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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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8卷第 1期2 0 1 4年 2月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 o u r n a l o f He n a n Co l l e g e o f F i n a n c e& T a x a t i o n

Vo l _ 2 8 . No . 1F e b. 2 01 4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立法完善刘伟丽(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检察系,河南郑州 4 5 1 4 6 4 )

[摘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私营部门内贿赂犯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相比, 在主体范围、主观目的、贿赂范围大小以及发生的领域等方面均有较大的不同。为了更好地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应取消我国刑法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构成要件;把贿

赂的对象范围从“财物”扩大为“一切不正当利益”;修改相关行政法规,以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商业贿赂;不正当利益;立法【中图分类号] D 9 2 4 . 3 9 2一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8—5 7 9 3 ( 2 0 1 4 ) 0 1—0 0 5 0—0 4 规定》第 2条也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既不是一

商业贿赂行为的性质界定

商业贿赂的本意是在竞争法意义上使用的,是竞争者通过秘密收买交易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

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其本质在于以不正当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个具体的罪名,也不是一类罪名,它只在犯罪学上具有划分意义,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公职人员

破坏市场竞争的正当性和诚实性,是对市场经济正当竞争秩序的破坏,通常发生在市场平等商业主体的市场交易活动中。透明国际、社会问责国际倡议的《商业反贿赂守则》中概括的商业贿赂的涵义是,为了谋取商业交易中的优势而向政党或参与政治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捐款(礼物、款待及其他支出 ),或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向政府官员、客户、代理商、承包

商及其雇员等提供不当利益,或从合同款项中提取任何比例的回扣,影响商业交易的结果,相关支出超出合理限度,便可认定为商业贿赂¨ J。这可以认为是广义

贿赂犯罪相对应。根据我国 1 9 9 7年《刑法》以及

《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商业贿赂是在狭义的概念上使用的,商业贿赂犯罪也仅指《刑法》第1 6 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 1 6 4条第 1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第 1 6 4条第 2款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3个罪名,同时涉及

第3 8 5条的受贿罪、第 3 8 7条的行贿罪、第3 9 1条的对单位行贿罪、第 3 9 3条的单位行贿罪等。至

此,所谓商业贿赂犯罪,就是指在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之问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的商业贿赂概念。我国关于狭义的商业贿赂的概念可见于 1 9 9 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 1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

单位与政府之间,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为获得交易机会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给予对方非法利益,破

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 9 9 6年《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收稿日期] 2 0 1 4— 0 1—1 0

坏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第

[作者简介]刘伟丽( 1 9 7 5一),女,河南夏邑人,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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