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最新-关于为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出具证明的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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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出具证明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以及中注协《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2011]1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出具证明”是指省注协为注册会计师拟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股东或合伙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出具的自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最近3年的业务报告应当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七)年龄超过60周岁、考核通过的申请人,需接受专家组对其进行的综合、业务能力测试。

第四条 申请人办理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手续,必须由本人携带注册会计师证书到省注协办理,申请设立新所的合伙人须同时提交材料,省注协不受理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向省注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证明表》(附件1)。

(二)申请人出具的近5年审计业务报告档案全部目录(附件2),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证明表》(附件1)中所填列项目的工作底稿原件及复印件(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均须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并且最近3年的工作底稿应当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

(三)申请人近3年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附件3)。

(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到外省申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5年内有外省执业经历的填报)(附

件4)。

(五)《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件5),申请人拟在本所担任合伙人或股东的可不填列此表。

(六)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七)申请人与原事务所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文件原件,以及申请人近5年在原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近5年每年2个月的签字工资表)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程序

(一)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审查 省注协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执业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或者调阅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担任合伙人或股东的职业道德和胜任能力。

(三)公示 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审议通过后,省注协将申请人姓名、执业资格以及执业经历等情况在协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的,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审查的理由和时间。

(四)出证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省注协给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手续。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注协将对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五)备案 省注协应自出具证明之日起30日内将证明文件报送中注协备案。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为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及提供证明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如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省注协将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办理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2年 月 日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证明表 2.申请人近五年审计业务档案全部目录

3.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合伙人(股东)近3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4.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 5.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证明表 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 原所在事务所 是否办理完股权转让或退伙手续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是否为原所股东或合伙人 填“是股东”、“是合伙人”或“否” 填“办理完股权转让手续”或“办理完退伙手续”,否则填“/” 在事务所 拟任职务 人事档案 存放单位 全科合格证号或考核文号 注册批准文号 注册会计师 执业证书号码 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注册时间 现个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XX万元 XX.X% 成为现事务所股东前3年内有无因执业行为 最近连续5年注册会计师年度任职资格 检查情况 XXXX年 (填通过或不通过) XXXX年 (填通过或不通过) XXXX年 (填通过或不通过) XXXX年 (填通过或不通过) XXXX年 (填通过或不通过) 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简历 起止年月 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 注:本表共两页,须正反面印制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任何职 证明人

续表

至申请日止的最近连续五年内 从事规定的审计业务主要项目目录(每年填2个项目,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最近5年内从事 审计业务出具报告项目总数 项目名称 执业事务所 项目报告 时间及编号 XXXX年 XX个 XXXX年 XX个 XXXX年 XX个 XXXX年 XX个 XXXX年 XX个 个人声明及签章 本人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准确,保证该所经批准成立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手续。 个人签名并盖章: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一、该同志最近连续五年内从事了《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 二、该同志己按规定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转所条件。 三、本证明一年内有效。 省注协公章 年 月 日 省注协审核意见 说明:从事规定的审计业务项目是指做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项目,并且最近3年的报告

应当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 附件2:

申请人近五年审计业务档案全部目录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年度 项目名称 出具报 告时间 报告文号 签字注师 申请人签字: 注:①申请人应按照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时间顺序,填写近五年全部审计业务报告档案目录; ②申请人应将本表送原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附件3: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合伙人(股东)近3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序号 姓名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编号 经办人: 负责人: (省注协盖章) 年 月 日 不良执业记录 经审核,上述 名合伙人(股东)情况属实。

注:本表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由申请人填写,省注协相关部门审核。

附件4: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 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 姓 名 注 册 时 间 身 份 证件号 注册批 准文号 考 核 或考试 注 师 编 号 是否已转 出原会计 师事务所 原所在会计师 事务所名称 最近5年 (起止时间)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审计业务出具 有关报告的数量 以上内容由注册会计师个人填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会计师签字: 协会意见: 注册会计师 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已办理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协会(章) 年 月 日 注:1、省级协会应抽查注册会计师从事相关审计业务、出具报告的情况。 2、如注册会计师存在跨省转所的,相关省级协会应对其在本行政区域最近五年

执业期间的情况出具意见。

附件5: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姓名 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上次转所时间及转出所名称 是否为原所股东(合伙人) 本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 是否交纳当年会费 证书编号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何时与转入所订立劳动合同 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转所申请: 注册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是否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是否通过本年度任职资格检查 何时与转出所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合同号 何时从何单位离退休 转出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 转入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 主任会计师签字: 主任会计师签字 (事务所盖章) (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出地注协意见: 转入地注协意见: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转出所、转入所、转出地注协及转入地注协各留存一份;拟成为新设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可向申报新设事务所的财政部门提供一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1l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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