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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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 有限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施工单位、各部门:
为全面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水平,推动施工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核算对象 第四章 合同收入及其确认
第五章 合同成本、合同费用及其确认 第六章 工程结算、合同预计损失等及其确认 第七章 会计科目设臵及核算流程
第八章 国际业务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 内部交易抵销规则 第十章 执行分析报告 第十一章 审批制度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四章 附 则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以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中水电?2009?98号)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造合同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到组织到位,执行到位,确保?建造合同准则?规范、有效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建立健全与实施?建造合同准则?工作有关的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合同总收入的确定和计量、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编制与调整工作,正确确认各会计核算期合同收入、合同费用与合同毛利;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建造承包业务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成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公司所属单位及各施工项目部成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与执行小组在工程管理部门设立执行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实施?建造合同准则?规划、方案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建立本单位?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体系,组织所属单位全面开展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所属单位执行情况;
(三)按照第五十四条规定,结合本单位组织机构特点以及管理要求,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事项审批体系以及审批机制,确保所有施工项目?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纳入公司总部监管范围;
(四)按照审批体系,审批应由公司履行审批的相关事项;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中标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确定合同初始收入,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负责对在建项目预计合同收入、预计合同成本调整的审批;审批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导致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时,确定合同收入、合同费用的具体方法;
(六)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全面推动公司施工项目预算管理和目标成本管理,有效控制成本,增加项目盈利。
第七条 公司海外事业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境外项目部建立健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二)确定合同初始收入、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 (三)负责对所属项目预计合同收入、合同成本调整事项及资料进行审核;
(四)按第十一章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办公室进行申报,按审批意见执行;
(五)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对所属项目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八条 分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主要职责: (一)指导所属项目部建立健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二)配合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确定中标金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合同初始收入、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
(三)组织、参与确定中标金额1亿元以下项目的合同初始收入、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
(四)负责对所属项目预计合同收入、合同成本调整事项及资料进行审核;
(五)按第十一章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办公室进行申报,按审批意见执行;
(六)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对所属项目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价;
第九条 施工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涉及的各项基础工作,主要包括:
1.配合分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确定中标金额1亿元以下项目的合同初始收入、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
2.确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增加或减少的各项合同收入,并据此
调整合同总收入;
3.核算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成本,编制调整日剩余工程预计成本,以此计算各调整日合同预计总成本;
4.计算各期合同完工进度以及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与合同毛利;
5.按第十一章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分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进行申报,按审批意见执行。
(二)负责审核所属独立核算工区(指财务报表纳入项目部汇总范围的工区)申报的建造合同报表以及相关资料;对工区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以及考核评价。独立核算工区财务报表纳入公司汇总的,其相关执行事项报公司审批,报项目部备案。
第十条 ?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或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或分管经营管理工作的副职)、总工程师以及市场开发、工程技术、经营管理、财务会计、人力资源、设备物资、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主任或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或副组长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或分管经营管理工作的副职)、总工程师担任,成员分别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各单位应将?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组成情况报公司执行办公室备案,项目部将?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组成情况报分局执行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主要责任人职责分工
单位负责人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组织领导工作,对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各项
