)。业务部门根据问卷评分表得出投资者填写的问卷相应分值,再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6),认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最后由适当性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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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部适当性操作的相关人员应将审核意见填写在《普通投资者分类内部审核表》(见附件7)
第三十三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 C1 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或期货经营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节 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转化
第三十四条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一)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其转化流程如下:
(一)普通投资者在公司已做过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三个月以上,具有接受我司产品或服务的相关经验。投资者向公司书面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并提交符合转化条件的证明材料。投资者填写《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中相应内容(见附件8)。
(二)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追加了解以下信息、开展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确认其符合转化要求。
(三)公司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由业务部门以《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结果告知书》(见附件9)方式书面告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在《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结果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公司确认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其审查结果及理由。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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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向公司书面申请成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在审核其不以专业投资者身份持有产品或者享受服务后,应当对其按照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履行相应的适当性评估、匹配与管理义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专业投资者转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中相应内容(见附件10)。
第八节 委托资产合法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 评估岗应当要求普通投资者签署《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见附件16)。
投资者应承诺委托资产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确认该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方可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九节 评估流程
第三十九条 评估岗、复核岗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评估和复核:
(一)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识别;
(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认定;
(三)指导普通投资者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对其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四)要求普通投资者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 (五)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
(六)对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客户,特别是购买的产品有投顾的,进行特别审查;
(七)确认投资者资产管理账户起始委托资金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节 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收录投资者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公司已获知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
(二)公司了解到的投资者外部诚信记录及在公司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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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记录;
(三)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五)中国期货业协会及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普通投资者的后续评估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利用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及交易行为记录等信息,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公司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四章 公司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规则及适当性匹配原则
第一节 公司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规则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审慎评估、划分风险评级。
第四十三条 资管部根据协会制定的资管产品风险等级名录,结合实际,制定了资管产品风险等级名录(见附件11),将产品风险评级由低到高分为R1级、R2级、R3级、R4级、R5级五个风险级别。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评估相关产品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协会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协会更新本行业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时,资管部需同步对产品等级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资管产品的评级标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在参考监管部门及相关产品备案机构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标准。公司资管部可以对资管产品风险等级评估表参考模板(见附件12)进行完善。
第四十五条 资管产品的评级。公司相关人员填写《资管产品风险等级评估表》,根据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以及建立起的评估分值与产品风险评级的对应关系来确定资管产品等级评估结果。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相关人员对评估过程签字确认。
第二节 第三方销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应当确认受托机构具备代销相关产品的资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要求的人员储备、内控制度、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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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设备等能力。
公司应当告知代销方所委托资管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资管部应当将受托销售机构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在委托销售合同中约定。
第三节 适当性匹配原则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按照“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销售产品,应当遵守以下匹配要求:
(一)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二)产品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规定的其他匹配要求。
第四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C1类投资者(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级风险等级产品;
(二)C2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级、R2级风险等级产品; (三)C3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级、R2级、R3级风险等级产品; (四)C4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级、R2级、R3级、R4级风险等级产品; (五)C5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级、R2级、R3级、R4级、R5级风险等级产品。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级风险等级的产品。 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
第五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应当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可能的风险事项及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适当性匹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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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独立决策并承担风险的告知义务。资产管理部应当告知投资者,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公司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投资者签署《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见附件13)进行确认。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的,业务部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后,再次警示和告知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以及投资者不适合购买这类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再次警示和告知后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的,业务部门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风险警示书》(见附件14),确认其已知悉产品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内部审批权限,由适当性管理部门负责人亲自把关负责。
第五十三条 业务部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高风险等级产品时,应当履行以下适当性义务:
(一)追加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二)向投资者提供特别风险警示书,揭示该产品的高风险特征,由投资者签字确认(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的风险警示书见附件15);
(三)给予投资者至少 24 小时的冷静期或至少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其中冷静期自投资者签署特别风险警示书之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应当在投资者持有产品或服务之前进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
第五章 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的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禁止行为
第五十五条 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向投资者销售资管产品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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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节 适当性留痕规定
第五十六条 依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期货行业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资管部通过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履行如下规定的告知、警示程序的,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履行告知、警示程序的,公司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一)“普通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二)“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三)“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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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节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销售隔离机制
第五十七条 资管部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销售隔离机制,由非销售人员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操作,确保销售人员不参与投资者的分类评估、产品与服务的分级评估,以及投资者与产品服务的匹配。
第四节 投资者回访检查
第五十八条 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知晓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相匹配。公司在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后,由从事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电话、电邮、信函、短信等适当方式、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适当性回访。对于下列普通投资者,公司必须进行回访:
(一)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 (二)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 第五十九条 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者本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信息表格、问卷,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
(三)受访人此前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重要变化; (四)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知晓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匹配。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八)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回访部门应当对回访信息进行记录并留档备查。
第五节 适当性培训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培训,资管部人员应该及时参加,提高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适当性管理知识与技能,不断提升适当性执业规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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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资管部可以采取对适当性培训效果进行测试等考核方式进行。
第六节 公司自查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合规稽核部负责对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报告,报告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制度建设、适当性评估与匹配、数据库管理、培训记录、资料保管、投诉处理、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情况。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违反适当性管理要求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
第七节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适当性工作履职情况、投诉情况等纳入监督问责机制,对部门及员工在业务过程中违反了本办法的,按公司违规处罚条例、公司干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十五条 资管部不得采取可能鼓励从业人员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产品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八节 披露规定和信息保密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本公司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认为需要的情况下,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可以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分级政策、自查报告等。
第六十七条 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
第九节 信息资料保存
第六十八条 资管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节 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将适当性纠纷处理纳入本公司的投诉管理办法,明确纠纷的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发生适当性纠纷的,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据《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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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及纠纷。投资者提出调解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第六章 新老客户的衔接、后续评估异常安排等特殊情况
第七十条 现有投资者已经购买公司产品或接受公司服务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一)公司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要求执行;
(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仍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第七十一条 针对投资者在后续评估中出现风险等级降低、无法联系客户、客户拒绝对评估结果签字确定等问题,公司可以不再继续为该投资者提供新服务,但不关停原有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资管产品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机构) 附件2. 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附件3. 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附件4.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 附件5.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附件6.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标准 附件7. 普通投资者分级内部审核表 附件8. 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附件9.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结果告知书 附件10.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确认书 附件11. 公司产品风险等级名录
附件12. 资管产品风险等级评估表参考模板(附资管产品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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