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宠物诊所诉被告巩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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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宠物诊所诉被告巩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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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一(民)初字第160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宠物诊所,住所地某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宠物诊所员工。

被告巩某,户籍地某市某区,现住某市某区。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宠物诊所(以下简称得意宠物)诉被告巩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30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宠物诊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巩某的委托代理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宠物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人民币30,000元。事实与理由为:被告在2009年2月26日与其签署《住院、手术同意书》一份,委托原告在2009年2月26日至3月5日期间为其宠物兔子提供医疗服务,原告依约提供了医疗服务,现因被告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故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经核算将医疗费数额调整为27,745元。

被告巩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与原告约定的仅是为兔子进行低位截肢手术,后双方通过电话协商同意变更为内固定手术,内固定手术的医疗费用双方约定在2,000元左右,被告已经预付,故不应再支付其他医疗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其花费20元购买饲养的兔子骨折受伤,曾至某动物医疗有限公司进行过治疗,后于2009年2月26日送至原告处诊疗,双方签订《住院、手术同意书》

一份,主要内容为“……(一)宠物主人所提供的姓名、电话、住址均属实无误,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宠物主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重症住院两天以上和手术治疗须预交预付金1000元-10000元(RMB),治疗过程中若院方通知主人续费,绝不借故拒付或延付,否则因欠费耽误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由宠物主人自负。(二)住院医疗期间尚未脱离危险,基于紧急救治宠物生命契机,委由得意宠物医院全权进行各项医疗措施;若发生任何不测情况或以外(意外)死亡,宠物主人将不追究得意宠物医院医师及其他医护人员任何责任。……”,并同时约定被告送诊的兔子自2009年2月26日至3月5日期间在原告处接受住院治疗服务。同日,原、被告签署《消费卡会员资料及协议》,会员协议主要有以下内容“……2、限会员本人(或确认同意人)持卡消费、消费后确认签名,不可借贷(记账)消费。……B综合卡充值2000元,可享有免挂号费、医疗7折、美容3.5折、寄宿6折、保健品和百货8折。已经折扣或特价商品此卡折扣无效,有效期18个月,代办项目无折扣。……”被告在卡内充值2,000元,并于当日从卡内支付医疗费1,494元、挂号诊断费70元,共计1,564元。2009年3月5日约定医疗期限届满当日,被告至原告处领兔子时,因被告拒绝支付原告提出需另行支付27,000元的医疗费,原告拒绝交付兔子。

2009年3月8日被告与原告医生王某的谈话录音,有如下内容“……兔友(即本案被告):因为我也是一个宠物的所有人,如果说在兔子生病的时候做这种治疗,如果费用很高,我认为我承担不起的时候……王某:当初我们已经尽到告知的责任了。为什么,因为当初的一致的意见就是由申生动物医院来承担所有的医疗开销,这是毋庸置疑的。包括他们的刘医生,那天,在这边,大家都在场,他们亲口承诺的,他们愿意负责任。包括他们的公关经理,当着我们的镜头,当着我们的录音系统,到时候我们都是可以放出来的。兔友:那,因为我只是关心,如果说对于一个医学上问题,可能我……王某:医学上的问题,到时候15天之内的记者招待会你就可以听到答案了。兔友:可以呀。那就是说,如果说,假设我是一个兔

子的所有人,我可能承担不了这么多的费用,那我想……王某:你还没搞懂,今天付费的人,不是他,不是你,不是我,而是申生动物医院的法人代表。……”

2009年3月9日,被告致原告的信函,主要内容为“我是兔子球球(即本案系争兔子)的主人。2009年2月26日我将球球送至得意进行截肢手术。当天购买了贵方的贰千元(¥2,000)充值卡,卡内消费结清了手术费及柒天(7天)住院所需的其他费用。当晚王某医生和我电话沟通,决定实施内固定手术。我接受了建议被告知需加付钢钉的材料费贰佰(¥200)余元和每天几十元的消炎药费。第7天即3月5日,我提出办理出院手续时,贵方提出需支付贰万柒仟(¥27000)余元,并扣留了兔子。王某医生将我的联系方式提供给媒体(某晚报记者陈某)并在媒体上称我与某存在3万元医疗费用的纠纷,以及兔子主人提到手术费用由申生支付来歪曲事实,严重侵害我的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3月8日我来某看望宠物,王某医生非但没有让我看望兔子,还声称对球球的治疗方案每天都在进行。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对宠物的所有权。因此,我郑重声明:1、我除了之前认可的内固定手术之外,拒绝贵方对球球所采取和进行的一切治疗方案。2、如贵方践踏法律的物权一意孤行仍然在我的宠物身上实施任何治疗措施,其后果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得意自行承担。3、保留贵方对我个人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物权侵害的诉讼权利。”