工作规范、有序、受控开展,不断增强本单位执行能力,提高执行水平,对执行结果准确性负责。
总经济师(或分管经营管理工作的副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测算、编制、调整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并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总工程师(或分管工程技术工作的副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实施阶段施工技术方案及资源配臵方案,对其可行性和优化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主要职能部门职责
执行办公室:建立内部分工协作机制;制定日常工作计划;分派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并进行协调、跟踪;项目部执行办公室负责编写年度执行分析报告,组织各部门编制相关报表,向分局执行办公室申报相关事项,取得批复;组织相关部门对下级?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办公室申报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执行委员会进行审批。
市场开发部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招标文件及补遗、投标文件等资料报送本单位执行办公室,同时提供投标报价基础资料,进行合同交底,配合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工程价格进行分解。
技术质量部门:负责编制施工技术方案、质量措施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包括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资源配臵方案、主要实物工程量统计表、剩余工程量测算表和测算资料;参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编制,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参与审批、审查下级执行办公室申报的相关事项。
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与财务部门共同合理划分建造合同核算明细对象,建立相应的成本管理体系;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情况确定合同初始收入;根据日常结算和变更、索赔、奖励等情况
确定增加、减少的收入项目,并确定变动调整后的合同总收入;结合工程技术部门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资源配臵方案,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分包方案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根据工程技术部门测定的剩余工作量,按照实际消耗定额情况以及当前市场价格水平编制剩余工程预计成本,结合财务部门核算统计的实际发生成本编制合同执行各期的合同预计总成本;对合同执行情况尤其是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分析成本消耗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定额;参与审批、审查下级执行办公室申报的相关事项。
负责编制?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与结算差异分析表?,并编写编制说明。
财务会计部门:根据合同签订的内容,与经营管理部门共同合理划分建造合同核算明细对象,明确合同分立、合并事项;负责核算实际发生成本;负责计算、确认完工进度及当期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合同毛利;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协助配合经管部门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参与审批、审查下级执行办公室申报的相关事项。
负责编制?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费用、毛利确认表?。 人力资源部门: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项目人力资源配臵计划及薪金标准,协助测算人工单价,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设备物资部门:向经营管理部门提交设备资源配臵计划、材料采购计划、设备修理预算,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提供主要材料消耗情况,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负责编制?主要材料费单价预算表?、?次要材料费单价一览表?、?机械台班单价预算表?。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制定安全措施,编制安全实施方案,编制安全经费预算,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第十三条 下级执行机构与上级执行机构对确定的事项意见不一致时,下级执行机构可保留意见,但必须执行上级执行机构的决定。做出决定的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核算对象
第十四条 各单位承揽的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同时满足以下特征的适用?建造合同准则?,按?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
(一)先有买主(即客户、发包商、业主,统称客户),后有建造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予以确定;
(二)资产的建设期长,通常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 (三)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四)合同一般为不可撤消的合同。
为保持公司建造合同会计核算一致性,短期完成的建造合同也适用于?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但相关工作流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简化。
第十五条 与建造合同相关联的砂石骨料生产、混凝土生产、金属结构件制作、预制件制作等工业性质的合同,如果属于和客户单独签订合同,且独立结算的,不属于?建造合同准则?核算范围,生产系统建安期间以及生产系统运行期间均不适用该准则,按照产品生产与销售核算。
如果与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中包含上述作业内容,该作业内容作为建造合同中必须的分步工序,与其他施工工序共同构成了
整个建造合同内容,区别不同的内部生产组织模式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作业队厂等形式从事上述产品生产且不实行独立核算的,生产该产品的全部成本直接纳入建造合同总成本核算范围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二)以内部分包形式从事上述产品生产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内部分包单位按生产、销售产品进行核算;建造合同实施责任主体单位区分该内部分包单位财务报表是否纳入其汇总范围分别处理如下:
1.纳入报表汇总范围的,视同本条第(一)款情况,该产品生产成本全部纳入建造合同总成本范围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2.不纳入报表汇总范围的,则仅以该产品的采购成本作为建造合同成本范围,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通常应当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作为核算对象,也可以根据内部分包组织机构模式和建造工程内容的特点,对建造合同予以合并、分立,并根据合并、分立结果确定会计核算对象。
第十七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将签订的多项合同合并为单项合同,作为独立会计核算对象:
(一)该组合同系一个客户所授予,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且由同一个机构(如项目部)负责实施;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工序联系,作业交叉,成本难以单独辨认,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将合同分立成若干单项合同,以单项合同分别作为会计核算对象:
(一)该合同项下的单项资产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且客户单
独办理结算;
