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

更新时间:2024-01-07 16:3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碳排放-国际国内碳排放政策概览

文章来源: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发布时间:2010-06-28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 是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目前,已有192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这些国家被统一称作“缔约方”。

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对2012年前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确立了三个实现减排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同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其目的是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同时协助发展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和资金,通过项目提高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率,减少排放,或通过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的减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开始生效。根据这份议定书,从2008年到2012年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后京都”问题,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启动了加强《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施的谈判进程,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安排的谈判并签署有关协议。

2009年12月7日至1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谈判,大会分别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决定的形式发表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广泛共识。大会授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两个工作组继续进行谈判,并在2010年底完成工作。 2.欧盟碳排放贸易机制(EU-ETS)

为了兑现《京都协议书》承诺,欧盟于1998年3日23至24日召开了成员国环境部长理事会,通过了《欧盟关于气候问题战略》文件,提出了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立场和战略方针。《京都协议书》为全球减缓气候变化迈出了重要一步,其间欧盟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京都协议书》与欧盟的期望目标尚有差距,但仍给发达国家确定了具有法律效率的减排目标。欧盟要加速立法,以减缓气候变化,要求各成员国尽早达到各自的减排目标。

欧盟应对气候变化措施需要在欧盟各成员国不同水平上制定和实施,其协调手段为法规,指令,决定和建议。应对政策包括:排放贸易,标准,财政手段等,其中,对排放贸易的期望值最高,鼓励各成员国使用《京都协议书》提出的灵活运行机制作为各成员国减排行动的补充。减排措施将针对主要的排放源和减排潜力大且成本低的领域,重点是能源、民用和服务业、工业、交通等领域。

欧盟在2003年10月13日正式颁布《排放交易指令》,即Directive 2003/87/EC,指令规定欧盟27国的厂商必须符合EU-ETS规定的二氧化碳减排标准,如减排量超标,就可卖出称为“欧盟排碳配额”(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反之,如果减排没达标,就必须从市场购买相应配额的排放权。 3.国际自愿性减排机制

除上述强制性的减排机制外,国际上还有一些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机制,比较著名的主要有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VCS、CAR、ACR和VER+等,各种的自愿减排机制其碳减排的评价制度都比较类似。 4.英国“碳标识”与《气候变化法案》

2006年,英国碳基金公司(Carbon Trust)推出一种碳标签,以满足消费者希望了解产品碳足迹的要求。2007年4月,一些公司对其进行了试用,在公司的产品上注明了“碳标识”。2008年底,英国标准协会、碳基金和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联合发布了PAS 2050《产品与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以规范产品碳足迹的量化。随后,沃尔玛、Tesco等卖场纷纷要求上架产品加贴“碳标识”,DELL、HP等国际企业也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或零部件的碳排放量,有些企业还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组织层面的碳排放评价。

英国2008年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框架的国家。《气候变化法案》提出的碳预算体系是英国为了达到减排目标而采取的行动,预算在英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气候变化法案》的一部分,英国政府要求气候变化委员会(CCC)为碳预算提出可供参考的目标。《气候变化法案》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国性目标:以1990年为基准,到2050年前温室气体排放至少要减少80%,2020年前至少要减少20%。现在,英国的中期目标已从20%改为34%。《气候变化法案》提出的碳预算体系要求,以5年作为一个减排周期,每个周期要做3个预算,以设定英国到2050年时的减排路线。 5.美国“碳关税”与《清洁能源安全法案》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以219票对212票的微弱多数,通过了旨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对外国石油依赖和建立能源节约型经济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案的形式限制其国内温室气体排放。该法案的核心是限制碳排放量,通过设定碳排放上限,对美国的发电厂、炼油厂、化学公司等能源密集型企业进行碳排放限量管理。同时,该法案还包括了有关“碳关税”的条款,即美国有权对来自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从2020年开始实施,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将为此支付巨额碳关税。 6.日本“碳足迹”项目与行动计划

日本于1990年制定了阻止全球变暖行动计划,设立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目标;在签署京都议定书后,承诺要更严格地履行减排义务,2008—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要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6%。

2008年7月,日本内阁出台的《建设低碳社会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了产品的碳足迹系统项目,即了解产品和服务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政府的目的是使消费者能够清楚知道产品的“碳足迹”。 7.韩国GHG注册、认证及验证

韩国政府于2004年便开始推动产业GHG注册——认证——验证管理工作,并决定先从阻力较小的“project-based”注册开始。在其贸工能源部(MOCIE)资助四年200万美金预算下,韩国开发了国内产业自发性注册活动系统(Korea GHG Reduction Activity Registry),该系统已於2005年第三季相关办法完备后试行,并於同年7月20日成立韩国排放减量登录中心(Korea Emission Reduction Registry Center),开放申请登录。 同时,韩国也于2009年开始要求产品标注“碳标识”。 8.中国台湾电子产品碳足迹评价

有关消费类电子产品领域碳排放评价开展较好的地区是我国台湾。2008年开始,台湾科专项目支持经费3500万新台币,开展碳足迹评价项目,共有8种电子产品作为项目试点,包括计算机、主机板、IC、电源适配器等。目前,台湾已有奇美电

子、友达、台积电、日月光、联华、明基、华硕电脑等多家消费电子制造商的产品通过碳足迹认证。 9.中国

我国是碳排放大国,目前温室气体排放量已居世界第二。作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在2007年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该方案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我国承诺将2020年的减排目标定为40%-45%。目前,国家认监委正在研究有关碳排放评价的课题,将作为我国十二五期间认证认可领域的重点项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36x.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