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实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9-05 16:4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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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实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实验的生物安全工作,预防和控制潜在的危害或风险,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验动物的采购、验收和检疫

一、实验动物的采购只能通过实验动物中心从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供应商中购买,每一批动物都必须有质量合格证。实验犬必须有个体档案和疫苗接种记录。实验人员未经动物中心许可不得私自采购实验动物。

二、禁止从无证个体农民中购买草狗等动物进行实验和教学,对一些非常规实验动物,如猫、羊等,需要由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购入的实验动物应分别由饲养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进行验收,实验人员在验收后应在验收单上签名。

四、购入的实验动物如有异常,应请兽医会诊。如确认是传染病,应尽快按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处理,必要时通知供应商和向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报告。

第三条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一、饲养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外源性病原微生物带入动物饲养室/实验室。

二、 动物实验中发现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并记录在案。

三、对于确认患有重要人兽共患病和烈性传染病的动物,必须在兽医的指导下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四、对于非传染病死亡或实验后处死的动物尸体,应用黑色尸体袋包装,放到动物尸体冰柜内,定期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对于确认患有重要人兽共患病和烈性传染病的动物尸体和垫料,应用适当浓度的消毒液浸泡或喷洒后,焚烧处理;笼盒和饮水瓶高压灭菌处理。

第四条 感染性动物实验的管理

一、 “感染性动物实验”是指用国家规定的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的动物实验。本中心不接受第三类以上病原微生物的动物实验。

二、 感染性动物实验必须在专用的感染性动物实验室进行,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感染性动物实验必须预约申请,经伦理委员会风险评估,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实验人员在进行感染性动物实验前,须经动物中心管理人员培训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有毒有害试剂及药品的管理

一、 有毒有害试剂及药品由专人采购、保管、分发和监督使用,并有记录。

二、 挥发性的有毒有害试剂应在通风柜内进行操作,在实验台上使用非挥发性的有毒有害试剂应做好自身防护和环境保护,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记,防止试剂的泄漏和扩散。

第六条 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一、严格进行废弃物的分类管理,动物实验用过的注射器、输液管、手套、口罩等一次性医疗用品应放入专用垃圾箱内,严禁混入动物尸体内处理。

二、废弃的有毒有害液体应放入专用的废液桶内,由专人负责运送到校内指定地方处理。

三、废弃的有毒有害试剂瓶应放入专用的收集箱内,分类处理。

第七条 生物安全的个人防护

一、 初次进入实验动物中心进行实验的人员应接受生物安全的教育与培训,掌握生物危害的来源及个人防护措施。

二、 进入动物饲养室/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必须穿着特定的工作服,戴口罩、帽子和手套。

三、被动物意外咬伤或抓伤后,应视伤情轻重,进行清创、外敷消炎药或局部包扎,重者应送医院诊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83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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