(二)实施分项合同的内部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采取内部独立核算但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客户要求追加建造资产,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单项合同,并作为独立会计核算对象: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当不满足以上条件的追加内容,应作为合同变更,计入原核算对象中。
第二十条 对实行一级核算的项目部,为加强项目精益化管理,避免合同中不同施工项目(如同时承揽几个施工标段)责权利不清,应按照合同分立原则对施工项目内容较多的建造合同进行分立,将其中重要的、具备合同分立条件的单项工程作为核算对象。
第二十一条 如果项目部实行内部分包组建独立核算工区,且独立核算工区财务报表纳入项目部汇总的,各独立核算工区按内部分包合同作为核算对象,项目部按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会计核算对象:
(一)内部分包内容符合合同分立原则的,将内部分包合同作为分立合同核算对象,分别核算其收入、费用。
(二)内部分包内容不符合合同分立原则,则应将整个主合同作为核算对象。
第二十二条 进行合同分立、合并需要向上级执行办公室申报并取得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合同分立、合并事项,在合同实施
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取得合同分立、合并审批手续后,应做好分立、合并后的核算基础工作,按照分立、合并后的核算对象独立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
第四章 合同收入及其确认
第二十三条 合同收入是指客户能够认可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通过履行该项建造合同所能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以及合同执行期间以不同形式追加的与该建造合同相关的净增加收入。
第二十四条 确定合同总收入,在坚持本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应将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原则有机结合,加强职业判断,确保所确定的收入真实、完整、可靠。确定合同收入的标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第二十五条 合同总收入的组成
(一)合同初始收入,是指与客户订立合同时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扣除合同中不确定项目后的金额。
(二)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追加收入
1.合同变更收入,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从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其调整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合同约定的作业内容及范围发生变化; (2)合同约定的作业量发生变化; (3)合同约定的费用调整;
因合同变更减少收入,应结合实际情况,调减合同总收入。 2.索赔收入,是指因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若客户反索赔并在结算单中将反索赔项目直接作为结算减项的,则相应调减合同收入;
3.奖励形式追加的收入,是指客户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减少安全隐患,在合同中约定或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增加的奖励价款,当达到或超过约定的标准,客户同意结算的款项。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初始收入确定条件、依据、标准 (一)合同初始收入的确认条件和依据
与客户签订了正式的建造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即可对该建造合同的合同初始收入进行确定,签订的正式合同作为确定合同初始收入的依据。
(二)合同初始收入确定标准基本规定
一般以合同总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但合同总金额中包含的由客户控制的项目,是否发生及发生的额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确定合同初始收入时予以扣除,待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形成符合收入确定条件时计入合同总收入,如备用金、暂定金、计日工等。
(三)公司内不同组织模式下合同初始收入的具体规定 1.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组建项目部,履行合同义务,与客户办理结算,项目部以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各分局以工区形式参建的,各工区以分包协议金额为合同初始收入;
2.公司与其他单位成立联营体与客户签订合同,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则以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联营体不独立核算的,而按股份比例由各联营方分别承包,则各联营方以承包协议确定的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
3.施工单位(即:内部分包单位)通过公司所属施工局或内部其他单位(即:主承包单位)分包结算的,以内部预算价或分包合同总价作为合同初始收入;主承包单位以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总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变更收入确定条件、依据、标准 (一)确定合同变更增加的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调增的收入; 2.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定合同变更收入一般应取得如下证据:
1.客户签发的变更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变更索赔项目审批表?等结算单据;
2.与客户签订的相关补充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 3.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的仲裁决议、调解书以及谅解备忘录等。
(三)确定合同变更收入的标准:
1.客户办理工程变更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或?变更索赔项目审批表?的,以结算单、审批表载明的金额作为变更收入;
2.结算申请文件已报给客户,尚未办理正式结算手续,但已与客户经过谈判并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可以补充协议或会议既要对变更事项和变更总价确认的情况作为变更收入;
3.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变更事项是由客户承担,但暂未取得客户的确认,从程序上已取得项目监理(咨询)工程师认可,并已核定结算数待客户审批时,以监理(咨询)工程师确认的变更工程量以及有关协议和会议纪要对变更单价的确认情况进行判断,按照判断的最低可能额度作为变更收入;
4.以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第三方机构的仲裁、调解结果作为变更收入;
5.对上述形式以外的特殊情况,经过职业判断,如确有充分证据和事实表明该变更事项已无争议,按照谨慎、客观原则判断的额度作为变更收入;
6.公司内部分包单位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索赔收入确定条件、依据、标准 (一)确定合同索赔增加的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定合同索赔收入一般应取得如下证据:
1.客户签发的索赔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或?变更索赔项目审批表?;
2.客户或决定作出补偿的第三方签发的补偿协议或相关文件;
3.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议、调解书以及谅解备忘录; 4.客户虽未作出正式的索赔批复或决议,但已作出明确的补偿意向且在已足额支付正常的工程结算价款基础上另行额外支付承包商相应额度的资金。
(三)确定索赔收入的标准:
1.客户办理索赔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或?变更索赔项目审批表?,以结算单、审批表载明的金额作为索赔收入;
2.虽未取得正式结算手续,但通过补充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对索赔事项和索赔总价已做出认可,以该金额作为索赔收入;
3.以判决书、仲裁协议、调解书以及谅解备忘录确定的金额作为索赔收入;
4.以收到的索赔专项款作为索赔收入。
第二十九条 奖励形式追加的收入确定条件、依据、标准 (一)奖励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合同奖励条款约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即奖励金额已经明确。 (二)确定奖励收入的依据:
