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第一医院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更新时间:2024-04-28 09:5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西安市第一医院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促进医院的发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修订西安市第一医院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为了有效的防范医疗事故,医院成立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医疗质量检查小组、病历质量检查督导员。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张世明
副组长:宋国忠 王克平 邵 景
成 员:马建全 李晓林 张娟娟 任宝明 雷晓航 赵梦云
徐怀义 周建生 梁厚成 卢荣军 张培莲 刘
玫
张北宁 刘伟民 党亮生 严首春 安艳萍 董小杰
段石顽 展小军 赵 雅
(二)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
主 任:马建全 副主任:李晓林
成 员: 何 芸 张 迪 陈 昕 王丽琛 (三)医疗安全检查小组成员: 内科组: 组长:赵梦云
成员:周建生 李 延 任自才 刘安平 张北宁 刘 玫
高 华 赵 昆 外科组: 组长:徐怀义
成员:贾延庆 强益斌 胡明军 何士军 张培莲 吴
惠琴 卢荣军
门(急)诊组: 组长:严首春
成员:刘伟民 党亮生 安艳萍 医技组: 组长: 赵 雅
成员: 展小军 谢 梅 王 伟 王颖丽 董小杰
(四)病历质量检查督导员:
陆文杰 李烨 张翠英 张向红 王亚宁 三、医院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医疗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传
达上级指示,安排部署工作。
四、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医疗安全检查小组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制度,监督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的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
五、医院要求各部门、各类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六、以病人为中心,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切实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改善就医环境,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形成良好的医患关系。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体贴患者、接待热情、耐心听取患者叙述、诊治细心。
七、各科室必须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科室的规章、质控方案、诊疗护理规范与常规、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要经常组织学习,要经常进行自查。
八、不断提高医院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强化医疗事故防范能力。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培训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将医疗纠纷与年度总体工作评价相结合,并纳入到对科主任、护士长的考核指标中。
九、医院每年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教育。突出重点部门(科室)和重点环节医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将新毕业人员、进修人员、
实习人员列为重点教育对象。医院对学习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达不到要求者不准上岗工作。
十、医院要求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书写病历。各临床科室、医院病案室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十一、在医疗活动中,各科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十二、对于危重、抢救、重大手术等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病例,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要详细交待病情、治疗方法、手术方式、危险因素等内容。征求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十三、对于死亡患者,必须向其近亲属提出尸检意见。必须将死亡患者近亲属对死亡患者尸检的意见和签字详细记录并存档,防止以后出现纠纷。
十四、建立安全网络,堵塞管理漏洞。调动积极性,各尽其责,依法办事,尽最大努力减少不良影响和损失。医院分工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解决问题。医务科选配专人负责纠纷管理的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各科室成立医疗纠纷管理小组,科主任、护士长负总责。
十五、规范处理过程、畅通管理环节。实行医务人员-科室主任-医务科-医院领导四级报告制度。坚决杜绝推诿、敷衍、搪塞现象。
十六、各科室在抢救危重急患者中所使用的抢救设备(例如:呼吸机、麻醉机、监护仪、除颤器、吸引器等)必须保持性能良好,随时使用。要有上述设备在抢救危重急患者中突然出现故障时的补救预案。总务科必须保证医疗用电、用水、及其它辅助设施的正常供给。要有突然出现停电、停水、及其它辅助设施不能正常工作时的处理预案。
十七、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质控办公室报告。
十八、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务科、院领导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十九、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务科、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二十、履行告知程序。应当将处理结果向当事人详细阐述,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力争及时、公正的解决纠纷。患者及亲属对医院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应当通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正常的申诉渠道。
二十一、医院可以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碑林区卫生局及西安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医院也可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制定医院医疗事故奖惩办法。确定经济赔偿的
医院、科室及个人分担机制。将医疗纠纷与评选先进、职称晋升、经济利益挂钩。
西安市第一医院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卫医发〔2002〕206号文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修订西安市第一医院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一、总则: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促进医院的发展。
二、领导小组: 组 长:张世明
副组长:宋国忠 王克平 邵 景 办公室主任:马建全 办公室副主任:李晓林
成 员 周建生 徐怀义 梁厚成 卢荣军 赵梦云
张培莲 张北宁 刘 玫 严首春 刘伟民 党亮生 安艳萍 董小杰 展小军 赵 雅 段石顽
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四、科室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正在发生医疗事故时,立
即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向主管院长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同时向患者通报、解释。护理部主任负责增派护理人员;药剂科主任负责药品供应;检验科主任保证患者的检验项目的完成,本院不能完成的检验项目与外院联系。
五、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院在12小时内向碑林区卫生局及西安市卫生局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立即向碑林区卫生局及西安市卫生局报告。
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管。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
七、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管;需要检验的,送西安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院通知西安市中心血站派员到场。
八、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不适合尸体冻存的情况除外)。
尸检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九、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程序:纠纷科室或患方→医务科→组织抢救→报告院领导、报告局医政处→①收集资料②封存病历③组织科室讨论→医院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给患方书面答复→协商解决→市级事故鉴定→省级事故鉴定→将处理结果报局医政处。
十、碑林区卫生局及西安市卫生局接到医院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西安市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西安市医学会组织鉴定。
十一、医院在收到西安市医学会要求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院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二、医院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碑林区卫生局及市卫生局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者向陕西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碑林区卫生局及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十四、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院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碑林区卫生局及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十五、医疗事故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十六、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重大事件,医院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妥善处理。同时,立即向碑林区卫生局及西安市卫生局报告。对于可能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恶性事件的,还要及时向西安市公安局南大街派出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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