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C3合同条件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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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3合同条件主要特点

NEC(New Engineering Contract,新工程合同)发源于英国,是目前英国工程界运用最为广泛的合同范本之一,已被英国政府部门大量运用于机场、水务、环保、公路、铁路、电力等领域的土木工程以及医院、学校和居住保障等公共建设项目。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伦敦奥运会采购所用的合同范本就是NEC3(NEC第三版)。除了英国,NEC合同条件在南非、新西兰、澳大利亚、中东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也被广泛运用于各类项目中,其作为合同范本在各国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我国香港特区于2009年的一系列项目中开始尝试采用NEC合同条件。然而,和其他传统的合同范本相比,很多中国承包商可能对NEC3合同条件的具体内容仍不是很熟悉,由此本文将就其主要特点和不足加以概括性介绍。

实际上,NEC系指ICE(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于1993年编制第一版、于1995年发行第二版的工程合同范本。最新版本为2005年第三版。与其他传统合同相比,NEC的关键改革在于主张工程合同各方从“对立”转向“合作”以实现合同目标,其引入的早期警告(Early Warning)机制、并强调进度管理等旨在避免争议发生的创新举措在国际上有很大影响。此外,NEC合同条件适用范围极广。其以独特的组装式合同结构比较便于使用,并开创了以简洁语言撰写标准工程合同的先例。

首先,NEC合同对传统合同最为关键的挑战在于,其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是主张工程合同各方从传统的“对立”转向“合作”以实现合同目标。传统观点认为,工程合同各方利益必然是对立的。尤其在中国,工程合同条款及其履行历来以追求公平为目的,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因为过分强调“公平”规则激化了矛盾冲突。然而,如今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深刻意识到,工程合同双方本质上存在共同利益,完全可以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协同工作、互信互惠,以达到共同目标。特别是2009年爆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使得工程各方不得不携手共渡难关,国际建筑工程领域内呈现出合同关系向“合作”发展的变化趋势。而NEC合同正因将工作原则建立在雇主、承包商、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基础之上,从而有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工程按期、保质并在合同价内完成。

NEC3引入“早期警告条款”即为强调“合作”的具体表现之一。根据该条款,承建商和工程管理人员在意识到任何事件可能导致合约总价格的增加,或完工时间的延续,或重要日期的延迟,或修复工作的产生,那么他们应出具一个早期报告,并且应要求参加早期警告会议。该早期警告会议的目的在于,为参加会议的各方提供一个合作的平台,以探讨如何避免或减少问题的发生。

除了“早期警告”机制,NEC3为了实现避免或减少争议的目的,对进度和报价进行修改以及赔偿事件的准备要求也较为严格,但是这在实践中将大大增加项目管理方面的工作量。此外,NEC3合同条件中亦明确规定,双方有义务进行合作。但是,该条款引起了很多律师和专家,包括FIDIC作者的反对,因为争议解决实践中针对“不合作”可能存在举证方面的障碍,需进一步补充细化构成“不合作”的具体表现。

其次,就适用范围而言,NEC合同文本尽管是为英国的工程与施工而设计制作的,但它的内容非常容易适应其他国家的不同情况,包括总包、分包、设计与建造合同的各类情况。NEC3合同系列包含了土木、机械、电气、化学工程的建造和流水线工厂的建造的所有要求,可根据各自适用范围分为:工程项目采购、服务采购、货物采购以及其他四大类。最主要的NEC合同范本包括:(1)工程施工合同(ECC),可作为发包人和总承包商之间的主合同,也被用于总包管理的一揽子合同;(2)工程施工分包合同(ECS),用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3)专业服务合同(PSC),用于发包人与项目管理人、监理人、设计人、测量师、律师、社区关系咨询师等之间的合同;(4)裁判者合同(AC),用于指定裁判者解决任何

NEC合同项下争议的合同。然而,我们仍然意识到,如果某些机械和电子工程项目对设备功能的要求较高,涉及专业术语和复杂条款较多,这种情况下可能采用例如FIDIC等其他标准合同更为适合。

第三,不同于一般的标准建筑合同结构,NEC3虽为标准合同文本但仍非常灵活,使用者可自由组装条款。仅以ECC这一种合同形式来举例说明,就可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例如带分项工程表的标价合同(Priced contract with activity schedule),带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Priced contract with bill of quantities)等。具体来说,一般情况下,一份ECC合同范本条款必须同时具备全部的九条核心条款、六项主要选项条款之中的某一条、纠纷解决条款和/或次要选择条款。

九条核心条款是所有NEC3合同必须全部具备的条款,包括:总则、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工期、测试和缺陷、支付、补偿事件、所有权、风险和保险、合同终止。六项主要选项条款,实际上为计价方式的选择,是任何合同必须且只能选择一种的主要选项,包括:带分项工程表的标价合同(Priced contract with activity schedule)、带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Priced contract with bill of quantities)、带分项工程表的目标合同(Target contract with activity schedule)、带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Target contract with bill of quantities)、成本补偿合同(Cost reimbursable contract)和管理合同(Mnagement contract)。根据不同的风险分摊方案及工程支付的不同方式,业主在准备招标文件时,可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计价方式。关于纠纷解决条款,目前NEC3仅提供两套纠纷解决条款,但都仅适用于英国;如果需在英国以外的其他地方使用该合同,可能需要对该条款加以修改。非必选条款的次要选项条款可由业主在准备招标文件时根据具体情况任意选择。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NEC3合同范本力求核心条款的简单明了,意味着所有的合同细节都将列明在合同附属文件或选项条款中,由此任何一方在使用NEC合同时在适用选择性条款以及填写合同信息时须格外小心。同时,由于NEC合同条件没有明确这些构成合同的文件优先次序,一旦这些文件在细节上出现不一致,就将出现适用上的困难。

最后,NEC3为了实现良好的项目管理,除了强调结构的灵活性,还兼顾到语言的简洁,以方便参与项目的大量非法律专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并履行合同。NEC3尽可能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而改用一些与其他标准建筑工程合约很不同的用语。例如,将惯用的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表述为“Delay Damages”。但是此类创新为不少保守的法律业界人士所批评,认为这些用语因为区别于法庭判例中做出解释的一般建筑合约的用语,将使得当事人在解决工程进行中所出现的纠纷时,或在法庭或其他机构解释NEC合同条件用语时可能出现困难。

综上所述,NEC3合同条件总体上顺应了当前国际建筑领域趋向各方合作的主流,其为实现工程的良好管理以及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伙伴关系作出了努力。但是它也和其他标准合同范本一样,在具有其各自的优势和特点的同时,仍然有改进的空间,在具体使用时建议征求专业法律意见以加以注意。(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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