1.奖励决定、通知、支付审批单、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 2.收到客户直接支付的奖励款项。 (三)确定奖励收入的标准:
以客户做出的书面文件确定的金额或者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奖励收入。
第三十条 其他特殊情形的合同总收入及其确定 (一)成本加成合同收入
成本加成合同,以约定的成本金额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的工程价款作为合同初始收入。
没有约定成本金额,但规定了成本范围,并将以该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加成基础的,以合同业务量预测的预计总成本和加成金额两项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执行合同过程中,因业务量变化及预计发生成本变化时,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
(二)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情况下的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应按照谨慎性原则,结合事实与证据,判断成本能可靠收回的,以能可靠收回的成本确认合同收入,不确认合同毛利。
可收回成本的额度应根据以下条件综合分析,谨慎判断: 1.与客户达成初步一致意见的结算单价; 2.与客户合作的类似项目结算单价; 3.与同类客户类似项目结算单价; 4.客户认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5.实际收到的工程价款(不含工程预付款)。
如果有证据表明客户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已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得不到补偿的,即成本不能收回,不能确认合同收入,应立
即确认为费用。
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判断标准为以下四项: 1.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分清楚地区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为建造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否则为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第三十一条 分期确认合同收入的方法 (一)分期确认收入的一般原则
在确认合同总收入的基础上,各会计期应就成本投入情况对合同收入进行分期确认,按照开工至本期累计应确认合同收入减去前期已累计确认合同收入后作为本期合同收入。
(二)不同情形下分期确认收入具体方法
1.建造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合同收入分期确认方法。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进度确认当期合同收入。为保持核算的一致性,各单位原则上采用“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即:
合同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当期合同收入按下列公式、步骤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百分比-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合同收入分期确认方法。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
法确认合同收入,按照谨慎性原则,将所有能可靠收回的累计合同成本作为累计合同收入,减去前期已经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作为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3.如果导致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因素不复存在,建造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累计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再减去前期按照能可靠收回成本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后作为当期合同收入。
第三十二条 对采取内部分包模式下分期收入确认的特别规定:
(一)内部分包单位财务报表纳入项目部汇总的,首先由项目部在报表汇总时按照当期内部分包结算金额对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进行汇总抵销,再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内部分包独立核算内容符合合同分立原则,项目部本部将合同收入通过内部结算全部结算到分包单位,项目部本部发生的费用采用合理方法全部分解划转到内部分包单位作为分包单位的间接费用,即项目部本部每期的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完全一致,则可以直接汇总分包单位分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作为整个项目部的分期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2.如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将整个项目作为核算对象,确认整个项目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具体方法为:将项目部本部及内部分包单位的合同预计总成本汇总,扣除预计的内部分包结算成本后作为整个合同的预计总成本;将项目部本部及内部分包单位的实际发生成本汇总,扣除已结算的内部分包成本作为整个合同的实际发生成本。按照上述调整后的预计总成本和实际发生成本重新计算整个合同的完工百分比,并计算整个合同累计应确认合同收入,减去前期按该方法已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作为整个项目当期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该合同收入与报表汇总并抵销掉内部
结算重复收入之间的差额由项目部本部进行账务调整。
(二)内部分包单位财务报表不纳入项目部汇总的,项目部将该内部分包成本视为外部分包成本进行计算,按照本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确认分期合同收入。
第三十三条 合同总收入确定、分期确认合同收入的流程 (一)合同总收入的确定流程
中标金额1亿元以下的合同签订后,由分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组织编制?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以及编制说明,连同相关资料上报公司执行办公室审批,按照批复意见计量合同初始收入。中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合同签订后,由公司执行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确定?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以及编制说明,分局、项目部按照批复意见计量合同初始收入。
境外项目合同签订后,由公司海外事业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编制?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以及编制说明,连同相关资料上报公司执行办公室审批,按照批复意见计量合同初始收入。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对变更、索赔、奖励等形式追加的收入以及变更减少的收入及时进行确定,并对合同总收入进行调整,于每季度末编制?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连同相关资料经分局执行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公司执行办公室审批,按照批复意见调整合同总收入,作为下一季度计量基础。如季度内未出现合同收入调整事项,可不编制该表,但应向公司、分局执行办公室报告说明,以便上级执行机构掌握情况。
(二)分期合同收入的确认流程
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根据审批确定的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实际发生成本情况按照本实施管理办法规
定的要求分期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合同毛利,编制?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费用、毛利确认表?。本表按月编制,按季度经分局审核备案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年末报公司财务产权部审批。年终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必须经过公司财务产权部审批后方能入账。
