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9年版)》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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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9 年版)》填报

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4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34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6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 列至第8 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1. 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 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 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4. 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 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8 行至第14 行、第26 行第5 列“税收折旧、摊销额” :填报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月份的金额合计。如,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发生本年度某些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其余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小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的情形,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6. 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8行至第14行、第26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7. 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 :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5-6 列金额填报。

8. 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9. 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5 列金额。

(二)行次填报

1. 第2行至第7行、第16行至第17行、第19行至第25行、第27行、第29 行至第35 行:填报各类资产有关情况。

2. 第8行至第14行、第26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8 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6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进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情况在第10 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中填报。

第9 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适用于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0 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1 行“(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 :填报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而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2 行“(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 :填报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3 行“(六)外购软件折旧” :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4 行“(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 :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26 行“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 :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填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的有关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统计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

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调整情况在第1行至第36行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 第1行=第2+3+…+7行。

2. 第15行=第16+17行。

3. 第18 行=第19+20+21+22+23+24+25+27亍。

4. 第28 行=第29+30+31+32+33行。

5. 第36行=第1+15+18+28+34+35行。(其中第36行第6列=第

8+9+10+11+12+13+

14+26行第6 列;第36 行第7 列=第8+9+10+11+12+13+14+26亍第7 列)。

6. 第7列=第5-6列。

7. 第9列二第2-5列。

(二)表间关系

1. 第36行第2列=表A105000第32行第1列。

2. 第36行第5列=表A105000第32行第2列。

3. 若第36行第9列》0,第36行第9列=表A105000第32行第3列;若第

36行第9列V0,第36行第9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2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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