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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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 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 行为。 (140-212) 客体要件: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 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 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或单位和自 然人,就自然人而言大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 是特殊主体。 主观要件:绝大多数犯罪是故意,少数犯罪是过 失。

共8类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0) 2.走私罪(10)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6)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1) 5.金融诈骗罪(8) 6.危害税收征管罪(14) 7.侵犯知识产权罪(7) 8.扰乱市场秩序罪(13)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 1.主观只能是故意 2.什么是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 工程 3.销售金额5万以上

被告人:王洪成,男,44岁,原系哈尔滨市洪成新能 源膨化剂有限公司经理。 1992年末,被告人王洪成组建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 剂有限公司,生产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称其技术 为“水变油”技术,并在社会上广泛宣传。 1993年2月,沈阳治练厂曾某要求购买“水变油”技术, 被告人称加密技术未解决,可以卖膨化剂,并许诺可以节 油30%。曾某用40万元购买膨化剂15吨。由于达不到基本要 求,曾某要求退货。被告人不同意。以后被告人又陆续卖 出7批货,共40余吨,总价值达393万余元。其许诺的节油 率为30%至50%,但其产品远不能达到其许诺的标准,又拒 绝退货。 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洪成及其辩护人均以被告人生产、销 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属于新产品,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执行,所以不是为 劣产品为由,作无罪辩护。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l)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权利二年; (2)没收被告人王洪成私产住宅房七处、 轿车二辆,上缴国库。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 康的 1.危险犯 2.什么是假药?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属于假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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