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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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分配新机制,推动我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998〕2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

1.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国家专项拨款和我校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2.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

3.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

4.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5.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并与地方政策相衔接。

二、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

XX省和成都市有关文件规定:“1998年12月31日成都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 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的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

1.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我校教育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控制标准的我校教育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学校医卫事业编制和其他非教育事业编制教职工的住房补贴,由相关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下列人员不发放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发放前已自动离职、调离、辞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

2.隐瞒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的教职工。

3.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教职工。

4.住房补贴发放前,本人已向学校正式提出调离或辞职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尚未正式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的教职工。

5.夫妻任何一方分配的公有住房被拆迁后,新建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已有住房面积,本人放弃安置并已领取拆迁补偿,拆迁补偿达到或超过本人应得住房补贴额的教职工(如果未达到住房补贴额的,可将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发给本人)。

6.调入XX大学工作,在原单位所在地已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且已达到XX大学同职级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或按已达到XX大学同职级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领取了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教职工。

(四)下列人员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1.因公、因私出国未归的在编教职工。

2.本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军产房的教职工(待其瞬退军产房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3.现住房有产权纠纷,无法核对住房面积的教职工。

4.有强占学校公有房屋等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教职工。

5.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的教职工(从停薪之日起,学校停发月住房补贴)。

6.借调到外单位且停发工资的教职工

7.个人有关情况不翔实,并且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教职工。

三、住房补贴面积《含公摊面积)控制标准

依据本单位自行定制。

四、住房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教职

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教职工工资水平、教职工工龄等因素测定,报政府批准后实行。

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基准补贴。基准补贴额的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成都市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2一教职工上年平均工资×4÷60。

成都市省级单位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 388 元。

2.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教职工1995年底前的工龄、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计算,即:教职工工龄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教职工1995年底前工龄×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成都市现行年度工龄补贴额定为每平方米6元。

本公式中“已有住房”是指以夫妻任何一方名义享受实物分配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住房(含赠予他人的住房),”已有住房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的建筑面积或公房使用证上的使用面积换算成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0.75)。

五、住房补贴的计算及发放方式

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等分别计发。

1.按月发放。1998 年 12 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教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和199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新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均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发放至其退休、退职、出

境定居、去世或因各种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时候为止。

月住房补贴额为教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固定工资+活工资+保留津贴)与年度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即:月住房补贴额=教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和教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测算。省级单位现行月住房补贴系数为 16%。

2.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无房老教职工 1998年 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

根据教职工现住房情况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情况,一次性住房补贴分别按以下公式计发:

(1)无房老教职工1998年 12 月 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住房补贴额=教职工1998年月平均工资额×年度住房补贴系数×教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教职工 1995 年底前工龄×教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其未达标面积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住房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

年度工龄补贴额×教职工 1995 年底前工龄)×住房未达标面积。

(3)1998 年12 月 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且现有住房己达到其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

级(或职称)的,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计算公式:级差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教职工1995 年底前工龄)×级差面积。级差面积=晋升后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一晋升前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若现住房面积超过晋升前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则级差面积一晋升后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一晋升前已有政策性住房面积。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1.教育部住房货币化专项拨款。

2.学校公有教职工住房出售收入和租金收入。

3.学校建立的住房基金。

七、住房补贴实施时间

1.新进校参加工作的教职工计发住房补贴时间为到校报到的次月。

2.其他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根据国家专项拨款情况和学校财力状况,分期、分批按如下顺序按比例发放:

(1)2002 年及以后新进校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本人及配偶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教职工。

(2)学校拆迁区域,退出其现住房和夫妻双方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并书面承诺不再向学校提出住房要求的教职工。

(3)离体干部。

(4)退体教职工。

(5)在职教职工。

八、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

1.住房补贴是教职工的个人住房基金,归个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是教职工个人购房、建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2.教职工购房、建房时可动用住房补贴;教职工离休、退体、退职或出境定居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本人一次性支取;教职工去世时,其积累的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维继承;经财政、房改部门批准同意的特殊的使用与支取。

3.教职工调动工作后,动用积累的住房补贴本息时,由调入单位予以审核。教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动用积累的住房补贴本息时,由原单位予以审核。

九、住房补贴的申领程序

1.属住房补贴发放对象的教职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供配偶单位翔实的住房调查证明材料。

2.学校住房补贴资格审查组负责核对教职工与配偶已有住房状况,并张榜公布。

3.学校计算出教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报相关主管上级部门批准同意后,分期、分批逐步发放。

4.离退休教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学校直接支付给离退休教职工。在职教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学校在银行单独设立教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属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划入教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属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按月划入教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从划入之日起,银行按个人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在职教职工需使用住房补贴时,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有效证明、资料,经学校和银行按使用与支取的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从其教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中直接支付给教职工个人。

十、住房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

1.住房补贴原则上由教职工夫妻双方单位按各自单位住房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确认的级别、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等分别计发。

2.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退出实物分配住房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且退出原住房的教职工,从退出住房的次月起可申领住房补贴。

3.单身教职工结婚前一方已领住房补贴,若另一方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则从结婚登记次月起停止发放或减少住房补贴。

4. 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教职工离异,不得作为无房教职工申领住房补贴。

5.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学校已售住房以产权证上建筑面积为准,未售住房以学校已核定的面积为准,其标准以本人最后调整住房时的住房面积为准。

6.教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务及资历认定截止时间为本办法颁布之日。

7.租赁政策性住房的教职工,在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市场租金水平前,不能作为无房教职工申领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未达标部分可以按照本方案申领住房补贴。

8.按国家确定的个人负担原则测定,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衔接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教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2000年以前作为过渡期,在教职工对应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个人负担额应不低于成都市同类住房届时房改成本价出售的负担比例。

9.异地调动工作的教职工住房补贴按以下情况计发:在原单位所在地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根据原单位已发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充公积金,下同)情况,按新单位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继续计发或全额计发;在原单位所在地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调入单位同职级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根据原单位已发佳房补贴情况,由调入单位按同职级教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一次性计发未达标面积补贴或级差补贴;下派或上挂锻炼的干部执行原单位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由原单位负责计发。

10.教职工已按过去面积控制标准计价购房的,不得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调整而改变其已购住房的计价和要求计退购房款。

11.教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原则上应在完善为全产权后实行住房补贴。完善产权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实行住房补贴。

12.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按军队相应职级确定,住房补贴由接受单位负责计发。

13.凡两处以上超标准购占房改房的,均应严格按照XX省委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建房住房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川委办〔1996〕58号)和“夫妇双方只能购买一处现住房公房和

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房”的规定,原则上应退出购占住房。凡隐瞒、谎报住房情况,冒领住房补贴的,一经查实,必须如数追回,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

1.我校的住房补贴工作按照“统一步调、量力而行、分期分批逐步落实”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由学校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校工会、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国有资产及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规划建设处及房管等部门组织实施。

2.学校成立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住房调查组、住房补贴资格审查组;学校住房补贴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及住房调查组、资格审查组开展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并对住房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住房补贴资格审查组审查住房补贴教职工的住房信息,确认其资格,处理教职工投诉和住房补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院、够、处及相关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宣传、审核、实施各单位住房补贴工作。

3.学校人事处审核住房补贴教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工龄、职称等情况,学校组织部审查住房补贴教职工的职务,房改办公室负责住房补贴的计算,学校财务处负责核发住房补贴。

十二、住房补贴方案的解释和实施

1.本办法学校授权XX大学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3x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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