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答(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便民指南》)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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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答(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便民指南》)精简版

土地管理

问:哪些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问:哪些土地属于集体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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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用地转用是指什么?

答: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将现状为农用地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问: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1)、(2)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问:土地登记有什么作用,为什么要进行土地登记?

答:土地登记是对土地权属的确认,赋予土地产权以法律效力,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交易秩序,并为合理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土地提供依据。

按照《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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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40号)规定,土地登记种类有: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问:《宅基地证》能否补发或更改?

答:不能。广州市在1999年已全面停发《宅基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申请人可持相关的合法资料直接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局)申请集体土地房地产登记。

问: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1)违法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4)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

(7)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8)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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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问:什么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

答: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管理

问:房地产登记种类有哪些?

答:房地产产权登记种类分为:换证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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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遗失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异议登记等。

问: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的; (2)申请登记的权利与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但已确定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有误的更正登记除外;

(4)土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申请与该土地相关的其他房地产权登记的;

(5)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申请与该房屋相关的其他房地产权登记的,但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6)房地产权属纠纷尚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的; (7)违法建设未经依法处理的; (8)申请标的物为临时建筑的;

(9)房地产被依法没收或者被政府依法收回,原房地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10)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问:什么情况下申请人需办理转移登记?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买卖、交换、赠与、继承、遗赠、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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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登记的情形。

问:怎样办理房地产权证“加名”?

答:从法律上来说,“加名”实质上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可以采取房地产权赠与、买卖或析产登记三种方式办理。

(1)赠与。假设房屋产权人张三想在自己的房地产权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那么他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其儿子。张三和其儿子第一步应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张三的儿子为房屋共有人。如果张三和儿子一同到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办理赠与登记,则赠与合同不需公证。

(2)买卖。假设房屋产权人张三想在自己的房地产权证上加上其兄弟的名字,那么他除了选择赠与方式外,还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其兄弟。张三和其兄弟可以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张三的兄弟为房屋共有人。

(3)析产。以房屋析产登记增加房屋共有权人仅适用于夫妻之间。假设房屋产权人张三想在自己的房地产权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他除了可以选择以上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房屋析产登记。张三和其配偶应以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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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增加张三的配偶为房屋共有人。

为方便市民办证,市交易登记中心已将上述业务下放到市国土房管局荔湾、海珠、天河、黄埔区交易登记机构,房屋的赠与、买卖、析产登记,可就近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交易登记机构办理。

问:怎样办理房地产权证“减名”?

答:从法律上来说,“减名”的实质是减少房屋的共有权人,如果房屋的产权人只有一个,则不存在“减名”的问题。房地产权证“减名”,可通过赠与、析产或转移登记办理。

(1)赠与。假设房屋产权人是张三、李四,张三想把自己的名字从房地产权证上删去,那么他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李四。张三和李四第一步应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将该房屋的全部产权登记在李四名下。如果张三和李四到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办理赠与登记,则赠与合同不需公证。

(2)买卖。假设房屋产权人是张三、李四,张三想把自己的名字从房地产权证上删去,那么他除了选择赠与方式外,还可以选择将自己拥有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李四。张三和李四可以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将该房屋的全部产权登记在李四名下。

(3)析产。以房屋析产登记减少房屋共有权人仅适用于夫妻之间。假设房屋产权人张三想把配偶的名字从房地产权证上删去,那么他除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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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以上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房屋析产登记。张三和其配偶应以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夫妻析产协议书、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析产登记,将该房屋的全部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

房屋的赠与、买卖、析产登记,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交易登记机构办理。

问:“住改商”应如何申请?

答: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使用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如要改变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由产权人(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待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永久改变使用功能的,产权人(单位)持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或者处理的文件到市国土房管部门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补交地价和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该类情况下不需要进行房产变更登记。

问:什么是预告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问:如何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产权登记?

