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庄小区委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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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王庄小区建设办公室 地址:神木县城

乙方:神木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涛

注册地址:神木县职中路西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22100016413 资质等级:三级 联系电话:0912-8313234 邮编:719300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业主大会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王庄小区 物业类型:普通住宅

座落位置:榆林 市 神木 县

总建筑面积:12.1万平方米(含停车场);其中,住宅 12.1万平方米。 (规化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二)。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各公共场所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各公共场所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远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7、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其它委托(服务)事项 1、 安防 2、 园区卫生清洁 3、 绿化维护

第三章 服务质量标准

第七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执行发下第(一)项质量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按《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 级执行;

(二)双方约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1

(三) 。

第八条 甲、乙双方对实际管理效果发生异议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予以评定。 第四章 服务质量标准

第九条 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采取以下第(一) 种计费方式;

(一) 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二) 酬金制。在本合同约定标准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

种方式提限酬金支付给乙方,其余全部用于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同业主享有或承担。

1、每 (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元的酬金;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乙方的利润构成。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和乙方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五)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 办公费用;

(七) 乙方固定资产折旧;

(八) 经甲方同意的其他费用。

经甲方同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由乙方代收代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费用标准

1、物业服务费:(按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 住宅:多层 0.6元/月*平方米 高层 元/月*平方米 其他 元/月*平方米 办公: 元/月*平方米 商业: 元/月*平方米 2、 电梯费:

住宅:多层 0.25元/月·平方米 高层 其他 办公: 商业:

3、 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机动车露天车位:

按月:小型汽车 / 元/月*辆 (2)机动车室内车位:

按月:小型汽车 / 元/月*辆

2

(4)机动车辆停放,按次计费不分白昼,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

(5)非机动车辆停放,按次计费不分白昼,连续停放每超过24小时加收一次,残疾人代步车收费标准参照摩托车计费。

第十三条 采暖费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计费;

集中供暖: 执行政府公布的基准价加二次交换成本。

第十四条 费用交纳的其他事项

(一)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服务资金),业主应在 (日期)前按 交纳。 1、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前款收费标准全额交纳。

2、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从第一个月开始,经业主申请、乙方登记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期),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业主申请、乙方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二)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位使用人在停放前向乙方按 交纳。

(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在业主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时交纳。

(四)代收代缴费用在 (日期)前按 方式或按 方式交纳。 (五)采暖费按 年 交纳。 (六)业主应按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期限履行交纳义务,业主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

1、

2、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

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1月 1 日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 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维修责任

(一)物业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保修期满后,由乙方承担,保修期间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应由其供应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乙方应明码标价,按公示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 第十八条 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如遇政策性调整,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性文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执行,届时不需用再别行约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如遇因某项成本的变化而导致最终供应成本的增加或减少,乙方需进行成本核算、送甲方核定后双方另行约定,同时将变更后的价格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执行。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 (二)监督、检查乙方各项物业服务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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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并彩取相关措施。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授权乙方对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1、

2、

(五)负责本物业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申请使用本物业保修金,并组织或监督维修质量; (七)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包括: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用途,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甲方。

(八)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业主名册;

6、维修、保养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7、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九)审查乙方提出的财务预算和决算(适用于酬金制);

(十)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达室教育、文化活动;

(十一)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问题;

(二)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 (三)承接本物业时,负责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及甲方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公共制度; (五)可以委托专业性的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内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及时向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内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监督;

(七)对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应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其改正,也可以采取甲方授权的其他方式予以纠正; (八)对本物业内发生违反有关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十)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内的共用部位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内的道路、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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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计划和支出预决算,并接受监督和质询(适用于酬金制);

(十二)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教育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维护公共秩序时,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三)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 (十四)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立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 (十五)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3 年,自2011年5月10 日起至2014年 5月 9日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不续签合同的,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方责任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7 日内,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一)业主共有的结余资金(适用于酬金制或甲方委托乙方代管共有资金的情形); (二)本合同生效时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所有资料。 (三)更新的业主名册;

(四)本合同履行期间维修、保养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五)本合同履行期间配置的属业主共有的固定设施设备;

(六)物业管理用房;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第二十七条 如遇政策性调整或依据本物业实际需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京戏变更事项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等。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进驻之日)前就承接查验的时间、内容、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按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承接查验。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进行承接查验。

第三十条 本物业区域内下列共有部分委托乙方经营的,其他经营收费约定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上述经营收入扣除乙方经营成本后,收益按下列约定分配: 1、

2、 3、 乙方应当就上述共有部分的经营所得收入单独列帐,并至少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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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经营所得收入的收支情况。经营所得收入扣除乙方经营成本、收益后,其剩余收益归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所有。

乙方应每(半年/年)向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甲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应该按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甲、方,业主和物业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五条 在物业服务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二) 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 因乙方维修养护建筑物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告知业主、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当地 仲裁委员会促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6 页 ,一式 4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抵触,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神木县王庄小区建设办公室 乙方:神木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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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经营所得收入的收支情况。经营所得收入扣除乙方经营成本、收益后,其剩余收益归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所有。

乙方应每(半年/年)向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甲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应该按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甲、方,业主和物业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五条 在物业服务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二) 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 因乙方维修养护建筑物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告知业主、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当地 仲裁委员会促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6 页 ,一式 4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抵触,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神木县王庄小区建设办公室 乙方:神木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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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89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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