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涉税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23-12-22 08:4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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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涉税问题探析

作者:郑惠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6期

摘 要 当前我们国家的税法重点考虑的是正常经营情况之下的企业,并没有给予企业非正常经营状态情况以足够重视,由此显现出课税的漏洞问题。对于企业重整的税收问题来说,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经常用个案批复的办法来处理,稳定性缺失、权威性不足,对重整计划完善实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所以,现在非常有必要对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涉税问题加以研究,重点分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使用税等情况,以便给企业的顺利重整奠定坚实税收基础,达到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协调状态。

关键词 企业税务 破产重整 程序 涉税问题

作者简介:郑惠坤,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经济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42 对于企业来说,破产重整是一种能够同时平衡债权各方、政府还有社会有关各方利益的一种全新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存在共赢可能的方案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在破产重整实施时,应当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激励,以便带动企业完成既定税收筹划,给重整的顺利实施提供方便。时至今日,我国现在已经具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说已经给企业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然而冗杂和低效的情况依然存在,不足以真正促进企业由困境中走出来的加速需求实现 。所以,要对破产重整时的相关涉税问题加以规范化处理,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不同方式税收措施上做出调整,既要保证经济效益的稳步提升,也要有效维护交易的公平和正义。 一、增值税

在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进行时,很多重整方均存在借助受让破产企业股权的形式,以达到承接破产企业财产目标的情况可能性,而与此同时,与财产变价相关的清算型破产重整也是存在的,后者通常情况下利用公开拍卖的办法来实现,当买受人进行了支付拍卖款的行为以后,相关的破产管理者则需要给买受人提供财产,并办理相应的权属转移手续,像土地权的变更、房产权的转移、存货的交付等等 。上面出现的财产变价,很显然会和增值税发生关联。政府部门涉及这些问题的增值税特殊政策有下述几种,如财税总局2011年的“纳税人资产重组涉增值税的公告”,其中指出: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时,利用合并、分立等办法,把整体或者部分资产,还有债权、债务、劳动力等转让出去,不纳入到增值税目标范围之内,不做出增值税征收的决定,而2013年的公告,则对此政策进一步放宽,表示公司货物在进行多次转让后,也不计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实许营业税必增值税以前,2011年总局的规定中说明:对于资产重组后的涉土地及不动产主体转移情况,亦不视为营业税的征收目标范围,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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