答:(1)房地产权人的原房屋被依法征用,征用单位以新建成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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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换补偿原房屋产权的,在新建成房屋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回迁房屋产权清晰且已经办理了拆迁补偿协议备案手续的情况下,由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方持被拆迁房和回迁房的房地产权证、产权交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回迁证明、双方身份证明等资料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办理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

(2)如果回迁房屋是拆迁单位购买商品房用于补偿的,则需要先以拆迁单位的名义领取回迁房的房地产权证,在被拆迁房屋产权清晰且已办理拆迁补偿协议备案手续的情况下,由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方持被拆迁房和回迁房的房地产权证、产权交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回迁证明、双方身份证明等资料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办理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

(3)如果被拆迁房屋未依法办理产权确认登记,被拆迁人应先依法申请办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领取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后,先办理拆迁补偿协议备案手续,再根据回迁房的性质按上述第(1)、(2)点的程序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问:哪些房地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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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无建筑物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 (7)依法列入文物保护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 (8)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问:个人住房的购买时间和转让时间怎样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注明的时间为填发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将通过直系亲属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直系亲属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房地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日期确定。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销售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受理转让申请之日确定,从而界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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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销售住房怎样差额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销售住房差额计征营业税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计征,差额计征的扣除凭证必须为税务部门监制的购房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境内业主转让:(转让收入-上手发票金额)×5.5%=税金 境外业主转让:(转让收入-上手发票金额)×5%=税金

问:个人转让住房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实行“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法:

(1)据实征收:(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税金

(2)核定征收:凡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一律采用核定征收计算方法,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①自行转让的:

非住宅:转让收入×1.5%=税金 住宅:转让收入×1%=税金 ②拍卖转让的: 转让收入×3%=税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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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一律采用据实征收计算方法。以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购房发票与办理房地产权证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修正)》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依法纳税”的规定,发票是购房人合法取得所购房地产的重要证明之一,也是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必要资料之一。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销售行为符合政策差额计征营业税的,如果无法向税务机关出示有效发票凭据,则只能以全额征收营业税。

综上, 购房人积极索取购房发票既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协助税务部门防止出售方偷税漏税。

问:根据《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对象及范围包括哪些?

答:(1)房改购房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依法在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缴清房改购房款的;

(2)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缴清了商品房购房款的;

(3)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备案,购房人已缴清房款的;

(4)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的回迁房,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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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

(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生产、居住需要在单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职工宿舍等;

(6)其他经广州市办理历史遗留房地产权证工作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权属来源合法,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

问:1995年1月1日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购房人能否单方申请办证?

答: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应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缴清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购买商品房的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由于1995年以前,国家还没有完善的预售商品房备案制度,对于开发商预售行为的监管还不完善。为避免出现多个购房人申请同一房屋办证的情形,购房人单方申请办证的,其购房合同应经过公证。合同在1995年以前签订、没有备案且没有公证的购房人,可以通过与开发商协商共同申请办理;开发商不配合的,购房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问:遗失房地产预售合同,申请人能否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答:(1)对于遗失已办理了合同备案的合同,由窗口收件员到交易登记机构库房直接调出合同档案,再并入登记案中送审。

(2)对于遗失1995年以前签订的、没有备案但已经办理了公证的合同,可由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复印公证合同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的章,作为合同原件使用。

(3)对于遗失在1995年以前签订、没有备案且没有公证的合同,购房人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不配合的,购房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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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办证时,哪些资料可以作为付款凭证? 答:购房收据、房款提存公证、售房方或合建方出具的已缴款证明均可作为房屋的付款凭证。原则上要求收据开票方与售房方一致;不一致的情况下,票据上标注的房号应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号一致;如果开票方与售房方不一致,且票据上没有注明房号的,申请人应取得售房方的确认证明(如售房方更名文件、合作协议等双方确认的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问:申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办证时,拆迁单位、回迁单位与现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如何办理?

