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园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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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园林政策与法规》结课作业

——日本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发展研究

班级:景观0801

姓名:张勤

学号:080130125

日本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发展研究

城市公园绿地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方便而优质的公园绿地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享受。但在公园相关制度方面,我们国家与日本和欧美各国相比,存在着经验缺乏等问题。日本制定公布《城市公园法》已有50 多年,而中国公布实施《城市绿化条例》是在1992 年,基于此,参考日本的城市公园建设变革进行公园管理课题研究,对当今已从公园绿地建设时代过渡为公园绿地管理时代的日本,以及现阶段的中国应具有一定价值。

日本公园制度起源于1873 年的太政官布达第16 号,根据其演变特点,可分为以下4 个时期:《城市公园法》制定之前;《城市公园法》制定后城市公园建设五年计划的推进期;国家实行的大规模城市公园建设和公园绿地管理财团实行的公园管理期;外围组织的委托管理到导入“指定管理者制度”至今。 《城市公园法》制定之前的公园管理运营

1873 年1 月15 日,太政官布达第16 号的发布标志着日本近代公园制度的开始。当时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是大藏省,1873 年11月新设内务省,公园行政主管事务被转移至主管游戏场的总务课和主管国有土地的地理课。1886—1898 年,内务省地理局地籍课管理着公园相关事务,至1898 年地籍课被取消,国有土地公园由大臣官房地理课管理。1898 年,公园主管部门开始变为卫生局,由此可看出公园和公共卫生的相关性。从1918 年起,在内务大臣官房设置了城市规划课,1919 年制定《城市规划法》,以前市区改造设计的公园以及城市规划相关公园事务由城市规划课管辖。1922 年变为城市规划局,关东大地震后重新变为城市规划课,管理复兴事业以外的城市公园。1937 年,官房城市规划课变为规划局,1941 年与国土局合并,直到1947 年内务省解体为止,城市规划的公园由国土局规划课管理。1947 年,由于战争灾害,复兴院被废止的同时重新设置了建设省,城市规划公园等由规划局(城市局)设施课所管,1961 年设施课改名为公园绿地课,至仍在沿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公园管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是1921年公布的《旧国有财产法》和1914年公布的《公共团体管理公共用土地物件使用相关法律》。二战后,日本相继制定了《首都建设法》(1950 年)和《首都圈建设法》(1957 年),也促进了城市公园的建设,但是建设后的城市公园缺乏统一管理法规,仅依据了当时的城市公园管理部门——地方公共团体的相关条例,管理缺乏统一性,无法有效合理进行管理。与太政官布达同时,东京都向太政官以及财政省汇报了包含《公园管理注意事项》在内的《町触(告示)草案》,说明了管理者、养护管理以及具体的管理方针。

《城市公园法》制定以后五年计划推进期的公园管理运营 根据太政官布达设置公园以后,为实现公园设施规格化、公园管理合理化,必须对城市公园设置以及管理等制定统一标准。1956年4 月制定了城市公园设置以及管理的相关法律《城市公园法》,规定了城市公园的设置、管理等相关标准以及城市公园的定义和管理等事项,根据需要,公共团体制定了城市公园条例以进行相关管理。1965 年前后,国家公共事业逐渐兴盛。道路建设五年计划、下水道建设五年计划制定后,对于城市环境形成的关键设施即城市公园重要性的认

识急速高涨,1972 年开始根据《城市公园等建设紧急措施法》制定了“城市公园等建设五年计划”,。为探明为期6 次的城市公园建设成果,将2002 年末全国城市公园建设状况和1971 年末进行比较,数量约增加了7 倍、面积约增加4.3 倍,平均每人占有公园面积增加到8.5m2,是原来的3 倍。1955 年下半年至1975 年,仅靠地方自治体直接管理公园已无法满足要求,因此,提倡“市民参与”的公园管理形式,作为公园收益事业推动机关,还设立了公园协会、公园绿化协会、公园绿地协会、城市建设公社等公共性外围组织,将公园管理业务全部委托给这些团体管理。具体以在1954设立“财团法人东京都公园协会”为开端,在许多主要城市设立了外围组织团体,实行城市公园以及体育、文化设施等受委托管理业务。尤其是1961年发布的《关于强化城市公园管理(建设省城市局长通知)》,是首次真正涉及公园管理的通知。特别是第7 条“配备公告栏引起公园使用者注意同时活用广告,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组成公园爱护团体等方法,努力启发广大民众”中提及公园爱护会,这是公园管理运营中介入市民参与的契机,值得关注。另外,以有密切关系的公园清扫活动为原点,在全国各地实行了用户管理,例如1962 年根据建设省通告成立了“公园爱护会”,并在全国地方自治体有计划增加。

