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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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

关问题的通知

晋经信办字?2009?297号

各市经委:

为了促进《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全省的贯彻落实,按照《规划》中提出的要将目标分解、政策细化的要求,我委结合省政府晋政发[2005]13号“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焦化企业保留情况和原省经委晋经能源字[2009]156号“关于对全省焦化企业焦化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通知”摸底情况,在分析各市焦化产业发展潜力和焦煤资源配置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各市分阶段焦化产能淘汰量和焦化企业保留户数》(见附件1)和《山西省焦化企业产能置换管理办法》(见附件2)。

各市要依据《规划》提出的八项主要任务和八条配套政策措施,结合目标任务分解和本市的实际,抓好落实。

(一)制定好《规划》的实施意见。各市要围绕《规划》的精神和分解的目标任务,做好本市焦化产业调整振兴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体现产能控制、技术水平提升、集中度提高和布局的优化。要把省确定的淘汰落后任务和企业控制数落实到具体企业。要充分利用政策、市场准入、环保等措施

淘汰落后产能,引导焦化企业兼并重组。利用煤矿资源整合契机,促进煤焦联合。

(二)落实好《规划》的政策措施。《规划》提出了许多新的政策措施,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各市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焦化行业的重视和关怀传达到每户企业,把政策措施落实到每户企业。使焦化行业在得到实实在在优惠的同时,为我省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1:

各市分阶段焦化产能淘汰量和焦化企业保留户数

指标 2009-2011年2012-2015年淘2011年保留2015年保留市 淘汰(万吨) 汰(万吨) 企业(户) 企业(户) 太原 大同 阳泉 长治 晋城 朔州 晋中 吕梁 忻州 临汾 运城 合计

50 100 350 60 80 200 650 110 200 200 2000 450 60 700 410 1350 80 650 300 4000 17 2 27 3 25 30 2 28 16 150 7 2 9 2 9 11 2 10 8 60 注:2015年保留企业是指有实力进行兼并重组和产能置换上新上大的骨干焦化企业。

附件2:

山西省焦化企业产能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焦化企业产能置换行为,推进焦化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焦化产业整体素质,依据《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能置换是指焦化保留产能,通过政府配给、企业有偿购买等方式从一个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行为。

第三条 产能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焦化保留产能是指晋政发[2005]13号《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保留或通过完善相关手续可予以保留的焦化产能。即《通知》中明确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2)、第五类、第六类、第九类焦化项目核定的产能。第四类(2)可比照第三类(2)执行。其中第三类(2)、第四类(2)已关小上大或气源替代的产能除外。

第五条 《通知》中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2)、第四类(2)、第九类(1)焦化项目产能最高可按100%进行置换。第五类、第六类、第九类(2、3)取得确认保留意见

的焦化项目产能,最高可按100%进行置换,未取得确认保留意见的焦化项目产能最高按核定产能80%减量置换。

第六条 焦化保留产能已享受国家或省淘汰落后补偿的,其产能由所在地市(设区的市)政府支配。焦化保留项目的产能截止本办法出台前未达晋政发[2005]13号文登记产能的,其差额产能由所在地市(设区的市)政府支配。各市政府掌握的产能要配给建设7.63m大焦炉的项目或气源热源项目。

第七条 产能置换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跨市(设区的市)置换,在置换行为批准前,置换项目必须予以拆除。在本市范围内(设区的市)置换,须有当地市人民政府的承诺实施置换项目的拆除。

第八条 产能置换须签置产能置换协议。产能置换协议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置换双方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置换产能的权属、核定的产能及炉型; (三)置换方式;

(四)置换产能的用途;

(五)置换产能项目关停淘汰时间及拆除焦炉责任方的指定;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出让方公司股东会应就产能置换协议同意与否做出决议。受让方所在地市级政府(或市经委)应对产能置换协议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向省经委提出核准申请。跨市(设区的市)置换,受让方所在地市级政府(或市经委)应向出让方所在地市级政府(或市经委)出具告知函。省经委依据《规划》要求予以批复。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出台前已核准的产能置换,按置换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焦化 规划 有关问题 通知 抄报:省政府、陈川平副省长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09年12月15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7k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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