第五章 合同成本、合同费用及其确认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结束期间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费用。合同成本由自营成本和分包成本组成,自营成本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四项内容: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
1.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直接生产的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费等职工薪酬;
2.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3.机械使用费用,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4.其他直接费用,主要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日内完成审核批复。
(四)出现项目合同预计损失的,应在出现合同预计损失的当月上报建造合同预计损失说明以及相关资料,经分局执行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公司,公司执行办公室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核批复。
第五十六条 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执行办公室应敦促编制申报单位按时编制相关报表和报告,收到上报资料后按照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时间内对各申报事项认真审核,在各申报表格上签字确认,并以书面形式下达批复意见,以保证财务核算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对合同收入的确定、合同预计成本的编制等相关工作应有确凿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基础,并应做到有据可查,涉及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相关资料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涉及的相关资料分合同按季度装订,由单位执行办公室负责定期收集整理后,移交本单位财务部门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五十九条 为加大?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力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对?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通过考评全面提高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水平。公司按照本实施管理办法考核内容定期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 各单位可在本实施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奖惩力度以提高本单位的执行力度。
第六十条 本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的补充,逐步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中。
第六十一条 考核评价内容分为组织体系、工作流程、过程控制、执行分析、自评自检五个方面。考核体系可用作各级?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自评、检查使用。具体细化考核标准见?<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考核评价表?。
第六十二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单位要进行整顿和整改;对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对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建造合同准则?规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管理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试行)?11局财?2009〕85号文件同时作废,凡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考核评价表 二、建造合同执行报表 主表1、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 主表2、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
主表3、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费用、毛利确认表 主表4、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与结算差异分析审核表 建造附表2-1、 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分项分类计算表 建造附表2-1-1、 分项工程单价测算表
建造附表2-1-1-1、人工费单价分析表 建造附表2-1-1-2、主要材料费单价预算表 建造附表2-1-1-3、次要材料费单价一览表 建造附表2-1-1-4、机械台班单价预算表
建造附表2-1-1-5、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取费费率表 三、编制工作流程
1.?建造合同总收入确认表?、?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编制工作流程(具体分为:适用合同为亿元以上、亿元以下、境外项目)
2.建造合同总收入调整工作流程
3.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调整编制工作流程
11局总208号附件1.xls
主题词:财务管理 建造合同 办法 通知
打字:张玉芹 校对:谭堰林 印:23份
(二)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宜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项目管理人员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三)分包成本,主要为内部切块、专业分包结算成本以及外部专业分包或劳务作业分包结算成本。
第三十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原则
(一)各单位为客户建造资产,通常是客户筹集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定期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果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由承包商垫支一定额度的资金,承包商因此向银行借入款项,发生借款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合同成本。其他由于经营原因形成的借款以及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合同成本。
(二)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如当年取得合同,可以计入合同成本,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非经常性但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不计入合同收入,冲减合同成本。
(四)未完成合同中约定的考核条件,客户对项目做出的处罚作为项目合同成本。
(五)通过一定比例向建造合同执行项目摊销征收的总机构管理费即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
生的管理费用,不属于合同成本的范围。
(六)在质保期内所发生的收账费用、质量缺陷修复等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构成合同成本。
第三十六条 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编制 (一)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编制基本要求
合同签订后,按权限由公司执行办公室或分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项目部及人员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拟订资源配臵计划,制定项目分包计划以及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为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提供基础性资料;收集当期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格和类似分包工程单价等资料,确定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确定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等费用标准,按照确定的核算对象分别编制预计总成本。