答:被拆迁人单方办理回迁房屋产权登记时,原则上要求拆迁单位、回迁单位与现产权单位应为同一单位。

确实拆迁单位、回迁单位与现产权单位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有证明文件确认拆迁单位、回迁单位与现产权单位实质为同一主体,仅名称发生变更的,可以直接为申请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2)拆迁单位、回迁单位与现产权单位为不同主体,但相互之间存在法律关系清晰、权属来源明确、转让合同(如商品房预售合同、公有住房购房协议或拆迁补偿协议)已按规定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

问:申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办证时,实际回迁房屋面积超出拆迁双方协议补偿面积怎么办?

答:申请人能提供现产权单位出具的回迁证明的,可以根据回迁证明直接为申请人办理回迁房的产权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回迁证明的,则分两种情况处理:

(1)申请人不愿意补交超出面积的价款的,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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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根据原协议补偿面积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2)申请人愿意补交超出面积的价款,且补偿协议中对于超补偿面积部分的价款结算有约定的,申请人通过提存公证方式补交超出面积的价款;若补偿协议中对于超补偿面积部分的价款结算没有约定的,则参照申请人不愿意补齐超出面积价款的情况处理。

问:历史遗留合作建房者或购房者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如何缴纳税费?

答:(1)历史上因单位与个人、单位与单位之间合作建设的房屋,现在为个人办理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交易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以尊重历史的原则,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作为征税基准。

(2)购房收据、房款提存公证、售房方或合建方出具的已缴款证明可作为已缴房款的证明,申请人携上述材料连同购房合同或合建协议一起向市地税局申请办理问税手续。

(3)对于历史上单位之间合作建房,现在为其中一方办理确权手续,涉及交易税的问题,对相关案件需进行个案处理。由办证办收件预审后,将案件资料转市地税局研究核定税额。

问:市民购房时如何得知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号?

答:(1)可通过查看销售现场张贴的《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下“预售款专用账号”栏得知;

(2)可通过查看“阳光家缘”网站(http://g4c.laho.gov.cn/)上公示的预售证信息得知。

问:网上购房合同能否更改?

答:网上正式合同一经买卖双方确认打印后,不得更改。建议买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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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打印草稿合同,确认条款无误后,再进行正式合同的签署。

问:当出现银行审批的按揭贷款与购房合同中申请的按揭成数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购房者应当就款项缴交金额调整一事与开发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开发商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预售款监控小组申请修改相关付款内容,并重新打印新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

问:什么是限价房?

答:限价商品住宅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销售价格、住宅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住宅。

问:购买限价房可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可以。具体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电话:83992049)

问:房地产中介机构收费标准是多少?出现收费超标如何处理? 答: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粤价函?2008?56号)明确: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的3%,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总的费用标准。若发现中介机构超标收费,市民可向物价部门反映投诉。电话12358。

问:签署买卖合同后,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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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议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尽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问:取得经纪人资格证后未受聘于中介公司可否从事中介工作? 答:不能。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注册证。”若违反本条例,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受聘时未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的罚款。因此房地产经纪人员须在受聘时,由聘用的中介服务机构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业证或执业证变更方可从业。

问:什么是“小产权房”?

答:“小产权房”一般是指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经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自行组织建设、自行销售的房屋,仅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或直接由建设单位与购买人签订契约销售,未合法获得政府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故称为小产权房。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问:出租人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出租人违反《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由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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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哪些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 (2)权属有争议的;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属于违法建设的; (6)属于危险房屋的; (7)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8)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9)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问: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 (1)拆迁的目的和依据; (2)拆迁的地点和范围; (3)拆迁期限;

(4)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的名称;

(5)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救济途径; (6)索取拆迁相关资料的地点; (7)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问:市民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知道自己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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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市民可以通过登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查询、可以查阅《广州日报》、《香港商报》、《房地产导刊》及在现场张贴的房屋拆迁公告了解具体拆迁范围。

问:拆迁住宅房屋如何给予补偿?

答:拆迁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委托具备房屋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对分别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中,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支付。

问:搬迁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搬迁补助费的标准是:

(1)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2)被搬迁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问:开发商拖欠临迁费的,被拆迁人可通过何种途径追讨? 答:拆迁人拖欠临迁费的,被拆迁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临迁费。

·19·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

问:烂尾地块被拆迁人未提起诉讼,能否直接参与法院对执行到款的分配?

