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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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经济法课件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五节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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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 二、重要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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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 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包括中外 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是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是中 国企业(非外国企业),具有中国国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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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 企业。 港澳台投资者与内地投资者共同投资或港澳台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参照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法”执行。 3、是外国投资者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设立的企业。 1)是民间投资而非政府投资;2)是通过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以从 中获益而非纯粹以取得投资收益目的;3)投资的形式包括设立企业、 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作生产与经营、进行补偿贸易或来料加工 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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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生产经营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法律渊源包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法,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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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经营企业、 二、重要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合营协议、合同与章程的效力、合营企业设立的资本与出资要求、合营企业的管理机关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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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 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 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 盈亏、共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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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1、是股权式(各方的权利义务取决于其出资额)合营企业,而不是契 约式(各方的权利义务取决于合同的约定)经营企业。 2、是有限责任公司。 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各方共同出 资,并按其所占股份分享利润、分担

风险 )。 4、是中国法人(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其 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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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的实质条件 1)有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 2)维护社会经济安全; 3)必须签订合营协议、合同和章程 A.合营协议、合同和章程是合营企业设立的最重要的法定要件 B.合营协议是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 见而订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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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合同是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 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章程是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 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C.合营协议与合营合同存在冲突之时,以合营合同为准;合营合同与 企业章程发生冲突,应以章程为准。 D.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 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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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内容

独特内容

合营各方状况; 合营企业状况;

各方出资方式、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的处理; 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各方出资额和比例; 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合 股权转让; 同

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董事会的组成、高级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管理人员职责和聘用;违反合同的责任; 财务、会计、审计处 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理原则;

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章 程

企业期限、解散及清 董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 算程序 副董事长的职责; 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 章程修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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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的程序要求申请中国主管机关批准

与公司 法不同 筹建工作

企业法律 上成立

企业事实 上成立

中方办理报批手续

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各方依照合同约定出资

1)申请:各方共同拟定投资意向书、初步的可行性报告,合营协议、合同和章程、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等文件,申请中

国主管机关批准;之后各方开展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筹建工作,签订合营协议、合同和章程;最后由中方合营者向审批机关〔商务部

及省级商务厅〕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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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 决定;对于符合设立实质要求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书。 3)登记注册:获批后1个月内向省级工商行政管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 续,核发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企业法律上成立之日。 4)出资:合营各方依照合营合同约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缴纳 出资以后,合营企业在事实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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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及出资要求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要求 投资总额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 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包括注册资本和信贷资本。 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总和,也是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

理机构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是投资各方分配利润、承担风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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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也须经过合 营各方协商一致,修改章程,并报原审批机关核准(与有限公司不 同) ,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3)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他方的同意,并报原 审批机关核准(与有限公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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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无条件)有优先购 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 条件优惠。 《公司法》: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 先购买权。 4)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额应符合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要求。 5)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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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X) ≤$300万 $300万<X≤$1000万

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重 ≥7/10(70%) ≥1/2(50%)

$300万<X≤$420万$1000万<X≤$3000万 $1000万<X≤$1250万 >$3000万 $3000万<X≤$3600万

≥$210万≥2/5(40%) ≥$500万 ≥1/3(33.33%) ≥$1200万

合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规定的,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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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要求 各方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其他形式出资。 1)货币出资:

出资者必须以自己所有的货币(自有或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贷款)出资; 货币(外方出资的货币须为可兑换的外币)须按照缴款当日我国外汇 管理局公布的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或外币。 (中外双方)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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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物(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作价出资: A.合营各方须以自己所有(中方可为经营管理的)并未设担保物权的 实物出资,并出具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有效证明; B.以实物出资必须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其作价, 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方

评定。但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实物作价不 得高于同类实物的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C.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实物必须是合营企业所必不可少,中国不能生产

的,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或供应时间不能保证需要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3c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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