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灯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08 02:1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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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沟煤矿矿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道沟矿灯的使用管理,保证矿灯完好及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与三道沟煤矿所属部门、区队、驻矿单位、施工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机电办职责

(一) 负责矿灯的完好抽检以及每月的专项防爆检查,配合

综合办进行矿灯房日常达标检查工作。

(二) 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对矿灯报废的鉴定以及回收处置

工作。

(三) 负责矿灯房充灯设备的维修及相关配件计划提报工

作。

第四条 综合办职责

(一) 负责全矿外来人员所用矿灯的计划提报、台帐管理、

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工作。

(二) 负责矿灯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和保洁工作。

(三) 负责全矿矿灯及灯房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四) 负责在矿灯智能管理系统内建立矿灯使用人员信息档案,记录有使用人的相片、姓名、年龄、单位等详细信息,建立矿灯管理台帐,每月全面核实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五条 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全矿每班矿灯超时人员登记、超时原因跟踪及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区队部门负责本单位人员所用矿灯的计划提报,本区队矿灯台帐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使用、维护

第七条 矿灯由各单位使用人员负责保管,升井后统一存放在灯房充电柜内,采取集中充电管理,矿灯柜只允许存放矿灯,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第八条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矿灯严禁在智能充电柜上充电。 第九条 银鑫物业矿灯房每班设专人巡检,负责智能管理系统的维护及非固定矿灯的集中收发;检查矿灯充电柜情况,对显示不正常的机柜及时报机电办处理;负责清洁灯房地板、窗户、充灯柜,保持室内卫生干净整洁。

第十条 领交灯程序

(一) 人员入井时,从矿灯房入口进入矿灯房后,用智能钥

匙打开自己的灯柜,领取矿灯后从矿灯房出口出去。

(二) 人员升井后,将矿灯进行清洁后再由交领灯入口进入

灯房,将自己矿灯存放到对应柜内,将矿灯灯头安装到充灯座上充好电,观察充电指示灯点亮后再锁好柜门,充灯后未锁柜门的扣除责任区队机电内业0.1分/人次。

(三) 员工存放矿灯前,未将矿灯上煤泥污垢淋水清理干净

的,每发现1次未清理卫生或充电箱内卫生差,对责任人处罚50元。

第十一条 使用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严禁敲、打、撞击,避免与硬物碰撞、掉落造成损坏,严禁乱扔乱放。

第十二条 使用人员必须了解所佩戴的矿灯的类型、结构、原理、用途及适用条件,并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矿灯每次使用前后使用人员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下列现象严禁使用,并及时向灯房巡检工汇报,领取备用灯或进行更换。若发现有其它异常情况可填写在运行记录本上由灯房巡检工负责处理。

(一) 矿灯壳体有裂痕、破损现象、亮度不够;

(二) 矿灯灯头密封不严、玻璃破损、灯头圈松动、灯开关

损坏;

(三) 矿灯电缆有破口或从灯头接线嘴抽动现象;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入井,由单位负责人持入井安全资格证及主要业务部门开具的证明,统一到机电办办理矿灯、充电柜使用手续后,由灯房管理员进行配备。

第十五条 各单位新分配和调整人员必须持经营办调动手续到机电办、充灯房办理矿灯的信息录入或更新。员工单位调整后必须到灯房办理矿灯信息变更手续,上岗前未按照要求办理信息更新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外施工单位人员办理灯柜时需交500元押金,离矿时须按相关部门提供的离矿手续将灯柜钥匙交回灯房,确认矿灯及充电柜完好后押金方可退还,如有损坏从押金中扣除相关损失。

第十七条 当使用人员灯柜智能钥匙丢失时,必须向灯房巡检工汇报,出示有效证件,通过智能管理系统台帐信息、对姓名、单位、灯架号核实无误后,由值班人员负责开柜,并进行登记,一个星期内最多。

第十八条 充灯柜内除存放矿灯外严禁存放其他物品,存放其它物品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九条 在井下检查中每发现一台矿灯失爆对使用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条 矿灯台帐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不相符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 发现私自开启他人灯柜、私自撬锁和偷矿灯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及银鑫物业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进入灯房的人员应听从灯房值班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灯房滞留,不得在灯房吸烟,不得妨碍正常工作秩序,保持灯房内环境卫生,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相关区队跟班队干罚款50元。

第二十三条 矿灯充电柜使用人员智能钥匙遗失时,需重新更换智能钥匙的,由责任人持所在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到机电办领取新智能钥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四章 报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检验不合格、无修复价值或已到使用寿命的矿灯,进行鉴定后,报废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报废矿灯不能随意丢弃,由相关科队提出报废申请,经机电办、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交回周转库,协调周转库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归三道沟煤矿机电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三道沟煤矿机〔2016〕261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3g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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