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下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督工作的工作的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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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工作研究

2005年11月9日—12日,全国部分省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研讨会在昆明市召开,这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成立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国资委监事会会议。会议回顾了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把有关省、市的交流和讨论作为重点,对积极有效地推进监事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我市与深圳市作为邀请城市参会,并与河北、北京、云南等省市在大会上做主题发言。国务院国资委吴晓华副主任到会并讲话。从新形势下的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来看,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探索和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势在必行。

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1、新《公司法》要求监督工作有新定位、新目标、新方式。

《公司法》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国有企业派驻监事会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新《公司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赋予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三项职权,即: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与原《公司法》比较,监事会的权责有所扩大,也带来了一些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索的问题:监事会如何定位的问题;监事会对国有控股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的问题;监事会职能的监督和服务的关系问题;监事会如何加强日常监督,实施全过程监督的问题;建立监事会监督检查作业标准的问题等等,都对如何适应新形势,根据新《公司法》,完善外派监督制度、创新监督外派工作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2、国有资本结构布局调整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探讨外派监督机构的新机制、新模式。

按照中央提出的“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要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整体改制、吸收战略投资者、境内外上市,实现股权多元化,将成为趋势,如何在企业改制中发挥监事会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在目前国有资本结构布局调整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国资委向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外派监督机构的工作机制还有比较大的适用范围,但随着国企改革和国有资本结构布局调整的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产权多元化成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资本逐步实现战略性退出、集中,外派监事会的适用范围也将呈萎缩趋势,如何对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分类监管需要我们进行积极探索。因此,为适应国企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的发展要求,外派监督机构工作需要探讨新机制、新模式。

3、外派监督工作如何与其他监督力量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需要进一步积极探索。 市国资委组建一年多来,抓紧对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的“责、权、利”给予明确和界定,及时调整了监事会的派出范围和工作方式,首批向19户监管企业派驻了6个监事会,3个财务总监,每个监事会由1名监事会主席,2—3专职监事和1名监事会秘书组成。强调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以产权监督为重点,突出加强对产权变动、产权交易、资本运营等方面的监管,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但我市国有资产数量较多,企业规模大、业务复杂,权属企业遍及全国甚至海外,相对于所监管的资产,外派监督力量比较薄弱,难以实现有效监督。

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指出:“认真研究企业监督检查的有效形式,加强与审计、纪检、财务等其他监督形式的协调与合作,既要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又要防止检查不到位。”如何探讨建立联动互补的工作机制,把监事会工作与审计、纪检监察、税收、

证监的监督资源有机结合,实现信息沟通,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积极研究与探索。

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外派监督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监事会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性工作,监事会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是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责的重要依据。监督机构代表出资人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人员应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守门人”、真实信息“报告人”、企业经营风险“预警人”的作用。我市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要在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探索有效监督形式、逐步与其它监督力量形成合力、提高监督队伍素质和充分利用现代技术信息手段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 一是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外派监督机构要以市政府180号令《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工作规定》为指导,编制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全面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二是加强日常监督,突出重点事项监督。坚持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以过程监督为重点,关注企业产权变动、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企业改制、改组、重大资产处置、投融资、担保、抵押、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等重点事项。参与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决策机制。三是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监督机构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涉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以及完成上级交办事项时,应及时提交专项报告。

2、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产权变动的监督。 按照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外派监督机构对企业改制、国有资本退出以及涉及到产权变动的重大事项实施重点监督,促进国有资本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全面了解企业改制整体规划,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密切关注企业的改制进程,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二是依据规范改制有关文件和规定,对企业产权变动和资产重组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看改制方案是否合规合法、合乎规定程序,资产评估中企业是否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财产清查是否依法规范操作,转让是否入场交易、交易价格是否公开透明、资产核销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程序,国家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对发现改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报告,维护出资人权益不受侵害。

3、切实提高监督报告质量。

外派监督机构要按规定的时间提报年度监督报告。报告要全面深入分析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获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评价;要以政策法规为依据,如实反映查出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要客观评价企业经营者业绩,运用定量与定性分析、数字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价,明确提出评价意见和奖惩任免建议,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提供参考依据。

4、充分借助外部力量提高监督效率。

一是借鉴中介机构、政府审计机关等部门的审计成果,充分利用清产核资报告,全面了解企业情况,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借助企业审计机构、纪检监察等内部部门的力量,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实效;三是监督机构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可建议市政府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5、不断提高监督人员工作质量。

重点加强监督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廉洁勤政建设、职业道德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强化业务理论、业务技能和知识更新等培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监督人员掌握业务理论知识、分

析认识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采取分类培训的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一是对新聘监督人员的岗前培训,尽快掌握监督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二是对兼职监事及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工作程序的培训,明确其责任和义务;三是定期组织监督人员参加委内组织的各类培训;四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绩效考核结果的有效性。

6、严格做好中介机构的选聘使用工作。

一是建立中介机构动态评价机制,把好资质关。根据《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与行业协会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中介机构的年检情况,人员、资质变化情况以及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等信息;二是规范中介机构选聘程序,把好招标选聘关。进一步完善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选聘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公开招标和选聘工作。通过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确保选择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好的中介机构为国有企业服务;三是建立派出工作台帐,把好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关。建立健全中介机构选聘和使用工作台帐,对选聘的中介机构要从任务下达到协议签订、业务开展、报告提交、审核备案、质量反馈及费用支付等各个环节实施动态跟踪和有效监控,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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