答:烂尾地块被拆迁人获得货币补偿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因此,没有提起诉讼的被拆迁人不能依据其与拆迁人原来签定的补偿安置协议,直接参与拍卖款项的分配。人民法院在处理烂尾地块的拍卖款项时,已预留未起诉部分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费用,期限为两年。被拆迁人应当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然后依据生效的判决书申请应得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问: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在未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拆除周围房屋,影响了被拆迁人的正常出入安全和存在社会治安隐患,被拆迁人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答: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完毕后,需对房屋实施拆卸工作的,必须依法到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卸手续。被拆迁人如发现拆迁人未办理拆卸手续擅自拆卸房屋的,可以直接到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问: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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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物业管理收费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问:业主怎样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答:业主应在办理收楼手续前凭产权人身份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自行到政府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问:什么是房屋安全鉴定?

答: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安全的工作性能和状态的检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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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和评定。

问:房屋的安全责任人是谁?若房屋的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是房屋的权属不清,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又是谁?

答: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十条规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一般是指房屋的所有人。

若房屋的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是房屋的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若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遵照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什么是危险房屋?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条规定: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问: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后确认为危险房屋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1)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2)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3)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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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哪些房屋安全义务?

答: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问:为什么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房屋责任人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答:房屋出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说明房屋安全产生隐患,如基础出现损坏,或受到外界的影响基础出现不均匀下沉,引起上部结构和墙体开裂等。为保证房屋的安全,分析房屋损坏的原因,房屋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问:房屋安全责任人怠于、无力进行危险房屋治理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怠于、无力进行危险房屋治理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标准依法实施收购。

问: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在治理危险房屋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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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对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应当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问:如何进行白蚁预防?

答:(1)保持室内干燥,消除潮湿。根据白蚁的生活习惯或危害特点,必须使室内保持干燥,以减少其孳生繁殖。通常采用的方法有通风、透光、使用干燥装置(如除湿机)等。

(2)注意整洁卫生。室内外要经常打扫,一切能诱集白蚁的垃圾废品,必须经常清除;楼梯下及其他阴暗角落,不宜堆放杂物;木制品如木箱、纸箱等不宜靠墙和直接放在地上;室外枯枝、落叶、杂草、蓄类、残根、断枝、弃纸、破布、建筑木材等宜经常清理。

住房保障

问: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对象包括哪些?

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问:支取住房补贴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支取住房补贴的程序是:

(1)符合规定支取的职工到住房补贴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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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单位核实并加具意见;

(3)持单位开出的支付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问:职工购买、建造、租赁住房时,若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不足时,可否申请支取其配偶及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补贴?

答:可以。职工购买、建造、租赁住房时,若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不足时,可以申请支取其配偶及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补贴,由被支取人本人凭结婚证或户口簿及职工购买、建造、租赁住房申请支取住房补贴时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支取手续。

问:廉租住房保障有哪些方式? 答:廉租住房保障有三种方式:

(1)租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2)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3)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问:申请人如何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答: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托的社区委员会)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托的社区委员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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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⑤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⑥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家庭组成 (人口数) 1 2 3

家庭月可支配收家庭年可支配收人均居住面积申请人家庭资产入(元) 入(元) (M2) 净值限额(万元) 640 1280 1920 7680 15360 23040 ·26·

<10 <10 <10 7 14 21 ≥4 2560 30720 <10 26 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2)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免交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部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8)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9)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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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何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

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问:租赁补贴如何计算?

答: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租赁补贴的计算公式: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可领取租赁补贴的双特困家庭为14平方米,其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为10平方米;

(2)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以上的,按实际人数计算;

(3)补贴标准: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3元;

(4)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具体为: ①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681—7680元,按补贴标准的5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55;

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81—6680元,按补贴标准的7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7;

③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81—5680元,按补贴标准的8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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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680元和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按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

问:实物配租有哪些程序? 答: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照轮侯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候通知书》;

(2)申请人办理选房手续;

(3)申请人与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税费缴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

问:实行公房租金核减的租金怎样计算?

