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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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与

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建立统一建设标准和完善长效运营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837—2011)、《浙江省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浙民福〔2013〕246号)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01/T0004—2012),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照料中心)是指在城乡社区建设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等服务,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护服务,开展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

第二条 城乡社区均要建立照料中心,2014年覆盖60%的城市社区和三分之一的农村社区,2015年覆盖全部的城市社区和三分之二的农村社区,2017年实现城乡社区全覆盖。

第三条 照料中心应有规范的名称,统一为“村(社区)名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使用统一标识,并将名称标识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

第四条 已建“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站,应通过改造升级转型为照料中心。

第五条 已建集中居住式的农村老年公寓、镇(街道)敬老院在配建相应的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后,可挂牌照料中心。

第六条 照料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区民政局是照料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照料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照料中心的规划建设和运作保障,指导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营。村(社区)是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安全。

第七条 照料中心应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健康服务、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节约集约。

第八条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章 建 设

第九条 照料中心建设应按照项目申报、审批立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程序进行,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十条 照料中心建设坚持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可以通过改造“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室,整合利用现有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和场地完成,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其中提供全托服务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各村、社区可按照实际情况多个布点,各点面积可累加到总面积中。

第十一条 照料中心宜设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配有安防、消防等设备,有良好自然采光通风。

第十二条 照料中心宜和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毗邻,实现资源和服务共享。

第十三条 照料中心应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照料中心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及辅助用房,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房屋建筑设备配置如下表: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房屋建筑设备配置表用房 名称 项目构成 设施设备 其他要求 面积(m2)

休息室 生活 服务 用房 ★沐浴间 ★理发室 医疗保健室 保健 康复 用房 ★心理疏导室 ★康复训练室

躺椅或护理床、 电视机、 电 可供 20 人以 扇或空调、电灯、窗帘 上休息 可供 20 人以 上同时就餐 80

餐厅(含配餐间) 餐桌、餐椅、电扇或空调

★热水器、★浴霸 ★热水器、★工作台

血压计、 常用药箱、 档案柜、 ★氧气瓶、★吸痰机、★康 复器材

配备室外健 身康复设施

30

文体 娱乐 用房

图书阅览室

图书架、桌子、椅子

图书不少于 100 册 50

★电子阅览室 活动室(棋牌室) 工作人员办公室 ★厨 房

★电脑、网络设备 麻将桌、椅子 电脑、桌子、椅子 ★电冰箱、消毒柜、厨具 洗衣机 ★储物柜 便池安装 扶手

辅助 用房

洗衣房 ★库 房

40

卫生间

洗涤设施

第十五条 照料中心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建或挂靠社会化饭店,统一悬挂“村(社区)名称+老年食堂”标识标牌。挂靠的社会化饭店必须证照齐全,与村(社区)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照料中心应设立室外活动场所,配备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复设施。

第十七条 照料中心建设验收按《萧山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验收评分表》进行,区民政局复核评分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不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章 服务内容和形式

第十八条 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第十九条 照料中心服务内容包括:

(一)老年人口信息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采集、整理和档案管理。

(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协助评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收入状况及服务需求。

(三)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四)健康保健服务: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五)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包括知识讲座、上网阅览、组织琴棋书画活动等服务。

(六)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心理疏导、协助交友等服务。

(七)法律维权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八)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和邻里守望、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二十条 服务形式:照料中心主要提供集中式的日托照料服务和分散式的上门服务。

(一)日托服务:为在照料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二)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为失能、空巢老人提供定期上门查看、定期电话查访等安全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照料中心应采取信息化服务方式,可依托“96345”等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呼叫信息处理平台等,为照料中心服务延伸进家庭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照料中心按省级地方标准《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837—2011)实行星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照料中心应配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且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提供全托服务的应不少于5名;成立一支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助老活动。工作

人员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公益岗位人员、志愿者队伍及其他聘用的专业服务人员等组成。

专职工作人员应与村、社区签订合同,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不低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照料中心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

第二十五条 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应以无偿和低偿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娱乐、图书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类项目以及健身、康复器材设备使用等建议实行零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的日托、就餐、送餐、家政等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社区服务组织备案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提供全托服务的照料中心可登记为养老机构。

第二十七条 照料中心应当与享受日托或上门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照料中心应有能够确保日常运营的资金。经费主要由各级财政资金、村集体经济以及社会捐赠等构成。

第二十九条 照料中心应丰富服务功能,增强自身运行能力,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十条 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由村(社区)管理,承担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2)由基层老年人协会运营管理。

(3)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物业公

司承担运营管理。

(4)由具有一定实力的养老机构运营管理。

(5)其他。

非由村(社区)直接管理的照料中心应与托管方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照料中心应保持环境整洁,履行安全运行义务,加强各方面的管理,确保老年人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照料中心应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第三十三条 照料中心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经常听取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镇(街道)每年不定期组织对照料中心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区民政局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根据《萧山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评分表》进行评分,检查或抽查评分低于80分的,为非正常运行,不予当年区级运行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1h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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