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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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

(2018年第1期)

-货物贸易-

问题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银行应如何在纸质单证上进行签注?

答:为防范重复收付汇,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附件2)的规定,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并在审核后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问题2: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和退汇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的规定,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因此,除法规另有规定外,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和退汇收入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3:B类企业能否凭未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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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理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因此,原则上B类企业可以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如B类企业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银行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应根据“展业三原则”确认其交易真实合法。对于进口报关信息,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查询。

问题4:银行能否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主体不一致的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因此,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避免重复收付汇,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境内区外企业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主体一致性原则办理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

问题5: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管理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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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在管理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进行管理,但统计在服务贸易项下(交易编码:221000)。

问题6:审核货物贸易电子单证是否需要签注?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的规定,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确保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避免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重复使用。

-服务贸易-

一、税务备案表

问题1: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时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不规范,例如缺少流水号编码、与规定的格式不符等,银行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答:银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办理。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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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时发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不规范,应告知境内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具符合规定的《备案表》,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的,金融机构或境内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问题2:一笔对外付汇包含两种及以上不同性质的付款,且付汇中存在不需要税务备案的,银行应如何审核《备案表》?

答:银行应区分交易性质进行真实性审核。同一笔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中,银行仅需审核超过等值5万美元,并且属于40号公告规定必须办理税务备案的项目。

二、代垫类业务

问题3:境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项下的代垫或分摊付汇时,境内机构是否必须与境外收汇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答:《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代垫交易双方必须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并且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导致代垫或分摊期限超过12个月的,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分局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和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工资款的批复》(汇综复?2017?36号)执行,经确认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由分局个案处理或集体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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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单证签注

问题4:银行为境内机构分次办理同一合同项下的服务贸易付汇业务,是否应在每次审核后的总合同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答:为防止重复购汇,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四、外汇保险业务

问题5: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资金是否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日常经营的外汇收入应存入其外汇经营账户,并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将日常经营外汇收入直接结汇。保险机构可按季度凭申请书和外币财务报表在经办金融机构办理外汇利润结汇。

五、银行尽职审核

问题6:对于服务贸易项下退汇业务,如果原账户关闭导致企业无法退汇至原账户,银行应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答:如果企业因原账户关闭等原因无法退汇至原账户,企业需向原经办银行提交说明材料按相关规定办理退汇。

问题7:企业办理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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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获得相应资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是否可以对外支付与此业务相关的服务贸易款项?

答: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交易如需获得国家主管部门资质或批复文件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相关手续。

六、承包工程专题

问题8:目前,承包工程企业按照《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开立的境外账户均以工程项目为基础,每个项目开立一个账户。10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应按照外汇局批准的账户收支范围使用境外外汇账户,不得串用。因此,导致其境外多个账户间的项目资金不能互相划拨,不便于其在境外集中调配资金。此类问题如何解决?

答:企业可按照10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变更手续,对于境外账户较多的,外汇局可一揽子核准其账户变更手续。

问题9: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可以为不同工程项目在境外开立多个外汇账户?

答: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所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有关“存放境外管理”规定,由当地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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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需求,为企业办理多个境外账户开立核准手续。

问题10: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展前期,海外分公司需支付部分工程款以维持境外项目正常运行。相关款项由境内母公司提供,海外分公司后续收到工程款后如何向境内母公司偿还垫付款?

答:企业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九款有关代垫费用规定,在银行直接办理相关业务。

问题11: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期间,从其境内子公司采购一批设备用于项目建设。之后该企业统一从境外收回工程项目款(含上述子公司设备款),导致该子公司只出口设备而不收汇。如何解决此类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第四部分企业报关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此承包工程企业对工程款和设备款的收汇分别进行申报,并由收汇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出口合同等证明交易真实合理的材料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报告,办理货贸项下收汇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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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问题1:银行是否可以通过个人储蓄账户办理个人跨境电商收支业务?如何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答: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对于经常项目项下小额、零星的贸易结售汇,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内通过个人储蓄账户办理。

问题2:个人因公留学是否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自己选择是否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如占用本人每年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通过个人储蓄账户支付留学费用,则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即可在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如不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则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入学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额度的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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