(二)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文件、外部、内部分包合同或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等资料;
2.优化后的施工技术方案、项目经营策划方案、资源配臵方案、分包方案;
3.企业实际施工水平及企业内部定额;
4.各种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的市场价格,类似工程的工序分包价格。
(三)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一般应遵循以下方法及步骤:
初始合同总成本预计方法采用实物量法。在采用合同工程量清单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办法,参照本实施管理办法附表详细列表计算,按照费用类别进行汇总,形成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
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率原则,可按照以下步骤编制: 1.项目划分和工程量确定。
项目划分原则上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保持一致,但鉴于某些总价项目的合同报价内容与优化后实际发生的工作内容可能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因此总价项目的项目划分及其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程量原则上采用合同工程量。工程技术部门通过复核、优化等工作所得出的与合同工程量不同的结果,应按照实际情况对合同工程量进行调整。
2.计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预计成本。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单价项目的预计成本应按照工程量乘以综合成本单价计算。项目综合成本单价按照企业内部定额和各费用标准进行制定,对分步工序实施的项目,应尽可能制定工序单价以便于成本控制,并在报表中详细列出各工序内容。综合成本单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三项费用分解单价按照符合施工实际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结合当前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对综合成本单价构成中的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可采用费率方式进行预计,费率确定有困难的,可按照预计发生的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进行预测并汇总。
3.计算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预计成本。
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构成内容应最大程度地予以分解。分解出来的项目,属于单价项目的,按前述办法计算该项目成本;分解出来的项目仍然属于总价项目,或者难以使用综合成本单价进行计算的,可直接列示该总价项目的预计成本,并按照发生的费用属性划分到相应的费用类别。
4.对工程项目采取分包建造的工程项目,直接在分包成本栏目中按照签订的分包金额填列。
5.汇总上述步骤分别编制出的分项成本作为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预计总成本的调整及编制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预计总成本=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剩余工程尚需发生的成本
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是指形成工程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分包成本,不包括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剩余工程尚需发生的成本,是指通过测算预计在合同执行过程某时点剩余工程还需要发生的成本。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调整。调整时主要按初始合同总成本预计编制的方法,结合实际消耗水平和当前市场价格指标,对尚未完成的工程所需发生的成本进行预计,编制剩余工程尚需发生的成本,加上累计已经发生的成本,形成调整后的合同预计总成本。
各单位在预计剩余工程成本前,应及时统计出实际成本消耗情况,分析实际消耗定额水平以及实际价格情况,与初始预计综合成本单价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原因,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剩余工程量综合成本单价,对单价调整变动较大的,应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合同费用的分期确认
(一)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情况下的合同费用分期确认方法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进度确认当期的合同费用。为保持公司核算的一致性,各单位原则上采用“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确定
合同完工进度,即
合同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完工百分比-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费用。
(二)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合同费用分期确认方法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合同费用,按照谨慎性原则,将累计发生的成本全部确认合同费用,当期发生成本作为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第三十九条 确定预计合同总成本、分期确认合同费用流程 (一)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定流程
中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合同签订后,由公司执行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确定?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以及编制说明,分局、项目部按照批复意见计量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中标金额1亿元以下的合同签订后,由分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组织项目部、各部门编制?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连同编制说明以及相关资料上报公司执行办公室审批,按照批复意见计量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
境外项目由公司海外事业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组织各部门及项目部编制?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连同编制说明以及相关资料上报公司执行办公室审批,按照批复意见计量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
(二)执行期间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定流程
随着建造合同的施工进展,成本不断投入,实际发生成本和预计情况会发生一定的差异,加上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总量会不断变化,致使执行期间合同预计总成本和初始(或前期)预计情况不一致,各单位应按照重要性和必要性原则采取定
期整和特殊情况调整两种调整机制对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调整。
1.定期调整
对工期较长、施工内容较多、成本投入较大的项目,原则上于每个季度末后对剩余工程成本进行预测,加上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调整后的预计合同总成本。
对项目工程量变化不大且成本控制有效,实际发生成本与预计情况基本一致,或者施工期较短的项目,可以按照重要性和成本效率原则在年度内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在一季度或三季度后调整一次预计总成本。该种情况应事先向公司执行办公室报告并取得同意。