公园绿地管理财团负责国营公园的管理运营

截至2004 年1 月底,共有15 处国营公园开放使用,开园面积达2 298hm2。在这些国营公园管理业务中,关于国家财产管理、占用使用许可等方面,国土交通省地方建设局直接实行管理。动植物和建筑物管理、广告宣传、活动实施等方面则由财团法人公园绿地财团、财团法人河川环境管理财团、财团法人冲绳海洋博览会纪念公园管理财团委托业务管理。国营公园收费设施即特定公园设施设置以及管理方面由代替国家的独立行政法人城市再生机构实施。截至2004 年3 月,开放使用的15 所国营公园中管理着117 项设施。

国营公园主要业务内容包括植物、动物、建筑物、建造物的维护家委托的建设和管理。为避免国营公园内管理组织混乱,原则上同意由公园绿地管理财团实行一元化管理。有关公园绿地管理财团以外的营业者运营设施,变为由城市再生机构和租借者之间签订合同。另外,对于这些设施,从管理一元化的观点,城市再生机构订购(委托合同)“营业者指导调整等业务”由财团执行。营业者指导调整业务内容包括对餐厅、小卖部、游乐设施的营业者进行营销、卫生管理、安全管理、事务管理、联络的调整等。在第3 期,公园使用多样化进展过程中,建设大规模公园成为必要,于是逐步建设了国营公园。同时重新认识到管理与建设同样极为重要,必须成立公园管理运营专业机构受托管理运营,于1974 年成立了“财团法人公园绿地管理财团”,之后将更大规模公园高度服务设施(收费设施)的管理委托给“独立行政法人城市再生机构”,可以说是追求从数量到质量、崭新公园管理使命的时代。

从委托外围团体管理至导入指定管理者制度

东京都于1983 年9 月召开了“促进具有活力的东京都行政恳谈会”,通过“关于公园陵园等管理应该研究委托民间”报告,实行第2 次行政改革,由于行政组织庞大而将东京都立公园管理业务决定委托民间机构管理。作为管理委托的第一步,1985 年10 月,8 处陵园、2 处丧葬仪式所、日比谷会堂由财团法人东京都公园协会管理委托。截至2005 年6 月,直营管理公园有日比谷公园、上野恩赐公园等9 所,面积达269.3hm2,委托管理公园有65 所,面积达1 359hm2 。1999

年7 月制定了“ 私人融资计划”(PFI,Private FinanceInitiative)法,2000 年3 月制定了表明PFI 理念方法的“基本方针”。所谓PFI 是有效运用民间资金和经营能力以及技术进行公共设施等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的新手法。与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直接实施管理相比,导入PFI 可以提供更高效的公共服务,削减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事业成本。从城市公园建设到维护管理首次运用PFI 手法的是2005年开园的横须贺市城市公园——长井海指之手公园。2003 年6 月,修正了地方自治法,为高效应对多样化居民需求,提高服务水准,逐渐有效运用民间私人力量,节约经费,使民间经营者参与公家设施管理成为可能,同时创设了“指定管理者制度”。2003 年9 月开始实行,取代了以往的管理委托制度,由地方公共团体指定的“指定管理者”实行管理。分别于2004 年和2005 年在东京都立小山内里公园和静冈县营公园富士山儿童王国首次开始实行指定管理者管理。第4 期是外围团体的委托管理期,随着公园管理运营专业化需求的提高以及必须推进经营性收益事业,逐渐变为由公园管理机构、非盈利居民组织等外围团体的委托管理。另外,在正式进入公园管理的时代,1999 年制定了“关于积极利用民间资金进行公共设施建设相关法律”,以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削减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事业成本为目标,导入了PFI 手法。为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积极活用民间经营者能力,地方自治体公共设施由原来的管理委托制度逐渐转换为“指定管理者”。由此可以看出民间活力的导入,明显充实和带动了公园管理运营活动。 结语

为满足多样化的居民需要,日本城市公园的质和量发生了巨大变化,充实公园管理运营成为重要且紧迫的课题。在提高居民服务水准的同时,努力缩减管理经费也成为重要任务。因此,在充分发挥各公园潜在资源时,需要构筑高效合理的管理运营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日本公园管理运营体系从地方自治体的直接管理到居民管理,以及外围组织的委托管理,进而发展到和民间团体的协定管理,有效运用了民间力量,显示了管理运营的发展动向。

我们中国园林在建设和制度法规上都和日本园林有着明显的经验上的差距,只有吸收借鉴别人的先进的方法作为参考,再加以我们景观设计师和使用者的共同努力,国家政策的调控,才能使我国园林绿化环境达到实质性的改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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