答:租赁公房且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680元的家庭和双特困家庭,申请公房租金核减的,其租金标准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收,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

问:廉租住房是否可以转租?

答:否。廉租住房是政府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政府给予了补贴和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不允许从中牟利。如果廉租房住户希望退出廉租住房,应当书面向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收回所承租的住房。

问: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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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⑤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⑥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经过以下程序:领表→申请→初审和公示→复核→批准和公示→轮候→配售通知→选房后购房。

每项程序具体操作如下: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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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

(4)复核: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广州各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广州市民政局备案;

(5)批准和公示: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广州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的情况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上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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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家庭组成(人) 1 2 3 ≥4 家庭月可支家庭年可支年人均可支人均居住面家庭资产净值限配收入(元) 配收入(元) 配收入(元) 积(M2) 额(万元) 1524 3048 4572 6096 18287 36574 18287 54861 73148 <10 <10 33 44 <10 <10 11 22 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购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2)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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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现役军官、部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部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部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8)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9)诚信承诺书。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问:谁来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房资格?

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必须经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两级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两级公示,最后由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房资格,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

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何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能否自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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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含赠与、离婚析产等)。

问:购房人购房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享受条件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购房人购房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享受条件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退回房价款;退回房价款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2)依照购房合同约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3)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前款所称的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情形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隐瞒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再购买住房,因赠与、离婚析产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等情形。

问: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按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程序是: (1)职工个人向房屋原产权单位申请;

(2)原产权单位向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申请测绘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3)原产权单位对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进行评估计价;

(4)备齐资料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文窗口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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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窗口取件后到单位的住房基金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6)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文窗口办理注记已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及归档手续。

问:哪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房改房返售? 答: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办理房改房返售: (1)违反购房协议返售; (2)异地正常调动返售;

(3)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返售地方房改房。

问:房改房重购如何处理?

答:房改房重购一经发现,按以下原则处理:

(1)若第一次购买的房改房已达本人职务面积标准下限的,必须退出第二次购买的房改房;

(2)若第一次购买的房改房未达本人职务面积标准下限的,允许补购第二套房改房,也可以办理换购;若补购的房改房已达本人职务面积标准下限的,只能办理换购,同时退出第一次购买的房改房。

评估测绘管理

问:什么是基准地价?

答:基准地价是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评估确定的某一基准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市场价格,它包含土地取得费(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政府土地纯收益三个部分。

问:原划拨用地上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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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交换、赠与是否需缴交土地出让金?

答:根据广州市《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原划拨用地上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交易、交换、赠与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

问: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是否需缴交土地出让金?

答:是。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穗财综?2005?963号)和《关于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财综?2005?1915号)的规定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交土地出让金。

问:什么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共有建筑面积? 答: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规定: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水平投影计算。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问:遗失房地产权证申请补发测绘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测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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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遗失声明复印件;

(4)房地产档案馆的查册资料,包括原图和房地产权证附图复印件; (5)测绘工作中需要的其他说明或证明文件。

地质矿产

问:什么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问:哪些地质灾害由政府组织实施?

答: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治理。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组织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诱发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问: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其它类

问:信息公开有哪些形式?

答: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政务预公开三种形式。

问:哪些类型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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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各项业务的办理依据、收件资料、时限、收费标准; (2)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的非密级规范性文件; (3)经批准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公告;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用地批准文件;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各类资质证书; (8)采矿许可证; (9)拆迁公告;

(10)依法律法规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问: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如何投诉?

答: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人对工作人员违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督查工作小组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广州市监察机关进行投诉。

问: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哪些事项的投诉?

答: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下列事项的投诉,受理机关不予受理:

(1)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事项;

(2)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并已受理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 (3)已经有信访结论的事项;

(4) 已经按照《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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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事项;

(5)不属于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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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6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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