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分析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5 17: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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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论文
校外学习中心:农九师电大 学号:201705920110001 姓名:龙泽彬 成绩 论文
试题:请针对合同的概念、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保全、终止、违约责任以、合同与侵权责任区分、合同法最新发展以及合同法的比较性研究等相关论题任选一题目,写一篇论文。论文需要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要求:
1、字数在1500字-3000字之间。
2、论文采用A4纸双面打印,小四号字体,单倍行间距。 3、文章需有摘要、关键词。 4、文章采取脚注形式。
5、资料充分,论据有力,并在深入研究中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得出自己清晰和相对具有一定创新性的观点。切忌避免抄袭。
《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分析》
论文题目
校外学习中心: 农九师电大
学号: 201705920110001
姓名: 龙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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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分析
摘要:《合同法》确立了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的合法性,但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界定问题一直是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焦点。不仅如此,该问题在司法实务界也存在诸多的争议。为此,本文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实现条件以及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合同法定解除;信赖利益;履行利益;损害赔偿
合同法定解除后的赔偿范围,目前存在两种学说:一种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说,另一种为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说。其中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说主张的是赔偿合同实际履行完后可得的利益,而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说即主张赔偿信赖利益。支持赔偿信赖利益的学者如李永军教授、蔡立东先生,他们认为,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对非违约方的赔偿损失仅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必须小于或等于合同有效时非违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因为在他们看来,合同的解除效力溯及既往,合同应该恢复到订约时的状态。但是此时守约方因此为订立合同及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及失去了与别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应该由违约方进行赔偿。很明显,这是采取了直接效果说的必然结果。他们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既对受害人进行了合理救济又符合债法的理论体系。另外,在台湾地区,虽然在合同解除的效力上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说的理论,但是在实践中采取的却是履行利益赔偿。履行利益赔偿说以学者史尚宽、林诚二等为代表,他们认为,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应该是履行利益。在我国的王利民教授也认可对履行利益的赔偿。其中应该包括因不履行合同所致损害、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而致的损害、管理、维修标的物所发生的费用,但是应该排除可得利益的赔偿。在我看来,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应采纳履行利益赔偿说。
一、合同法定解除概念和条件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中止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在以下五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2、主要债务得不到履行;3、主要债务的履行出现迟延,经催促后仍未履行;4、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5、其他得到法律认可的情况[2]。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学界和实务司最大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主面:第一、法定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同时成立;第二,如果可以同时成立,那么损害赔偿的范围该如何界定。下面本文就这两个问题分别进行探讨。
二、法定解除与损害赔偿
关于法定解除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立的问题,各国法学界持有两种观点:选择主义和两立主义。前者认为两者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存在;而后者认为两者并不矛盾,可以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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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德国民法典在这个问题上选择了选择主义,这一选择是基于对逻辑严密性的追求,该观点认为合同损害赔偿是建立在合同存在的基础之上,如果合同解除成功,那赔偿的基础也就消失了,则赔偿无法进行。因此当事人只能在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之中,两者择其一。两立主义则认为,当合同解除成功后,合同关系并没有就此消失,而是转换成了清算关系。所以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仍然有权利要求违约方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我国的民法采用的是两立主义的观点,《民法通则》第115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本文在讨论法定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时,也采用两立主义的观点。
三、损害赔偿范围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其第97条规定对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该条文对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不够清晰,所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问题上,一直没有达成共识,类似的案件出现迥异判决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对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该如何界定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想界定清楚损害赔偿的范围,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什么是履行利益损害赔偿,并搞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因为信赖合同将成功执行而改变了自己的行为,如果最后合同执行成功,那么就会产生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理论认为,当事人是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改变的行为,当合同解除之后,这种行为应当得到赔偿。履行利益损害赔偿理论则认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非违约方因为合同被履行而获得的利益就此消失了,因此违约方应当对这部分损害进行赔偿。这两种观点都各有理论支撑,因此各有各有支持者,例如瑞士税法所采用的就是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方式,而日本采用的是履行利益损害赔偿方式。合同对合同双方都有束约力,要求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约。在当事人不履行合约而造成合同被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如果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主,那这样的结果相对来说对违约方更有利。所以这样的范围界定非但不能有效地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反而会在某种程度上鼓励违约行为的发生,这是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原则的。因此本文认为,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应当为履行利益,包括以下几方面:1、订立合同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2、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3、因合同法定解除需要恢复原状而产生的全部费用;4、因违约方不履行合约而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
五、结语
合同解除是对非违约人的救济和保护,允许非违约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关系。通过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考察可知,支持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得到采有。然而,在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上,各国的做法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分为两个阵营: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在我国理论界,支持两个阵营的学者都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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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同时,由于《合同法》关于赔偿范围界定问题的规则较为含糊,在实际的司法程序中,究竟采用哪种赔偿方式还暂无定论。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33.
[2]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27. [3]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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