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解读

更新时间:2024-04-05 05:2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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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解读

按照国家“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废止了2005年制定实施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为保持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延续性,2015年12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下称《管理规范》),进一步督促企业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突出强调企业主体责任

《管理规范》的最大特点,是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虽然两部法规都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但侧重点并不相同。《管理规定》主要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单位提出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等环节做出规定,而对用人单位怎么选、怎么用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得比较少。《管理规范》更侧重于对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提出要求,让企业明白怎样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进而落实主体责任。

《管理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不得随意挪用,应计入生产成本。其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是一项法定义务。《劳动法》第54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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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管理规范》还要求,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虽然《管理规定》废止后,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不再实行强制性管理,但《管理规范》依然“鼓励”企业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主要是因为,安全标志管理经过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质量,起到一定的保障、促进作用,同时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安全标志管理通过严格而系统的把关,有效地降低了用人单位选用、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风险,也成为各级安监部门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监督执法时的重要参考,形成了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权威性,所以,应予“鼓励”。

目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模式也进行了改革创新,在体现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引入市场属性,实行第三方认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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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引入“行动水平”概念

引入“行动水平”的概念,是《管理规范》一大亮点。所谓“行动水平”,是指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什么程度时,该采用何种防护措施。这一概念在学术界讨论较早,《管理规范》首次予以应用: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苯、甲醛、铬及其化合物、氯乙烯、石棉总尘等14种),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这一概念的引入解决了用人单位应该什么时候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困惑。过去,什么时候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没有明确要求,很多企业基本上是现场危害因素不超标,就不为劳动者配发劳动防护用品。考虑到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规范》从对人体危害最大的致癌物质入手,明确了应当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节点”,然后循序渐进,对其他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相应的防护要求。

更重要的,《管理规范》是一部颇具人文关怀精神的规范,细致入微保护工人职业健康。如规定,对接触噪声作业的劳动者,实行分级管理。即当暴露于80dB≤LEX,8h(8小时等效声级)<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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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为85~95dB的工作场所时,应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当暴露于LEX,8h≥95dB的工作场所时,应选用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

实用而具体的管理指南

《管理规范》为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提供了全覆盖式指导,涵盖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配备、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培训、使用、维护、更换、报废等内容,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中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为更好地指导用人单位正确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专门详细地介绍了作业现场有什么样的职业病危害,应当配备什么样的防护用品,并指出职业病危害的浓度、强度不同,防护用品配备的要求亦不同。比如,若工作场所存在有毒气体或蒸气等化学危害因素,毒物浓度超标不大于10倍,使用送风或自吸过滤半面罩;工作场所毒物浓度超标不大于100倍,使用送风或自吸过滤全面罩;工作场所毒物浓度超标大于100倍,使用隔绝式或送风过滤式全面罩。

必须指出的是,劳动防护用品是在无法消除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情况下,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所设置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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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最有效的做法依然是源头控制,比如使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或者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只有在充分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后,工作场所仍然存在比较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才能使用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这一补救性措施。

若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接纳实习学生,应为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近几年,职业健康司在执法检查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中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规范》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

罚则援引安全生产法规

但是,《管理规范》并没有对企业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设置处罚条款。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样规范就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其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制定本规范的主要依据,违反相关条款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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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除常规的法律手段,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还将借助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通过进一步加强诚信管理,逐步实现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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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除常规的法律手段,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还将借助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通过进一步加强诚信管理,逐步实现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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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75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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