另查,原、被告因30,000元治疗费产生争议,某市宠物业行业协会根据被告和某动物医疗有限公司的申请,介入争议调解,并聘请两位专家对系争兔子作出如下鉴定结论“1、某宠物诊所所列的四次手术,三次未经畜主同意,且某所列的是一次手术的四个步骤,而非四次手术。2、宠物的骨折内固定手术不需要骨髓移植。3、根据某宠物诊所提供的病史,该兔左前肢已木乃伊化,而木乃伊化的组织不可能完全恢复功能。……”

2009年3月13日,某市宠物业行业协会向某区物价局出具函件,具体内容如下“某市宠物业行业协会医疗专家鉴定委员会根据宠物兔主人巩小姐提出的申请,对某宠物诊所诊

治宠物兔过程进行了专家组讨论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某宠物诊所所有提及的诊疗方案,仅是小动物骨折后极为普通的内固定手术,根据某宠物医院的一般收费行情,兔子的内固定手术一般只收费2000元左右。2、某宠物诊所在手术费用,手术方案并未征得畜主同意,侵犯畜主的知情权,并将一次手术所需的基本步骤分解成四次手术来收费,涉嫌价格欺诈。

3、该诊所在进行兔子骨折的骨髓移植,软组织移植及血管吻合手术之前并未征得畜主同意,而且骨折手术并不需要骨髓移植。该诊所事后索求高价涉嫌勒索。4、某市宠物业行业协会从未出台过对于医疗收费标准的参考标准,是某宠物诊所杜撰的,建议物价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009年2月25日,被告曾以球球08的名义在宠物之家论坛上发表言论有以下内容“5周多拆掉球球的外固定绷带后,发现她的前腿的前半截都坏死掉了!直绷绷的,黑黑的,细细的。医生说叫木乃伊化,由于循环受阻造成。因为她会不停的啃那些坏死的皮肤和骨头,可能会引起感染甚至败血症。医生建议做整个前腿作截肢!残疾的球球我能接受,一心希望她能早日摆脱疼痛。可是手术费要2500!!无法接受的数字。……”

再查,2009年4月1日,本案原告得意宠物以某市宠物业行业协会、某报业集团为被告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被驳回,后上诉至某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亦被驳回。

2009年11月25日的庭审中,被告表示自愿承担2,000元的医疗费用,包括已经被原告划扣的1,564元。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自认外,另有原告出示的《住院、手术同意书》、病历卡、《消费卡会员资料及协议》、宠物之家论坛内容、信函、宠物鉴定结果、结账单及发票、录音材料主要内容、(××)×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一中民四(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系争宠物医疗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已有效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相关服务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内容,本院将依缔约及履约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及行为内容等案件事实综合确定。本院注意到:据《住院、手术同意书》文意可知,宠物主人在预付费不足时,若仍存在拒付或延付行为时,应自行承担耽误治疗的不利后果;对照本案当事人实际履约行为,被告认为原告系采预付费方式提供系争宠物医疗服务的抗辩,可与合同条款印证,具备相应事实依据,无悖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据上,结合系争宠物系有价的可交易物、其处置权归属物主人等案件事实,被告认为原告在实施相应宠物治疗行为时应告知方案内容、风险及费用构成并取得被告明确同意的主张,无悖日常生活经验及合同文意,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并分析当事人就磋商过程的陈述、与本案讼争相关论坛内容、函件等案件证据材料内容可知:原告主张的讼争宠物医疗服务并未事先告知并征得被告同意,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系争兔子在送交被告当日或约定的住院期间有涉关生命之危险及原告相应服务的必要性、客观性。故原告本案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自愿承担部分医疗费的意见,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巩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某宠物诊所医疗费人民币436元(已预存入原告某宠物诊所会员消费卡内);

二、驳回原告某宠物诊所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60元,由原告某宠物诊所负担人民币485.60元,被告巩某负

担人民币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卫晓蓓

审 判 员 陈芸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

曹征祥 侯欣琳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3y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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