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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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要;强化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更好地进行因材施教;鼓励学生开拓知识面,形成合理的智能结构;激励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各学科优势促进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更好地与国际教育接轨,实现教育资源共享。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并附有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一周。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应当休学治疗,且在一年内可能痊愈者,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修养,其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条 凡不符合新生入学规定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均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一周持县以上医院痊愈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认可,向所属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逾期未办理手续或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条 每学年分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每学期开学,长学期为18周(教学周数为16周,第一学期15周,第八学期12周),主要用于安排理论教学;短学期为5周,主要用于安排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课、辅修专业及双学位课程、重修课程等。学生要按规定时间返校,并在开学前一天十二时以前持学生证到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逾期到校者,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学院教务处办理报到手续。每学年开学注册时须交纳当年学费,公寓费等费用,无故不交者,不予注册,注册手续由学院教务处负责办理。未注册者学校不承认其学籍,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和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分与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学习期间获得的学分包括学业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学生学完某一课程只要考试通过就能取得学分,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1. 学业学分: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学时计一学分。如每学期上课时间少于16周,则用上课总学时除以16,其整数商即为应得学分数。 实践环节学分:实验、体育等实践性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二学时计一学分。 2. 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均按A(优)、B(良)、C(中)、D(及)、F(不及)评定成绩,并予以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所申请修读的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学分。成绩不合格的课程,随下一年级重修。旷课时数三分之一者,缺考者,试卷无姓名者均予以零分,成绩以\记。 第九条 课程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考试、作业、出勤、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比例由学院,系部统一确定,并于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第十条 对学生的成绩考核采用学分绩点制。

1. 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成绩 分数 绩点 A+ 99 95 4.5 A。 94 90 4.0 A- B+ B。 B- C+ C。 C- D+ D。 D- F I P N 89 84 79 77 74 72 69 67 64 62 59 未合不定 格 合格 0 0 0 85 80 78 3.5 3.0 2.8 75 73 70 2.5 2.3 2.0 68 65 63 1.8 1.5 1.3 60 1.0 0 成绩考核绩点D-以上的课程,方可取得学分,需待定课程成绩暂定\记载,\表示合格,\表示不合格。

2.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质量的重要 指标,其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分\指应得课程学分之和。\∑(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指所得课程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之和。

例:某学生在某学期选修五门课程,每门课程学分为4学分, 其成绩分别为: A+,A-,B-, D+, F 其绩点分别为:4.5,3.5,2.5, 1.5 , 0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4.5×4)+(3.5×4)+(2.5×4)+(1.5×4)+(0×4)=18+14+10+6+0=48

则该生在该学期经学分加取的平均绩点为: 18+14+10+6+0 48

—————————— = ----- = 2.4 4+4+4+4+4 20 即该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为 2.4。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3.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任务,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为3.0(含3.0) 以上者,并在考核成绩中无\的学生为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申请,经系主任审

核,由学院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跟同专业下一年级重修重考。

第十二条 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5者予以成绩警告。受二次(含二次)以上成绩警告的学生在新学期只准修读规定的学分,其中必须先修读前学期的课程。

第十三条 记载办法

1.每学期期末考试的课程门数,一般为五门左右(不含大学体育课)。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评分;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

3.考试的一般方法为笔试。有实验内容的课程,除考理论部分外,还应考实验操作。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试,单独记分。期末结业考试的内容覆盖所学全部(全学期)内容。

4.考查的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撰写论文等方式进行,达到检查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知识、基本技能的目的。 5.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单学期为考查,双学期为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学期重修重考。

6.大学外语课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非外语专业本(专)科学生必须参加全国(省)大学外语标准化考试。 (2)第一学年的大学外语课程,分本专科进行期末校内统一命题考试。 (3)从第四学期开始,大学外语课程不组织期末考试,以标准化考试的成绩作为学生学籍档案成绩。

7.凡旷考(擅自缺考),无故不交卷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为零分,以\记载。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或\舞弊\字样,并不能正常重修重考。毕业前经本人申请,分管教学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8.学生无论什么原因只要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以\记载并注明\缺考\字样,经

本人申请,分管教学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给予正常重修重考机会。 第十四条 重修考试组织管理办法。

(1)正常进行的重修课程在一年内必须重修重考,并按学校规定缴纳重修重考费。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系办公室办理重修手续,过期不再补办。 (2)同一门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人数达20人以上(含20人)者,由学院教务处和有关教学单位利用节假日和晚自习时间统一组织课程教学,课时按该课程计划学时1/3折算开出,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从该生本门课程总评成绩中按规定扣分,缺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课的考核。

(3)同一门课程不合格人数不足20人的学生以自修为主,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学习,并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学生参加考核。 (4) 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5)学生不及格课程因下一年本系各年级都没有开设相应课程无法重修重考,则由教务处和有关教学系部另行安排重修相应课程,并组织重考。 第十五条 考勤与考试纪律。

(1)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政治活动等要实行考勤。 ①上课时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②上课以外(实习、劳动、政治活动等)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

③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作弊者的处理与处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凡考试作弊者,当场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并给予离校察看一年,并保留学籍一年处分,保留学籍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一年之后,由本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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