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评析

更新时间:2023-12-01 07:2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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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评析

管理工程系 工商管理 一班 11号 蔡楠

摘要: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受虐待到受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我们这个和谐社会不应该将那些不公平的惩罚和歧视都统统夹杂在那些无辜的非婚生子女身上,因此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社会的进步与法律的完善。 关键词:婚生子女;法律权益;保护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同居、试婚、等现象的增多。由此导致的私生子女增多。私生子女身份一般是不公开的,这样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全面而有效的法律保护。为了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到更全面的保护,应加强法制的健全,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对于非婚生子女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属于非婚生子女。现在很多国家取消非婚生子女称谓,将其与婚生子女统称。为了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到更全面的保护,应加强法制的健全,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我国最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只有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此条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等级或地位是一样的,都同处于一个起跑线上。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而对婚生子女的规定就比较详尽和细致了,其婚姻法很多条。分别对婚生子女在出生后其父母对他们的抚养教育义务还有子女的姓氏、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如何支付抚养费用、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等问题上都做了具体的分类和详尽的规定,并且在第二十一条的第二款中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又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中只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当负担的子女的费用只有生活费和教育费而没有对医疗费等费用加以规定,虽然在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对于无效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无效婚姻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却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从以上可以看出,我们只有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在年老后所因尽的赡养扶助的义务。

我个人认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监护问题

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更为复杂。由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婚姻关系的欠缺,其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十分困难。如何确定非婚生子女之监护人成为法律运用监护制度、保护非婚生子女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前提。同时由于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间亲子关系的

建立依赖于生父母身份的确认,因此立法必须对已确认生父母身份的非婚生子女监护人采取必要的政策和措施。以下将对生父母身份已确认的非婚生子女的确定问题进行探讨。

对于父母不便于抚养的非婚生子女也可以采取领养制度,但亲生父母必须尽一定的义务。

2非婚生子女的继承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提到继承,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家庭成员,就是所谓的家属,作为一个人的家属,理应有着继承的权利。那么我们来想一下,如果是非婚生子女,是否也拥有同样的继承权呢?其实,我们都曲解了家庭和家属的关系,在两者的关系上,不是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并不等于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我国许多近亲属之间同样存在着法定的权利义务。在逻辑上,婚姻家庭关系只是亲属关系的一种,还有很多亲属关系没有包括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中。而亲属的概念则可以包容一切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其他非婚姻家庭形式的亲属关系。虽然非婚生子女不是正常渠道所生,但他和生父母之前有着割不断的血缘关系,也应称之为家属,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可见,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具有 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利。 3.非婚生子女的准证和认领。

现代世界各国普遍确立“认领”和“准正”的法律制度,从而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父之间的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合法化。而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关系,只要基于分娩的事实即可确定。下面我们来分别谈一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证和认领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非婚生子女的准证在法律上是指已出生的费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去的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该制度始于罗马法。如《日本民法典》第789条、《瑞士民法典》第259条、《法国民法典》第331条,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作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该子女可视同于婚生子女。我认为,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我国的法律应该填补上这一空缺,使其有法可依。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合法化的法律行为,主要是生父认领,认领的形式分为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两种形式,关于任意认领是说只要生父母同意,愿意认领就可以认领,不过有的国家要求认领需得非婚生子女生母或者成年子女本人同意才能认领,如《德国民法典》;关于强制认领,我国现行《婚姻法》未确立相应的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是手里此类案件的,只要生母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或者亲子鉴定结果都可以起诉,关于起诉的实效,各国规定很不一致,有的为1年,如《瑞士民法典》第263条,有的为2年,如《法国民法典》第340条,而美国规定生母在怀胎或分娩后的任何时期均可以起诉。关于强制认领的效力,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25条规定强制认领与自愿认领所产生的效力相同,但不得侵害第三人的既得权利,此外,还及于认领后子女的姓氏,以及生母在妊娠、生育等费用的补偿责任等。这些规定虽然不太完善,却也有一定的效力,如果把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起诉实效做进一步明确规定,并加上强制认领措施的话,我想结果会更好。 4.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诉讼中的保障措施

非婚生子女抚养诉讼中的保障措施包括诉讼程序和临时措施这两方面。程序诉讼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42 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单程序。非婚生子女抚养诉讼一般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因而适用简单程序;在临时措施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先予执行制度。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非婚生子女在判决前可申请法院对被告裁定先予执行,取得部分抚养费以解生存危机。上述两种诉讼制度在保障非婚生子女受抚养的基本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就先予执行制度而言,仍需改进。首先,先予执行制度只能解决子女生活的燃眉之急,而对

判决能否有效执行毫无作用;其次,先予执行又可能因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无法实现。对非婚生子女而言,其自身正是因为生活困难而申请先予执行,如果让其提供担保,很可能使其得不到先予执行制度的保护。为了克服以上弊端,对父母子女关系确定的抚养诉讼,申请先予执行的立法不得授权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同时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诉讼允许法院依原告申请,责令被告提供抚养子女的合理费用

结语: 人权思想、平等思想、血统思想的发展,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法律权益得到了有限的保护。我国现行的立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一些权利和利益给了一定的保护;但我国的立法还是没有跟上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只有不断健全现行的法律,建立切实可行的与非婚生子女法律权益保护相关的各项制度;才能使对非婚生子女法律权益进行保护的立法思想得以实现,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对非婚生子女法律权益的切实保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 2婚姻家庭法学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年12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5f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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