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案例:合伙人纳税要注意三个问题

更新时间:2024-05-16 15:1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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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案例:合伙人纳税要注意三个问题

【案例】

苏州市昆山地税局管辖的一家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企业成立于2012年,由30位出资者组建,其中法人企业1位(担任该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自然人29位,出资额为147000万元,2012年~2014年度共发生两种类型的业务,即对外投资股权的转让和委托银行贷款。 【企业观点】

第一、委托银行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该与股权转让处理的方式一致,在扣除成本费用后以实际分配给各合伙人的金额,按照“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对于各个合伙人分配收益的涉税问题,企业认为应该按照实际分配到个人的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分配的收益部分不予征税。

第三、该企业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法人企业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应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管理费”。合伙企业3个年度共计提管理费用达882万元并全额支付给法人企业。企业认为,该笔费用全额支付且已开具了发票,应全部在税前扣除。 【税务部门观点】

首先,关于委托银行贷款利息如何纳税的问题。《〈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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