2.特殊情况调整
当项目施工遇到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将要发生的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因施工组织、资源投入、地质和气候等原因导致实际投入成本与预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即时进行调整。
当合同临近完工,成本投入基本完成,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对后期成本采取一次性预计的方式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待整个合同完工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在最后一期进行修正。
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按照上述调整机制及时编制出?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连同编制说明及相关资料经分局执行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公司执行办公室审批,按照批复意见作为调整后的计量基础。
(三)分期合同费用确认流程
按照第三十三条分期确认合同收入流程进行分期合同费用确认。
第六章 工程结算、合同预计损失等及其确认
第四十条 合同毛利及其确认
合同初始收入减去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为初始预计合同毛利,建造合同执行期间,根据当期合同收入减去当期合同费用后作为当期合同毛利。
第四十一条 合同预计损失及其确认 (一)合同预计损失的基本确认规则
当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时,各单位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资产减值损失。每个会计期末,应对合同预计损失情况进行减值测试,当整个合同仍然存在合同预计损失时,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总收入)×(1-完工百分比)-上期货跌价准备余额。
当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为正数的,则应增加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计算出结果为负数的,则应冲减资产减值损失,减少存货跌价准备。
当合同预计损失的情况发生根本变化,合同预计总成本小于合同总收入,存在有合同毛利的情况,应将账面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全部冲回,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二)内部分包组织模式下合同预计损失的处理规则 项目部采取内部分包模式,内部分包单位独立核算且财务报表纳入项目部汇总的,如果内部分包单位按照内部分包合同单独确认存在合同预计损失,但项目部汇总后整个项目不会存在合同预计损失的,则内部分包单位及项目部不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内部分包单位应在其财务报表说明中予以说明。与此相反,当项目部汇总后仍存在合同预计损失的,则分包单位应单独进行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项目部汇总后根据整个合同的预计损失情况进行差额调整。
如该内部分包单位财务报表不纳入项目部汇总的,则内部分包单位与项目部按照各自独立形成的合同预计损失情况分别单独确认。公司报表汇总后根据整个合同的预计损失情况进行差额调整。
(三)进行合同损失预计时以与客户签订合同以及合并后的合同作为判断基数,不以分立的合同作为基数单独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当某项合同出现预计损失时,由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编写建造合同预计损失说明,连同?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以及相关资料经分局执行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办公室进行审批,根据审批后的意见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第四十二条 工程结算及其确认 (一)工程结算定义及一般要求
工程结算反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反映出从合同签订至合同完工交付过程中所有环节所完成工作量的结算情况。
当工程完工、成本投入完毕、客户办理竣工决算后,工程结算累计余额与该合同总收入达到一致,与按照百分之百的完工进度确认后的工程施工余额一致,这时财务应将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进行对冲。
在财务报告期,各单位应将工程结算余额和工程施工余额进行对比,当工程施工余额大于工程结算余额的应作为已完工未结算挂账,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中反映,反之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进行反映。
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于每个季度编制?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与结算差异分析审核表?,经分局执行办公室审
核备案后报公司执行办公室备案,年末上报公司执行办公室进行审批。
(二)工程结算的确认
1.分期执行过程中客户采取“工程价款结算单”形式办理结算的,应以结算单载明的金额确认工程结算。客户未办理结算的,不能采取预计的方式入账,以保持和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致性;
2.对采取里程碑式结算的合同,以正式结算金额确认工程结算;
3.由于特定的原因,客户对暂时不能办理正式结算而采取预结算方式的,以预结算单确认工程结算,待办理正式结算单后进行调整;
4.客户进行变更、索赔结算的,以客户实际办理的结算证书确认工程结算;
5.追加的奖励款以收到款项或取得奖励价款支付证书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程结算。
第四十三条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各单位应按照建造合同准则分期确认的收入与适用税率计算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第七章 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流程
第四十四条 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设臵“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分包成本、合同毛利明细科目)。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二)设臵“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包括初始合同、合同变更、合同索赔、合同奖励)。本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款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后结平。期末如果同一项目“工程施工”科目借方余额大于“工程结算”贷方余额,应将差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下(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工程施工(实际发生成本)+工程施工(毛利)一工程结算。),如果“工程施工”科目借方余额小于“工程结算”贷方余额,应将差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项目下(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
(三)设臵“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和实际收到的工程价款,预收的备料款也在本科目核算。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应收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借方,预收的备料款和实际收到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四)设臵“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设臵“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设臵“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七)设臵“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当
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调整“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调整后无余额。
