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完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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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灯具

GB17945—2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1—03批准2000—1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IEC 598—2—22(EN60598—2—22):1994版、ISO 6309:1987、CEN/T 169WG3N661:1996版和日本标准JIL 5022:1993,对国内产品的性能进行了综合分析,并进行了大量的试验和验证工作。同时也采用了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4—199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中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中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性能、标志灯表面亮度等技术指标主要参考了IEC598—2—22中相应要求;标志灯图形采用了ISO6309中的图形。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元亨电子资讯有限公司、深圳恒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照明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星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福州万友企业集团、山东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赵英然、王玉祥、张伟、金光辉、李丁、严洪。

本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灯具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应急灯具,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消防应急灯具

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

3.2 消防应急照明灯

为人员疏散和/或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3 消防应急标志灯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

b)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指示禁止人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4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5 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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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时,为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非主电电源。

3.6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电池和检验器件装在灯具内部或其附近(1m距离以内)的消防应急灯具。

3.7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集中供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8 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9 独立型消防应急灯具

独立完成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

3.10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工作状态由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1 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由母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子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状态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12 终止电压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4 分类

4.1 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

a)自带电源型;

b)集中电源型;

c)子母电源型。

4.2 按用途分为:

a)标志灯;

b)照明灯;

c)照明、标志灯。

4.3 按工作方式分为:

a)持续型;

b)非持续型。

4.4 按应急实现方式分为:

a)独立型;

b)集中控制型;

c)子母控制型。

5 技术要求

5.1 整机性能

5.1.1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s。

5.1.2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1.3 标志灯标志的颜色应为绿色、红色、白色与绿色组合、白色与红色组合四种之一。其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文字构成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15cd/m2,最大亮度应不大于300cd/m2,且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应不大于10。

b)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文字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3cd/m2,最大亮度应不大于300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应不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5.1.4 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

5.1.5 照明标志灯应同时满足5.1.3和5.1.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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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人应急回路。

5.1.7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5.1.8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5.1.9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5.1.10 消防应急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回复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5.1.11 对于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子母消防应急灯具之间连接线的线路压降应不超过母消防应急灯具输出端电压的3%。

5.1.12 对于有语音提示的消防应急灯具,其语音宜使用“这里是安全(紧急)出口”、“禁止入内”等。

5.1.13 对于闪亮式标志灯,其闪亮频率应为1Hz±10%,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为4:1。5.1.14 对于顺序闪亮并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其顺序闪亮频率应在2~32Hz范围内,但设定后的频率变动不应超过设定值的±10%。

5.1.15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消防应急灯的充电时间应不大于24h,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0.05C5A。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充电电流不应大于0.4C20A。

5.1.16 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80%,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消防应急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应不大于10-5C5A。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放电电流不应大于0.6C20A。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不小于电池额定电压的90%,静态泄放电流应不大于10-5C20A。

5.1.17 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 min→应急状态20s→主电状态1 min”的工作状态循环。

5.1.18 消防应急灯具在主电电压为187~242V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5.1.19 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132~187V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不大于187V。

5.1.20 消防应急灯具应完成10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应不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并满足5.1.2的要求。5.1.2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器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1.21.1 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5.1.21.2 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5.1.21.3 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5.1.21.4 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2h。

5.1.21.5 控制器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故障期间,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a)控制器的主电源欠压;

b)控制器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c)控制器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5.1.21.6 当控制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且在与应急电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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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5.1.21.7 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进行功能检查。5.1.21.8 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电源应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5.1.21.9 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

5.1.21.10 控制器应能显示各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点亮与非点亮状态。

5.1.22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1.22.1 应急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的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5.1.22.2 应保证主电和备电不能同时输出,并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电源应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5.1.22.3 每个供电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5.1.22.4 应能在空载、满载10%和超载20%条件下正常工作。

5.1.22.5 当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或等于12V时,应对电池(组)分段保护,每段电池(组)额定电压应不大于12V,且在电池(组)充满电时,每段电池(组)电压均应不小于额定电压。

5.1.22.6 应急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a)充电器与电池之间连接线开路、短路;

b)应急输出主线路及支路连接线的开路、短路;

c)应急控制回路的开路及短路;

d)在应急状态下,电池电压低于过放保护电压值。

5.1.23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MΩ,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5.1.24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1%,电压为1500V ±10%历时60s±5s的试验。消防应急灯具的外部带电端子(额定电压≤50V(DC))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1%、电压500V±10%,历时60s±5s的试验。试验期间,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发生表面飞弧和击穿现象,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5.1.2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能耐受住表1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a)试验期间,消防应急灯具应保持主电状态;

b)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无破坏涂覆现象;

c)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转换工作状态,且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分别满足5.1.3和5.1.4 的要求;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满足5.1.21的要求;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满足5.1.2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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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能耐受住表2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后,消防应急灯具应能正常转换工作状态,且表面亮度和光通比分别满足5.1.3和5.1.4的要求;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满足5.1.21的要求;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满足5.1.22的要求。

5.2 主要部件性能

5.2.1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5.2.2 消防应急灯具应在电池与充、放电回路间及主电输入回路加熔断器或其他保护装置,熔断器的电流值标示应清晰。

5.2.3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不应采用铅酸电池或其他非密封电池。5.2.4 消防应急灯具应设接地端子,且端子标示清晰。

5.2.5 消防应急灯具的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32)制造,内部连线宜采用耐温不小于105℃的导线,且接线牢固。

5.2.6 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消防应急灯具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其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温度不超过50℃,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在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温度不超过30℃。5.2.7 有语音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其音量调节装置应置于内部。正前方lm处测得声压级应在70~115dB范围内(A计权)且清晰可辨。

5.2.8 标志灯文字笔划宽度应不小于10mm,且分辨清晰;辅助文字的笔划宽度可自行设计;图形标志的分辨率亦应参照执行;标志灯文字标志不宜单独采用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楼层显示标志灯除外)。其图形、文字应选用附录A中的图形、文字。

5.2.9 电子元器件应进行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

5.2.10 光源应便于更换。

6 试验方法

6.1 消防应急灯具试验纲要

6.1.1 消防应急灯具试验程序见表3。

6.1.2 试验样品为三台;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提供两台控制器,每台控制器至少配接两台消防应急灯具;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提供两台集中应急电源,每台集中应急电源至少配接两台消防应急灯具满负载10%和超载20%条件的模拟负载。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6.1.3 如在有关条件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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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压力:86~106kPa。

6.1.4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为±5%。

6.1.5 试样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

b)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c)紧固部位无松动;

d)使用说明书。

注:1 “√”表示用此样品进行此项试验。

2 基本功能试验中对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强制启动按钮性能的检验应在所有试验结束后进行。

6.2 主要部件检查

6.2.1 目的

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的主要部件性能。

6.2.2 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要部件性能应满足5.2的要求。

6.2.3 方法

6.2.3.1 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的电池类型、熔断器或相应保护装置及标示情况。6.2.3.2 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的外壳和内部连线及接地情况,并测量难燃材料的外壳的氧指数。

6.2.3.3 环境温度25℃±3℃条件下,使消防应急灯具充电48h放电30min,期间分别连续测量其内置变压器和镇流器等发热元件的表面温度,并在放电前测量电池周围的环境温度。

6.2.3.4 检查有语音提示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的音量调节装置,使灯具处于应急状态,并在其正前方1m处用声级计(A计权)测量其声压级。

6.2.3.5 测量标志灯表面的图形尺寸和文字的笔划宽度。正前方20m处观察标志灯标志的清晰情况。

6.2.3.6 检查三防处理情况。

6.2.3.7 检查光源的可更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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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8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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