第八章 国际业务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合同总收入的确定
(一)公司授权海外事业部与非集团内客户签订分包合同组建境外项目部,其合同总收入的确定范围和方法与国内项目一致。
(二)公司海外事业部中标,采取分包协议方式委托公司内部单位实施,项目部以签订的分包协议确定的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在实施过程中增加的变更、索赔、奖励收入经公司海外事业部确认后作为合同追加收入。
第四十六条 合同总成本的确定
(一)公司授权海外事业部与非集团内客户签订分包合同组建境外项目部,其合同预计总成本确定范围和方法与国内项目一致。
(二)公司海外事业部中标,采取分包协议方式交公司内部单位实施,内部单位合同总成本的确定范围和方法与国内项目一致。
第四十七条 境外项目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海外事业部实施的合同由公司审批;
(二)由联营体方式进行合同实施的,由联营体董事会负责审批。
第四十八条 建造合同相关核算中汇率的选择
(一)“工程结算”科目选择结算单批复当月的记账汇率折算入账,对于从集团国际公司分包的项目,境外项目统一选择集
团国际公司发布的汇率。
(二)“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选择业务发生当月的记账汇率折算入账。
(三)对以前期间业务的调整选择原业务入账时的汇率进行调整。
(四)分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按?工程完工百分比及收入、成本、毛利计算表?计算出来的结果入账。
(五)与建造合同相关的“工程结算”、“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期末不进行汇兑损益调整。
第四十九条 合同收入、合同费用的计算相关规定 (一)因汇率变动因素,必须按月进行合同收入、费用的计算及确认。
(二)计算合同完工进度时基础币种的选择。
计算完工进度时,应选择主合同中约定的币种作为基础币种;若合同中涉及多个币种时,应选择比重较大货币作为基础币种;若两种币种所占比重相近时,选择项目成本支出中使用最多的币种作为基础币种。币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将实际发生的累计成本折算为基础币种
将当月实际发生的成本由记账本位币按当月记账汇率折算为基础币种,加前期累计实际已发生的基础币种成本,即为本期累计实际已发生的基础币种成本。
(四)用折算为基础币种的累计已发生的合同成本除以合同预计总成本确认完工百分比,以此确认该币种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费用、毛利后,再按当月记账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
(五)修正分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及合同毛利。 期末境外项目应将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原币数分为已结
算和未结算两部分。已结算部份,直接按工程结算已确认的本位币金额确认本位币数;未结算部份按实际确认合同收入时的汇率折算为本位币,两部分相加后计算出累计应确认的合同收入本位币金额,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为本期应确认的合同本位币金额,将其与账面已确认的数据比较,差额同时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第九章 内部交易汇总、合并抵销
第五十条 各建造合同独立核算机构按照各自确定的建造合同核算对象完整反映该合同的收入、成本、工程结算。公司内关联交易形成公司内重复的收入、费用、工程结算、工程施工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抵销:
公司直管项目由公司内部单位参建成立独立核算工区的,如工区财务报表纳入公司直管项目部汇总,由公司直管项目部汇总报表时进行内部交易事项的汇总抵销;如工区财务报表由原内部参建单位汇总,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公司进行内部交易事项合并抵销。
第五十一条 内部交易抵销事项
按照内部结算金额对“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进行抵销,对“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进行抵销。
第十章 执行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对?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在年终编制?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分析报告,连同本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年度上报的其他资料一并经分局执行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
第五十三条 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分析报告中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的设立和变动情况; (二)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基本情况以及核算对象的确定情况,对实行了合同合并和合同分立情况的应特别说明;
(三)合同总收入确定情况:合同金额、由客户控制的合同价款(暂定金和备用金等),合同初始收入及其主要构成情况,合同执行期间因变更、索赔、奖励事项增加的收入情况;
(四)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编制情况:预计总成本的构成情况,主体工程预计工程量,主体工程单价构成情况,主要施工设备投入情况、主材消耗预测情况,分包方案制定情况(主要分包单价和分包总额)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之间的差异情况以及差异原因分析,剩余工程预计成本编制情况,各综合单价调整原因说明;
(五)初始合同毛利以及本期调整后的毛利情况,毛利变动差异大的,应加以分析说明;
(六)工程进展情况及形象面貌,完工进度确认情况,主要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
(七)累计及本年度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合同毛利及毛利率;
(八)工程价款申报已结算与未结算情况,与累计确认收入对比的情况,对出现超过正常跨期结算数额仍然较大的,应详细说明原因;
(九)如出现合同预计损失,应进行详细分析,说明原因,拟采取的减亏增盈措施,本年度合同预计损失的增减变动情况;
(十)对采取内部分包核算且实行报表汇总核算的,内部汇总时完工百分比以及收入确认的调整情况。
(十一)其他说明。
第十一章 审批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为使?建造合同准则?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的真实可靠,按照“全面申报、全面审批、公司总部全面监管”原则建立本单位?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审批体系和审批机制。
公司审批体系为“项目部申报、分局(子公司)审核、公司终审”模式,由公司最终审批。
第五十五条 申报审批具体事项、时间规定
(一)中标金额1亿元以下项目,合同签订后第一次编制的?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分局执行办公室于合同签订四十日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公司执行办公室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核批复;中标金额1亿元以上项目,合同签订后第一次编制的?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公司执行办公室于合同签订六十日内完成编制、审核批复工作。
(二)合同执行过程中调整后的?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于每个季度末(或确定的调整期)后三十日内完成编制、审核,公司执行办公室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核批复。
(三)季度末后八日内,项目部应上报经分局执行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的?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费用、毛利确认表?、?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与结算差异分析审核表?分别报公司财务产权部、工程管理部备案;年末后八日内,项目部上报经分局执行办公室审核后的?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费用、毛利确认表?、?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与结算差异分析审核表?以及建造合同执行分析报告,分别由公司财务产权部、工程管理部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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